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电视语言文字运用亟待规范从“请给荧屏亮分”活动谈起

作者:黄安靖

融》在说到宋氏家族时,字幕将“宋霭龄”误成了“宋蔼龄”。有地名出错的。2005年9月18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讲述》中有句话这样说道:抗战时期,剧作家田汉到“湖南兴化”举行抗日救亡活动。其实湖南只有“新化”而没有“兴化”,“兴化”在江苏省。有因缺乏知识或对知识仅仅是一知半解而造成张冠李戴的。2006年5月13日山东卫视播出的《数风流人物》,在介绍著名语言学家周有光先生的学术成就时,出现了这样一句话:“孔夫子说:登泰山而小天下。”其实说“登泰山而小天下”的人是孟子,而不是孔子,这句话出自《孟子尽心上》。
  
  5、其他差错
  “其他差错”主要是指语法差错,如词语搭配不当。2006年1月17日东方电视台的《东方夜谭》谈到“心理疾病”,主持人说:有心理疾病的人“在心理大夫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拨打心理咨询热线。“心理大大”和“不健全”显然搭配不当,也不能体现作者的表达意图。还有逻辑差错。黑龙江电视台2006年2月12日《共度晨光》有条新闻的标题是“广州禽流感死者有望下周出院”。此标题有逻辑错误,因为死者是无法出院的。其实新闻说的是:禽流感死者的女友也感染了禽流感,她治疗情况不错,有望下周出院。此外也有修辞、标点等等方面的差错,不再一一列举。
  
  三、出现差错的原因分析及纠错防错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就语言文字运用情况而言,图书强于杂志,杂志强于报纸,报纸强于电视。电视中的语言文字运用质量,名次排在最后位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思想认识问题
  电视的大众娱乐性很强,走的是大众化和通俗化的道路,这是由电视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电视台自然把主要精力放在节目的“大众性”“娱乐性”上了,而对节目内容的“知识性”、语言表述的“准确性”注意不够。甚至有人认为,电视节目中的语文差错是提供给观众的“乐子”。曾有媒体报道,某电视台的有关工作人员公开说,“我们的节目不是直播是录播,完全有时间把这些错误、语病改过来,而且节目要经过几次的审查才能播出,怎么会看不出这些错误?我们的想法是这是一档娱乐节目,主持人不必很严肃,有一些语病可以拉近和观众的距离”,“请观众就当是一个乐子”。这个说法如果是事实,正好说明了电视台的部分人员对语言文字运用态度不严肃。
  电视受众是有通俗化、大众化的要求,但通俗化不是庸俗化。提供一些语文差错给观众找乐子,这既是对祖国神圣的语言文字的嘲弄,也是对亿万电视受众的愚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电视受众的欣赏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他们需要高层次的“娱乐”,我们的电视工作者应该去制作真正的“娱乐”节目,而不是“愚乐”节目。
  
  2、素质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是一种社会文化载体,是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人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媒体内容的质量、格调和境界。当前,我国电视从业队伍越来越大,对电视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实际状况并不令人满意。
  电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分解成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二者不可偏废。为了追求收视率,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现在许多电视台在选择从业人员的时候,只重视专业素质而轻视文化素质,这是导致电视人员文化素质降低的原因。电视从业人员,特别是节目主持人的文化素质不高,是造成电视媒体中语文差错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这次“请给荧屏亮分”活动中我们发现,许多深受受众喜爱的节目主持人,经常出现一些低级的差错。如一位著名的节目主持人,曾把曹禺《雷雨》中的经典人物蘩漪,归在老舍的《四世同堂》中。还有一位主持人在例举苏轼描写月光的诗词名句时,居然把李白的“床前明月光”也念了出来。
  
  3、管理问题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一系列针对电视媒体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各电视台也有具体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三级审片”制度,但重心主要集中在“舆论导向”上,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不够重视。据我们了解,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电视台,对电视媒体如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和文字的纯洁性等,不够重视或执行不力。这就造成了各电视台对语文运用质量的管理不够规范,具体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差错责任不明确
  节目中出现文字差错,责任在谁,各电视台之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我们向12家电视台调查发现,有些台是制片人负责,有些台是编导负责,有些台是节目制作中心负责,有些台是字幕员负责,有些台是文字录入员负责,有些台是编辑人员负责,甚至有一家电视台说不出谁负责任。
  (2)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中没有对语言文字把关的部门及专门人员
  出版社、期刊社、报社都设有校对部门,有专门的校对人员对出版物的语言文字质量负责,但电视台却没有这样的部门和人员,也就是说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中,电视台没有责任明确的专门人员对语言文字进行把关。调查发现,各电视台对语言文字运用质量的管理都是“事后管理”。中央电视台制定有《中央电视台屏幕语言文字差错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规定的也仅仅是节目播出以后如何采集观众的反馈信息、如何认定节目中的差错、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等。
  (3)上级主管部门缺乏专门针对语言文字运用质量的定期检查
  新闻出版总署、各地新闻出版局,都设有专门的部门、人员对各出版单位的语言文字运用质量进行管理,每年都组织力量对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的语文运用质量进行检查,对差错率超过一定标准的产品,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不合格产品要禁止销售,或从市场上召回。据我们调查,对电视媒体语言文字运用质量缺乏这样的定期检查,也没有听说过有电视作品因为语文质量问题而被禁播的。
  (4)电视剧、电影、广告中的语言文字运用呈现无人监管状态
  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电影、广告,一般不是电视台自己制作的,其中的语言文字运用呈现无人监管状态,许多电视台都表示对其中的差错不负责任。在这次“请给荧屏亮分”活动中,专家认定的3551条差错中有2238条是电视剧、电影、广告中的,占总数的63%。电视剧、电影、广告是电视媒体中语文差错的重灾区。这无疑是监管不力造成的。
  电视媒体中出现的语文差错,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应,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电视媒体中语言文字差错泛滥的趋势,将会加速电视作品庸俗化倾向,严重影响电视事业的发展,甚至严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的贯彻实施,对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向国家相关部门、各电视台,提出如下建议:
  
  1、国家制定针对性政策,进一步规范电视台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国家制定针对性政策,进一步规范电视剧、电影、广告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3、国家加强对电视台、电视剧、电影、广告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监督,制定科学的检查标准和有效的惩处措施,定期检查语言文字运用质量。
  
  4、在产品制作过程中,电视台及电视剧、电影、广告制作单位要设立责任明确的语言文字运用把关部门及人员。
  
  5、加强电视台、电影、电视剧、广告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选拔思想素质、艺术素质、文化素质“三高”人员进入这类行业。
  
  6、加强对电视、电影、电视剧、广告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培训。
  
  责任编辑 关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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