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诗歌的音乐性不可或缺

作者:马 忠




  诗应具有音乐性,音乐性是新诗最为重要的审美特征之一。阅读时下许多诗作,我们往往感到的却是一种语言的折磨,丝毫感受不到诗歌语言的琅琅上口和它内在情感律动的自由流畅。在我们的诗歌评论界,也有愈来愈多的诗评家表现出了对诗歌音乐性的不重视或自觉忽视。从三十多年前第三代诗人宣告:“诗是用来默读的,不是用来朗诵的”。到时下一些先锋诗人倡导诗歌的“反抒情”、“反讽”、“口语化”等,诗歌中拥有的音乐性已愈来愈稀薄。这不能不让人对新诗的前途多出几分担忧。
  “诗言志”、“诗缘情”,诗歌抒情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诗歌必有与之俱来的音乐性,即诗歌的抒情性决定了诗歌在语言形式上的声律化的特点。当诗人把内心情感律动外化为诗的节奏和韵律,使人吟咏品味时,就能让读者直接从声音上感受到诗人内在意绪和诗意的美。我们知道,人类最初的诗是用韵作的,在形态上是与音乐统一的,汉语“诗歌”一词,还保留了这一原始情况。音乐的形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诗的形态特征。诗歌脱胎于音乐的母体,必然会打上音乐的胎记,音乐性就成为诗的“原始”特点。所以,黑格尔曾强调的指出:“诗绝对要有音节或韵,因为音节和韵是诗的原始的惟一的愉悦感官的芬芳气息,甚至比所谓富于意象的富丽词藻还重要。”诗歌与其他语言艺术相区别,而成为“惟一的愉悦感官的芬芳气息”。黑格尔把诗的音节与韵的重要性置于辞藻意象之上,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着眼的。
  如果我们把声音看作是物质的东西,很显然,声音对于音乐来说,仅是媒介手段而已,音乐在本质上一定是超越声音的。“音乐是感觉,而不是声音”(雅克·马利坦),音乐通过节奏和韵律而造成一种精神感觉。在诗与歌的统一中,包含了两种艺术的功能,一种是通过语言来完成,一种通过声音来完成。不同的声音节奏和韵律,会唤起不同的精神感觉,在中国先秦,音乐有所谓雅音、郑声之分。雅音是周都城及京畿地区的音乐,郑声是郑国的音乐,这两种音乐有什么不同呢?“中正则雅,多哇则郑。”(《碧鸡漫志·卷一》)雅音的节奏和韵律中正平和,郑声多变调,节奏和韵律不中正。后来,诗从音乐中分离出来,音乐的要素就转变成语言上的叠章复唱的结构和押韵的语句。
  因为人对音乐有一种天然的敏感,所以音乐性具有能迅速打动人的心灵的特点。诗歌如果失去了音乐性,也就失去了其吟诵的功能,就会极大地限制它的美感,限制它感人的力量,从而制约它的传播和生命力。当我们在朗诵徐志摩的《再别康桥 》、戴望舒的《雨巷》、李清照的《声声慢》等诗篇时,即使对其内容还没有太多的领悟,我们仍可感知到诗人所表现的情感和诗中所蕴涵的美,刹那间,会被诗中那特有的情韵所感染。
  随着时代的发展,诗歌必然要经历创新与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诗歌中最基本的元素不会丧失,诗的音乐性必须拥有。我们强调新诗的音乐性,当然不是要求现代新诗回到古典诗歌的发展道路上去,而是要求新诗遵循诗歌一脉相承的创作规律,把握诗的内在精神特性,以增强新诗的艺术美和艺术生命力。不能以为自由诗就是诗体的彻底解放,不对传统诗美的反叛就无法有新诗美的诞生。闻一多说得好:“只有不会跳舞的人才怪脚镣碍事,只有不会做诗的人才感觉得格律的缚束。对于不会做诗的,格律是表现的障碍物;对于一个作家,格律便成了表现的利器。”
  总而言之,音乐性是诗歌与生俱来的艺术特征,只要诗歌还是一种心灵的歌唱,诗歌外在的语言节奏和韵律就必然与它合拍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