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浅谈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

作者:曹 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图书出版的版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网络快捷的传播方式和广泛的用户群体,电子图书出版中的侵权行为经常发生,电子图书版权保护问题便尖锐地摆到人们的议事日程上来。探讨电子图书侵权行为的特点,积极寻找应对策略,对于出版单位持续健康地开展数字出版业务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图书侵权行为特点
  
  所谓侵犯知识产权,对于一般出版物而言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出版物的内容进行直接或变相传播,以用于牟取利益的行为。对以网络为载体、以数字技术为手段制作的电子图书来说,网络本身存在的自发性、随意性、隐匿性以及数字技术带来的复制、改编、传播方便快捷等一系例特点,使得电子图书的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区别于一般出版物侵权行为的新特点:
  
  1、侵权手段隐蔽,侵权者身份难辨。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侵权者往往可能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隐匿,加上网络受众行为的自发性与随意性,网络信息传播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电子图书侵权问题。另外,对于侵权行为的确定也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因为找出最先侵权的那个人或组织很难。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无被告或者满地都是被告的尴尬局面,而让真正的侵权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2、被侵权的有关信息内容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网络的快速传播在令人受益匪浅的同时也让被侵权人蒙受更大的权益损失。传统纸介质图书的制作需要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条件,传播也需要消耗物流成本,相对来讲其盗版代价比较高,但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传播,制作过程可以省去纸张油墨,只要有计算机并接入网即可。在这样的情况下,盗版可以说是基本不消耗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在互联网几何级的传播速度下,有关信息内容一夜之间便可传遍网络。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即使法律上已经认定网上盗版为侵权行为,也很难彻底消除其侵权影响,被侵权人依然无法维护和实现自身的著作权权益。
  
  3、数据处理的快速性使得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网络上的信息容易获取也容易删除。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将相关信息彻底删除,就会给司法部门的取证带来极大的不便,进而使得他们在法律上很难对侵权环节的时效和时限作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是规定了著作权人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正在侵犯网络著作权”这一概念的判定还是不够明确,这也使得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有司法技术上的难度,即使侵权方从硬盘上删去了盗版的电子图书,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限制和裁决,那么这样的删除依然是治标不治本。
  从上述特点我们不难发现,在网络上要想实现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但正因为如此,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就愈加显得必要和刻不容缓。
  
  二、电子图书版权保护的几项措施
  
  对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起关键作用的因素有两个:法律因素和技术因素。如果能抓住这两个关键因素,就可以尽量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寻找法律依据是作者维权的途径之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已经明确引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针对互联网环境下日益突出的侵权问题,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表明了政府希望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和态度。
  从长远来看,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问题不能只寄希望于行政监管,还要靠司法手段来解决。从目前权利人因电子图书出版被侵权而起诉到法院的几个案例来看,被告一律败诉。所以一旦发现作品被侵权,权利人首先应考虑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因为电子图书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事物,此类版权纠纷媒体会主动报道,舆论的压力,加上法律的威慑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技术层面看,电子图书出版体现了先进技术的优势,其出版过程具有快速、高清晰度和低成本等特点以及容易产生匿名、假名侵权等问题,采用先进技术对电子图书版权进行保护也就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另外,从载体来看,电子图书与纸质图书有实质性区别。纸质图书的内容是通过纸张这一载体来体现的,它的物质实体和文本内容合二为一。购买者购买纸质图书是一种双重购买,即书本的物质实体和文本内容,盗版的过程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盗版文本内容而付出同样的物质实体制作代价。而对电子图书来讲,其载体是用户一次性支付、可反复使用的电脑或阅读器,用户为获取文本内容还得另行支付报酬,因而电子图书的物质承载与精神内容所属处于分离状态,只有技术才是将读者、电子图书、设备提供商三者联系起来的纽带,这也是技术保护能够在电子图书版权保护中起关键作用的另一原因。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美国对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是“任何能有效地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能有效地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技术措施”。而欧盟的解释是“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权利人可采用防火墙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DRM技术等技术保护措施。
  笔者认为研究技术上的保护措施,这比任何理论研究都来得更具实际意义,同时建议引入“网络信用度”的概念和做法。最初有这样的想法是受到银行业中率先提出并实施的信用额度的做法的启发。这个在国外银行业中相当流行并普遍使用的关于贷款和透支额度的参考标准对电子图书版权保护的意义在哪里呢?首先是对用户的网上行为进行诚信评判,在网站内部实行唯一ID制,这是现今几乎所有网站都采用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对用户在网站内进行的各种行为作评价与控制,其目的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记录掌握用户进出网站与在网站内部的动作,这里所指的“量化的评分”就可以理解为该用户在该网站的网络信用度。对于专业的电子图书销售网站来讲。要实现电子图书的交易和版权保护,除了严格执行上述基本做法之外,还必须实时地对用户在网站内进行的电子图书消费行为作特别的监控,与一般书店经营图书一样,要遵循规范的进出书标准,一方面对用户的购书行为作记录,另一方面对电子图书出售之后用户对书的利用进行跟踪测评,以这样两方面的行为规范来评价用户在该网站的网络信用度。同时允许用户在该网站以外的地方传播在该网站购得的电子图书,但必须交纳一定费用,费用的交纳可以是通过支付货币实现,也可以是牺牲在网站的网络信用度实现。最后,根据统计得到的信用度,来区别对待该用户,对于网络信用度很低的用户,甚至可以将他的ID纳入到整个电子图书销售网络的黑名单中。假设时机成熟,网站能够引入“网络信用度”这一做法,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对电子图书出版中各主体对象的整合提出一些看法。鉴于电子图书的特殊性,它与其他媒介横向相比权威性明显不足,同样,在网络传播领域要想确立起某一个或几个电子图书销售网站的权威性也实非易事,所以电子图书出版的起步阶段还是要借助已经建立起权威性的机构之力,引导和培养电子图书的出版。由于被侵权有关信息内容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所以要规范这一领域,必须有强势的主流出版力量介入方可。比较可行的是出版社直接进入电子图书出版领域,以其原有的法定规范性和社会认同感作保障,进行电子图书的交易。但传统出版社由于网络人才、技术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可以采取与一些技术背景较强的公司联手的方式进入电子图书出版领域。目前,一些出版单位已经认识到电子图书出版的发展趋势及重要性,正在为这种转型做准备。此外,中国主流出版力量也正在加入电子图书版权保护的行列。由中国作家出版集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十多家国内出版机构联合中文在线文化有限公司、作家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正积极开展电子图书的维权活动,这也是出版主管部门、出版社、作者积极协作、共同参与电子图书版权保护,进行积极探索的表现。
  
  责任编辑 耿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