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7期

还有多少事等着批示?

作者:凌 锋




  近一段时间,除了几起安全事故外,阜阳又出现了劣质奶粉致人死亡的事件。从中央到地方,对阜阳事件给予了高度关注,温总理作出批示严查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同时,中央调查组也已赶赴阜阳并展开调查工作。由阜阳奶粉事件说开,不难发现,如今一些重大问题解决的流程,都可以被归纳为:新闻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一相关部门雷厉风行地解决,从为民工讨工资到医疗乱收费,到安全生产,再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制度等等,这些社会热点事件无一例外都是这样处理的。
  领导批示作为我国政府机关中的一种工作方法,表明了相关领导对批示事件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批示事件的加速解决,这种方法通常应该是用在一些特殊的、突发的或影响极大的事件上。前文所列举的事件虽然影响都比较大,但是我们发现,不论是农民工工资拖欠还是医疗乱收费,抑或是劣质奶粉事件,相关问题的存在决非一时一日;从批示的内容可以看出,都是要严肃处理有关问题,同时,领导的批示也没有另造新法,处理问题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是一致的,职能部门处理问题所需要的法律、法规都是一样存在的,也就是说,批示只是“量”上的强调,而不是“质”的变化。由此,人们不禁要问,领导批示之后的多种举措,为什么没有在恶性事件发生之前采取或者认真落实与执行?惟一的解释是,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问题并不知晓,可是,这样的解释是牵强附会和难以让人信服的。
  既然有领导批示,相应地,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落实领导批示”的新闻,这在让我们欣慰的同时,又有所反思。“媒体曝光加领导批示”的解决之道,只能作为一种,例外,而不能作为一种常态,因为一个法治政府,主要所依靠的是具有明确性、统一性的法律法规,依靠的是具有合法程序的各种行政措施,而不是领导的批示。不可否认,领导的批示的确能够促进问题的解决,但是,各级领导都有自己的日常工作,相对而言,这些工作更宏观一些,如果各级领导每天大部分时间都用来处理这些——本该地方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却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问题的话,恐怕“日理万机”也不足以形容领导们的忙碌了。
  刚刚公布不久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24个宇表达了法治政府的理念——这也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等等,而不能将应履行的职责和作为义务在领导批示之后,才重视.并认真履行,这种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的做法,小的方面可能由量变转为质变并酿成重大事故,大的方面则可能动摇对法律法规稳定性、权威性的期待,有害于公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