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3期

死亡赔偿呼唤对生命的敬畏

作者:王 琳




  一条人命值几许?美国纽约市政府1月6日决定,为了结4年前警察误杀一名黑人移民的民事诉讼案,将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00万美元。两天后,西安市纺织城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
  300万美元和300元人民币,对照如此强烈的背后是对生命的敬畏和轻视。诚然,我们不能无视国情而简单地将这两个天壤之别的数字硬绑在一起。但即便在国内,法出多门,标准混乱的死亡赔偿同样千差万别。
  重庆井喷事故中遇难者家属每人获得了8万元左右的赔偿。在“苏秀文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家属获赔9.9万余元。而前不久,央视某女主持人在酒店不慎坠楼身亡,其家属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
  300元、8万、9.9万、40万,这些迥异的数字让我们迷惑不已:一个生命的消逝,究竟应如何作出赔偿。长期以来,对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仅有的几类死亡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因法出多而相互间差异悬殊。这既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公正难以彰显,于客观上又给了有关机构和个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造就了足以恣意弄权的空间。
  较早且现在仍被广泛比照适用的死亡赔偿标准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而目前所采取的对生活费用的计算还仅仅停留在“吃”这一项上。至于同样见于生活之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和卫生成本等都被排除在“生活费用”之外。这样的标准直接导致了对人生命的低赔偿,而低赔偿也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造就了交通事故中死亡率居高不下;在高危生产中,人命的轻贱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频发。
  即将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新的标准大幅度加强了对相对弱势的受害人的保护,这种试图以法律的成长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无疑极具实践意义。
  然而,死亡赔偿制度仍然在理性与国情之间徘徊,《解释》的覆盖范围也极为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勃兴,人们对于社会公正和公民福祉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死亡赔偿制度必须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
  如果没有对生命的敬畏,就没有足以体现尊重生命的死亡赔偿制度。如何加强法律的设计,使受害人的家属不会因法律的空白或不健全而雪上加霜,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正视,必须尽快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