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3期

“边贪边升”谁负责?

作者:苏中杰




  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王怀忠,受贿案值达人民币517.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值选人民币480.58万元。他获取巨额财产的过程,是祸国殃民的过程:直接干预土地转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达亿元之巨;造假虚夸,阿谀奉承,拉帮结派,排除异己,形成腐败网系,仅在阜阳市,就有10多名厅局级干部和10多名县处级干部参与其中。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酿灾于人民、搞得天怒人且怨的王怀忠,竟能以平均每两年加官晋级一次的大跃进速度,在短短的六七年间,由阜阳地委的副书记升到副省长。而与“升官”同步的是他罪恶越来越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王怀忠本人的罪恶,一个是王怀忠“边犯罪边升官”的事实。
  对于前者,当然由王怀忠本人负责,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公正的判决。但对于后者,谁来负责呢?因为王怀忠能做到“亲自”索贿,但不可能“亲自”为他本人提官。话说到这儿,可能又成了所谓的“敏感问题”,因为一旦关系到在台上者的责任,我们的言论总是回避的。可是,言论上不提,不等于人们心里不产生这个大问号,特别是这个凭低智商就能想到的大问号。
  在没有选举制之前,我们的干部使用制度基本上是任命制,尽管有“考察”、“公示”和“研究决定”,但干部的升迁还是由干部决定,并不由群众拍板。那么能做主提升干部的干部,看不到王怀忠搞得天怒人怨吗?当然,贪贿有一定隐蔽性,一时难以发现,可是一年发现不了,两年发现不了,贪贿到近千万还发现不了,难道不该问一问自己在有关位置上的作用如何吗?即便是贪贿问题发现不了,那么群众呼声那么大,上访者那么多,总该问个为什么吧?如果说那么多群众的呼声不可靠,一时查不清,总该先让他原职不动,先弄个明白再说吧?
  要说群众的意见不可靠也弄不明白,那么,王怀忠的“政绩工程”是实物,有目共睹,是真是假,是虚是实,是利国利民还是劳民伤财,对此类基于常识的基本判断还是有的吧?要是连这类基于常识的基本判断都没有,我们就真不好对提拔干部的干部的“才”字进行判断了!——没有往让人更不愉快的深处去想,仅仅是停留在管理技术层次上如此追问,用人者的责任也是不可开脱的。
  “边贪边升”现象不是个别的,在贪官队伍中大量存在,王怀忠只是其一例而已。
  反腐过程中,出现了一句经典性和格言性很强的话,说“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之所以“最大”,是因为用人的腐败是腐败之母,不铲除的话,反腐败就永远是割韭菜式的。让用人者对自己用上来的人负责,在当前是铲除腐败之母的最好办法,可以推进较深层次的制度改革。
  2003年12月,广东省在干部人事改革方面出台的八条措施之一,就是“用人严重失察者,必须追究考察者责任”。这条惩治措施应该法条化,井在各地推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