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8年第6期


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作者:任仲夷




  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用党章所概括的话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包含民主和集中两方面的要求。
  对于充分发扬民主方面的意见,人们已经谈论得比较多了。这里,我想主要谈谈实行集中、集中与民主关系的问题。这方面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人们在吸取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教训时,往往是从发扬民主不够这个角度去检讨总结的。我认为,发扬民主不够固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但根据我们多年来的实践,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甚至遭到破坏时,常常是集中出了问题,没有实行正确的集中。这方面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教训更深刻。过去我们从这方面总结教训是很不够的。
  怎么理解“集中”?通常这样说:“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个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认真思考一下,却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由谁来集中统一?是由某个人,例如主要负责人呢,还是一个领导集体?在一个组织中,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而少数人中有主要负责人,那怎么集中呢?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其中又有主要负责人,那又怎么集中呢?二是怎么才能集中正确的意见?由谁来判断这个意见正确与否?如果所集中的意见(也就是作出决定)是不正确的,那怎么办呢?如何使这种错了的集中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呢?因此,简单笼统地把集中说成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是不科学的,不合适的。
  什么才是正确的集中?我认为,既然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实质内容是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那么,集中就只能而且应该建立在这种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基础上。所说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实质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在党组织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出现两种甚至多种不同的意见,争论各方都认为自己正确,要求按自己的意见去办,而这时只按某个领导人的意志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去做出决定,那就不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了,这只是个人专断。在一时无法判断谁对谁错而又争持不下的情况下,又不能议而不决,就只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集中。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对于集中是一个切实的保证。这是因为:第一,一般地说来,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比较全面、比较客观的;少数人的意见相对比较片面,视角比较狭窄。第二,集中是为了服从,决定是为了行动。如果作出的决定只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多数人不服或者反对,那就无法统一行动,决定就难于付诸行动;即使勉强行动,效果也不会好,集中实际上也就实行不了。第三,如果少数人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而多数人一时还不接受,那么,也必须经过多数人的实践活动,检验它是否正确,有待于多数人的认识和觉悟。第四,即使集中多数人的意见错了,多数人经过实践后认识到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相对容易纠正过来,因为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在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的,易于为多数人所接受并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
  当然,并非任何时候多数人的意见都是正确的,有时真理会在少数人手里。当少数人掌握了真理而多数人还未认识到时,怎么办呢?那也只能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对于少数人来说,一方面,在行动上必须按照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办事,决不能脱离整个组织和多数人去单独行动,否则就会分裂组织,脱离大多数群众;另一方面,除了行动上执行组织决定外,还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意见,通过党内的各种正常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包括对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使大多数人最终接受它。而对于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一方面应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实行集中,另一方面应当注意保护少数人,尊重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是否正确;不但允许他们在作决定前充分发表意见,还要允许他们在作出决定后仍然保留不同意见,以便让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尤其是不能因为少数人有不同意见而实行扣帽子打击;否则,少数人就不敢提不同意见,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真理就无法付诸实践去检验。50年代,马寅初提出我国要控制人口增长。这个意见当时只有个别人敢于提出来,却受到了不公正的批判,被扣上“马尔萨斯主义分子”的帽子,使一些持有相同意见的人噤若寒蝉。后来的国情发展,证明马寅初当时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他的批判导致中国多生育了几亿人口,背上了极为沉重的人口包袱。这个教训是多么深刻啊!就算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能对他们歧视和排斥。因此,“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是集中正确意见过程中两个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三)党的领导机关由同级的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四)正确处理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六)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六条基本原则是党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为如何实行正确的集中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我的理解,这六条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
  比如第二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的唯一依据,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正是少数选举人的意志服从多数选举人的意志的体现。
  再看第五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中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章还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可见,集体领导的原则,同样贯穿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掌握党的各级领导权力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领导集体。哪一个领导者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其限度就在子个人权力必须服从党内多数人的意志。党委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个成员畅所欲言,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委书记只是党委会中平等的一员,表决时也只有一票的权利,并不拥有多于一票的权利。若有意见分歧,书记的意见属于少数时,书记也不能个人说了算,决不可滥用权力违反多数人的意见强行决定问题。一经党委集体作出决定,包括党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
  因此,集中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为精神实质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多次发生在重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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