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手机出版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高云鹏 赵燕瑚
和保护其权利,而且还有利于作品使用者尽快找到权利人并得到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用于数字环境的一种集中的、规模化的、经济的方法,因此,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与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数字环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但对于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一直不太完善。1998年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立了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还有另外两个组织与此相关,即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版权协会。但中国作家协会的版权保护中心主要的职责是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中国版权协会的工作大部分集中在作者的权利保护上。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针对非音乐作品尚无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具体工作。
目前,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加入集体组织,另一方面规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尽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运作了9年的时间,其在运行模式、管理手段方面还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例如对所管理的作品具体情况未作明确具体的登记,而且其对社会的公示方式也值得探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以适应著作权保护,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需要。我国没有集体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很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鉴于集体管理制度是对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极为有利而且极为经济的制度,因而我国法律中也应增加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并在实践中加快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除此之外,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技术保护也是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更为重要。要使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积极进行保护,首先要树立著作权人和手机出版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恶意侵权的水平也越来越高。因此,出版者应注意及时加注手机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进行自我保护,还应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力求提高手机出版者自身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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