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责编审稿殊不易

作者:胡渐逵




  我是一个多年从事古籍编辑工作的老人,退休业已十年。退休以后,我静下心来,再翻阅以往自己编过的书,发现有这样或那样的讹误。为此,我深感内疚,觉得对不起广大读者,编辑的责任感促使我写此小文,从以下几方面检查我的审稿之误。
  
  一、既不知作者之误,又不知注者失察
  
  前人写书作文,往往有这样或那样的讹误,这种情况,即使饱学之士,有时也很难避免。对此,我们不应苛责。因为,其讹误实乃偶疏所致,并非无知造成。然而,作为审稿的责任编辑,对于前人文稿中的讹误,却不可不知。因为,文稿既经责编审订,则其中讹误,责编必须向读者作实事求是的交代,这是其责任所在。关于这类问题,兹举一例说明。
  2005年4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湖南省文史研究馆编辑的《湖湘文史丛谈》第二集,书中程千帆、杨翊强先生所写的《叶德辉〈光复坡子街地名记〉补注》一文由我审稿。然而该书出版后,我才发现,该文第454页有一处作者叶德辉的疏误,而注者程、杨二位先生却又失察。该疏误是这样的:
  1912年10月25日,黄兴由上海乘舰返湘,31日至长沙市。为了纪念黄兴的开国功勋,湖南各界决定将长沙市临湘江的坡子街改名为黄兴街。为了反对此事,叶德辉写了《光复坡子街地名记》一文,文中有一段说:“或曰:‘今俗,地名如鸡公坡、鸭婆桥、马王街、牛角巷、螃蟹井之属,或为禽,或为兽,或为水族,皆可以为地名,黄兴名街,何为不可?’……黄兴人也,胡以毛、羽、虫、介之族相拟乎?”
  实则以上引文的末句“毛、羽、虫、介之族”的“虫”字有误,应作“鳞”。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古代以“虫”泛指动物。《集韵·东韵》:“虫,李阳冰曰:‘裸、毛、羽、鳞、介之总称。’”我国古人对动物的分类,兽类称毛虫,禽类称羽虫,鱼类和爬虫类称鳞虫,甲壳类称介虫,无毛、羽、鳞、介遮身者称裸虫。因此,《大戴礼·曾子天圆》说:“毛虫之精者曰麟,羽虫之精者曰凤,介虫之精者曰龟,鳞虫之精者曰龙,裸虫之精者曰圣人。”由此可知,上述叶德辉文中的“毛、羽、虫、介之族”的“虫”,确应作“鳞”字;程、杨二位先生注叶文时,对此误未予纠正,亦系失察。
  对于上述文中这样个别的偶疏之误及注者的失察,责编虽不宜径改,但可于页末写一校记,简要说明该“毛、羽、虫、介”之“虫”实应作“鳞”。其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为了对读者负责。
  
