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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法律不能讨回公道时

作者:李 醒




  
  1992年12月16日,江西省九江市发电厂二期工程灰厂、灰管线在九江市庐山区家河乡征用土地1316.517亩,征用范围包括大桥村、鲁板村、郭桥村和山湖村。双方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签订了征地协议。九江发电厂共补偿土地征用费958万元,房屋拆迁及其附着物补偿费104万元,两项合计1062万元。
  按照补偿的比例,大桥村第十一组村民小组应得812万元补偿费,而这笔巨款在规划虞家河乡之后,却被乡、村两级按比例留用,大桥村第十一组村民只得到380万元的补偿,而另外的400多万元却迟迟得不到补偿,愤怒的村民将乡政府告上了法庭。1995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复函江西省高院;应当复还大桥乡的补偿费。江西省高院2月15日进行了判决:将虞家河乡政府截留的4003400.68元用于大桥村十一组村民发展生产,安排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补助。
  可从1995年2月15日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到现今的十年间,村民们拿着高院判决书多方奔走、反映和上访,就是得不到补偿,省高院也几次派人到虞河乡执行判决,都不能要回补偿费。讨不回公道的村民几乎葬送了对法律的信心(2004年9月20日《法制日报》)。
  人们常说,法律是神圣的,它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如果在10年的时间里村民们仍然讨不回公道,该要的钱要不回来,该办的事办不了,那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法律一旦缺少了权威和尊严,那后果将是一种什么样子呢?我们不妨看看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某地农民出身的某造纸厂法人代表付本元,8年时间里与华荣县电力局打了7场官司,二十几万元的资财始终没有拿到分文,官司打得他精疲力尽、钱财两空。万般无奈的付本元想出一个可怕的计划,即用炸药炸掉县电力局大楼。备好了炸药,当他着手实施这一方案的时候,省地县三级检察院与电力局达成的协议书恰好送到付本元的手中,他获得17万元的赔偿,由此一场恶性血案得以避免。倘不是三级检察院的抗诉,一旦付本元的方案得以实施,将不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另一件是,四川省峨边县宜平村村民张明春,几年前,自筹资金4万元建起一个沙场,后来被县政协副主席、名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大富豪葛君明的公司修电站工程电路所占用,可只给张明春4000元钱的赔偿。张明春通过找葛君明的亲戚协商,才同意赔偿1万元,但必须经过葛君明签字。张多次找葛未果,下跪仍不解决问题,张明春心想,打官司人家是县政协副主席,有钱有势,方方面面都会替他说话,自己还能赢了官司?一不做,二不休。愤怒的张明春遂携带炸药闯入县政协副主席葛君明的办公室,一声巨响过后,张明春与霸道而又贪婪的葛君明同归于尽。
  两个事例都是受害人认为在万念俱灭、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取的极端行为,只不过一个得以实施,一个没有能够实施。但不管实施与否,其动机和后果都是非常可怕的。他们并不是天生的亡命徒和杀人狂,他们也想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和常人一样过着平静的日子。然而,他们尊重法律,法律却不理会他们,以致最终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
  如今,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显现,一方面,一些财源不明的富豪大款财大气粗、颐指气使,甚至称霸一方;另一方面,少数群众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举步维艰,求助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法律不能为弱者主持公道,受害者的正义长期得不到伸张。势必对法律失去信心,像付本元、张明春等等,铤而走险就会成为一些人的选择,上述极端的例子随时随地就有可能发生———既然打官司已不能讨回公道,用法律解决不了他们需要解决的难题,那还求助于法律干什么,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生,你不仁,我也不义。来个破釜沉舟、鱼死网破、一了百了。这就是现在弱势群体在用法律讨不回公道之后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可怕的心态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