首页 -> 2006年第4期

恶搞与红色经典

作者:陈 冲




  继《馒头血案》风波之后,又一个视频短片惹了麻烦。据报道,在央视青年歌手大奖赛的策划会上,会议组织者播放了署名胡倒戈的视频短片《潘冬子参赛记》(全称《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以下简称《潘冬子》),事后引起八一电影制片厂的“强烈谴责”,并且义正词严地提出了一个看上去应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反对恶搞红色经典。这里要赶紧声明一下,我在使用“普遍适用的原则”一词时有一点斟酌,因为按那前后文,提出者是希望将它作为一条规定或纪律看待的,但碍于权限没有明说,所以我还是用“普遍适用的原则”来表述。当然,即使是“原则”,也让我想了一想,并且想到了一些问题。
  也是据报道,就在八一厂的声明见报的当天,胡倒戈就在网上发表了道歉的帖子,并“呼吁所有的网站和网民不要再下载或传播这部短片”。随后,八一厂表示“看到了他的道歉”,但认为“仅仅道歉是不够的”。这“不够”当中的一项,就是要求胡倒戈“联系那些仍然在播放这个短片的网站,删除该内容”。胡倒戈既已道歉(在中国人的观念里,道歉即含有认错的意思),八一厂这个要求就是合理的。但是,在过了若干天之后,我仍然从网上看到了这个短片。以我对互联网现状的了解,这恐怕不能怪胡倒戈不作为,而是他做不到。
  看了这个短片之后,当然有一些感受。这当中,我想首先应该说,我非常认同八一厂“强烈谴责”里面的一条:胡倒戈亵渎了“八一”军徽。作为一名复员军人,我对军徽怀有特殊的感情。也正因为如此,我又产生另外一个想法:八一厂虽是部队建制,毕竟是个电影制片厂,是不是该用军徽做厂标,似乎也是个问题。如果说在《闪闪的红星》年代这原不是个问题,那么在市场化的今天,那厂标也就是商标了。这里我又得赶紧声明,因为已经有若干年没看八一厂的电影,或许这已经是个过时的问题了。
  然后,我得老实承认,除此之外,我没有看出这个短片对《闪闪的红星》有任何不敬的地方。如果说《馒头血案》是借《无极》的视频素材批评了《无极》,《潘冬子》则是借《闪闪的红星》的视频素材,跟那个歌手大赛开了个玩笑。大赛的策划者显然不认为这个玩笑怀有恶意,所以才会在策划会上播放它。他们的确是有些迟钝,没想到这会惹恼八一厂。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差别呢?这是个什么性质的差别呢?我想,从最直接的层面上讲,这是因为大赛的人们太熟悉网络了,而八一厂的人们不熟悉网络,也不把它当网络问题。
  刚学到一个新词汇:视频表达。这个新词汇反映了一个新事物。每个人都有表达的欲望;同时,在一定的前提(包括限制)下,每个人都有表达的权利。表达有多种方式,需要不同的表达工具,这本身就是一种限制。现在的“新事物”,往往就是对这种限制的不断突破。口头表达最简单,你张嘴说就是了,但失语者就受限制。现在已经有了可以让聋哑人“说话”的科技新成果,就是对这种限制的突破。文字表达就复杂一些,特别是当你希望有众多的表达对象时,你的文字就需要有发表的地方,而这种地方远不是供求平衡的。互联网便是对这种限制的突破。至于视频表达,即使在不久之前,还是普通人想都不敢想的事,那绝对是八一厂一类专门机构的专利。DV的出现使这种限制有所突破,但相当有限;随着电脑技术、特别是视频编辑软件的进步和普及,这种突破又前进了一步。一个普通人,只要有一台中等配置的电脑,和很容易得到的相关软件,就可以实现他的视频表达的欲望或者说权利了(技术含量则是另外的问题)。不过,限制仍然是有的,就是这类人中的绝大多数,还没有条件自己去拍摄视频素材,所以目前网上大量出现的视频短片,都是以既有的影视作品中的影像作为素材,通过自己的剪辑和重新配音,来进行自己的视频表达。有趣的是,播出这类短片的网站,大都有一类声明,说这些短片的素材,全部取自“正式的”、“公开的”影视作品,内中不含色情、过度暴力等画面,以此表明它们的“合法性”。当然,这只是网站管理者们一厢情愿的想“法”,并不是“有法可依”那个“法”。如果陈凯歌真的起诉胡戈侵犯著作权并最终胜诉,那么所有这些想当然的合法就全成了违法。不过,这个“如果”迄今为止还只是“如果”,按网络上通行的“合法性”的实际标准,它是鼓励这类短片的制作者采用“现成的”(即“公开的”、“正式的”)视频影像作为素材的,而自己拍摄的素材,反倒没有了这种“合法性”。我猜想,那可能是因为自拍的影像往往是未经审查的,而且你想接受审查都不知道送给谁审。