  二、不知校者之误
  
  古籍编辑审稿时,若遇整理者校勘有误,责编应予纠正,如不纠正,则为失职。在我任责编的古籍整理作品中,即有未纠校者误校的失职之过。
  1989年12月,岳麓书社出版了晚清著名思想家、史学家、文学家魏源研究《诗经》的学术专著《诗古微》点校本,该书由我任责任编辑。该书第74页卷之上《毛诗明义五》有“《离骚》亦以简狄为喾妃”一语,其页末校记说:“《离骚》:当作《天问》。”第654页中编之七《大雅答问上》有“三则《离骚》贻简狄”一语,其页末校记说:“‘贻简狄’:当出自《天问》‘简狄在台学何宜?玄鸟致贻女何嘉?’”第657页同篇又有“而《离骚》亦云:‘简狄在台喾何宜?鸟致贻女何喜?’又曰:‘稷维元子,帝何竺之?投之冰上,鸟何燠之?’”其页末校记说:“《离骚》:当作《天问》。”2001年,岳麓书社启动整理《魏源全集》时,《诗古微》仍由我任责编,虽然该书的点校者和我对全书的文字标点和校勘又作了仔细的修订,但上述三条校记却仍然完整地保留着。第一条在《全集》第一册第51页,第二条在该册第530页,第三条在该册第532页。显然,保留这三条校记,即认为它们都是对的。
  魏源何以一而再、再而三,屡次将当作《天问》之处均作《离骚》,竟会一误如斯?后来经我进一步研究古籍校勘,才知道古人行文,有以首篇名全书者,上述魏源行文即是如此。且用《离骚》包括《楚辞》诸篇,古人早已有之,如《史记·太史公自序》云:“屈原放逐著《离骚》”,又云:“作辞以讽谏,连类以争义,《离骚》有之”;《汉书·司马迁传》载《报任安书》又云:“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均举篇首以统号其全书,与《史记·屈原列传》屡言《离骚》单指该篇者不同。清人周中孚《郑堂札记》卷二对此即言之凿凿。周氏此说,显然甚是。
  不但司马迁、班固用《离骚》包括《楚辞》诸篇,而且郑玄、郭璞也是这样。如《礼记·檀弓上》:“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郑玄注云:“《离骚》所歌湘夫人,舜妃也。”又如《山海经·中山经》:“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江渊。”郭璞注云:“《离骚》曰:‘吾道兮洞庭’,‘洞庭波兮木叶下’,皆谓此也。”以上两条,都是引的《楚辞·九歌》篇文,为何称之为《离骚》呢?因为《离骚》是《楚辞》的首篇,所以就以首篇名全书。
  由此可知,上述魏源《诗古微》的三条校记,确系校者误校。作为审稿的责任编辑,我应该删掉这三条误校,在校记中,说明此处系以首篇名全书。
  又如《魏源全集》第一册《诗古微》第274页第13行云:“《大雅·瞻仰》篇刺幽王云:‘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此宜无罪,女反收之。彼宜有罪,女覆说之。’”其页末校记说:“瞻仰,当作‘瞻’。《说文》:‘,望也。’段玉裁注:‘训望,今则仰行而废,且多改为仰矣。’下同。”(1989年岳麓版《诗古微》第340页引《瞻仰》诗无此校记。)然而校者却不知道,《说文》云:“仰,举也。”段注云:仰“与音同义近,古、仰多互用”。徐灏注笺云:“,古仰字。”正因为这样,故《诗·大雅·瞻》:“瞻昊天。”《诗经考文》云:“古本瞻作瞻仰。”《诗·大雅·云汉》:“瞻昊天。”《释文》云:“,本或作仰。”既然如此,上述《魏源全集·诗古微》校者怎么能说瞻仰“当作‘瞻’”,而指责魏源作“瞻仰”错了呢?校者以不误为误,作此误校,已不应该,作为责编,我审稿失察,留此误校,更不应该。
  此外,上述1989年岳麓书社整理出版的《诗古微》点校本第654页校记所引《天问》:“简狄在台学何宜”之“学”,乃“喾”字之形误。此字虽在2004年12月岳麓书社整理出版的《魏源全集·诗古微》第630页业已改正,但其下句“玄鸟致贻女何嘉”的“嘉”则是“喜”字的形误,此字全集本却一仍其误。又1989年岳麓版《诗古微》第657页引《天问》(魏源作《离骚》)“鸟致贻女何喜”之“”当作“玄”,而全集本第532页却又承袭其误。
  
  三、我的校改之误
  
  古籍整理,责编误校,极不应该。作为古籍编辑,我就曾有误校之过。
  1993年1月,岳麓书社出版了《船山全书》第五册,收有王船山研究《春秋》的四种学术专著。该册由我初审,任第二责任编辑。其四种专著的第三种为《春秋世论》,该册第397页《桓公(四)》船山曰:“……争天下之所必争,而多得怨恶于宗周之肺腑。”关于“肺腑”,我初审时作校记说:“肺腑:各本同。今按:当作‘肺附。’《说文通训定声·泰部》:肺,假借为。《读书杂志·汉书第八》:肺附皆谓木皮也。《说文》:‘朴,木皮也;,削木札朴也。’”作者,假借字耳。又:“‘肺附,语之转耳。言己为帝室微末之亲,如木皮之托于木也。’‘今本附作腑,因肺字而误。凡‘肺附’字作‘肺腑’者,皆误。”
  后来,我研读朱起凤的《辞通》,方知“肺附”乃联绵词,因“附”、“腑”音近义通,故“肺附”亦可作“肺腑”。因此,我在拙著《船山全书点校勘误》中予以纠正道:“此处作‘肺腑’不误,所以然者,肺附一作肺腑,乃喻帝王亲属亲戚。此于古籍有证,如《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上初即位,富于春秋,以肺腑为京师相。’武安侯田因系‘孝景(刘启)后同母弟’,故‘以肺腑为京师相。’何谓‘肺腑’?《史记正义》引顾野王云:‘肺腑,腹心也。’又如《后汉书·刘般传》:‘时五校官显职闲,而府寺宽敞,舆服光丽,伎巧毕给,故多以宗室肺腑居之。’又是其证。由此观之,岂可谓‘肺腑’误哉?”
  编书多年,我深感编而后之困。我编书其所以出错,固然与疏忽有关,但归根结底,是因为读书太少。前人云:“书到用时方恨少”,信乎。
  
  (作者单位:岳麓书社)
  (责任编辑:鲍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