  无妨说这也算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吧。按司法界的一种说法,对公民来说,凡“法无明文禁止”的,即可以做。然则大略说来,胡倒戈用既有的影视作品作为视频素材制作短片,是可以的。八一厂也并没有指责胡倒戈侵犯著作权。胡倒戈还有一个同类的视频短片,是用电影《铁道游击队》作为视频素材制作的,说的也是青歌赛的事儿,迄今尚未受到任何谴责。不过,这问题还有另一面。虽然我觉得《潘冬子》并没有把《闪闪的红星》怎么样,但我毕竟是局外人。如果当事人,包括作为制片方的八一厂,认为那个短片伤害了自己,那么当然也有表示不满直到“强烈谴责”的权利。而且,我认为这项权利是无可置疑的。
  我想质疑的,只是“反对恶搞红色经典”这个提法。这里又要赶紧声明,实际上我非常赞同八一厂的基本思路:不是所有的影视画面,都可以任意用来作为这类短片的视频素材。举例来说,在胡倒戈那个以《铁道游击队》为素材的短片中,让日本鬼子也成了参赛歌手,我认为就非常不妥。在这方面,逐步形成一些普遍适用的、大家共同遵循的原则,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不过,为达此目的,这些原则的表述必须是准确的、严谨的。很可惜,至少在我看来,“恶搞”和“红色经典”这两个词语,都不是准确、严谨的概念,两者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模糊不清、很难界定的。
  什么叫“恶搞”?我没有查词典,因为我觉得查也找不到。把“恶”和“搞”两个字组合在一起,根本就在汉语的词汇组合规律之外。新近看到一则消息,批评日本人拍摄的取材于《西游记》的影视作品,严重地、恶意地对原著进行了篡改和歪曲。日本人这样做确实可恨。但是,我又相当地“丧失民族立场”地想,如果日本人反问:“你们中国人自己已经这样做了,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我们该怎样回答?没错儿,我指的就是被某些人尊为“大师”的周星驰所搞的《大话西游》之类。那是什么行为?那是对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的不折不扣的亵渎。然而,在实际上,却被一些人用“恶搞”一词轻轻带过。但我们也不要过多地责备周星驰,因为他是香港人。在香港被英国人“租借”了99年之后,要求所有香港人都具有和我们一样的民族荣誉感是不公平的,实际上就连民族认同感也是个尚在解决之中的问题。香港同胞经常生活在种种的“两难”之中,往往不得不以一些“模糊”的办法去化解。那么,他们生造出一些词意模糊的词语,也就没有什么特别不可理解的了。比如“搞笑”这个词,从最粗鄙的笑话,到很高雅的幽默,都能让人发笑,也就都被模糊在“搞笑”之中,虽然实际上它多数时候是被用来作为对粗鄙的淡化乃至掩饰。“恶搞”其实就是“搞笑”的延伸,从无伤大雅或无关宏旨的恶作剧,到曲折隐晦地对某种意义的消解,直至无意或有意的对某种尊严的亵渎,都可以算在其内。
  那么,问题倒在于我们自己了。我们为什么放着那么多现成的、词义清晰的词语不用,却偏偏要用那些词义模糊的词语?我能想到的一个答案,就是我们也有过一次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杀戮,那就是长达十年的大革文化命。我们也在“创造”一些词义模糊的词语,“红色经典”即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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