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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中日民间贸易协议的签订及实施

作者:■ 蔡成喜




  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贸易开始于1950年。
  1949年底,日本中日贸易促进会给新中国的贸易部长发出信件,要求与新中国合作,发展中日贸易。1950年2月,中国贸易部副部长沙千里复电表示,欢迎中日贸易促进会来中国洽谈贸易。3月15日,盟军总司令部决定准许日本同中国进行贸易。这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而暂时中断的中日贸易又逐步恢复起来,到1950年底,中日双边贸易额达470万美元。然而,就在中日贸易刚刚起步之时,朝鲜战争爆发了。10月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12月6日,盟军总司令部决定中止中日贸易,并对新中国实行全面的“封锁禁运”,刚刚起步的中日贸易又告中断。
  中日贸易中断对日本的影响很大。日本国土狭小,资源贫乏,其经济发展所需的煤炭、铁砂、大豆、食盐等原料在战前主要从中国进口。中日贸易中断后,日本只能转而从遥远的美国购买,这不但使日本在经济上更加依附于美国,而且大大增加了运输成本,削弱了日本产品的竞争力。而对于中国来说,为恢复国民经济,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也迫切需要进口国外先进的工业设备和技术。因此,打破“封锁禁运”,恢复中日经济贸易往来,就成为这一时期中日两国贸易界的共同呼声。
  
  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的召开
  
  1952年4月3日,来自49个国家的471名代表在莫斯科工会大厦圆柱厅,举行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别具一格的大型国际会议——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以这次会议为契机,中日经济贸易关系逐步解冻。在此,有必要先回顾一下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召开的背景。
  1949年11月22日,出于遏制共产主义的考虑,美、英、法等国经过秘密磋商后,决定于1950年1月1日成立一个不公开的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其任务是制定禁运货单,限制对社会主义国家输出战略性物资和技术,因其总部设在巴黎,通称“巴统”。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于1951年10月颁布《相互防卫援助统制法》,以停止援助为手段,胁迫所有接受美援的国家执行美国的禁运规定,阻止向社会主义国家输出禁运物资。该法因由民主党众议员巴特尔提出,俗称《巴特尔法》。
  美国的禁运规定,破坏了传统的国际贸易关系。许多西欧国家不能继续同东欧、苏联进行正常贸易,企业处境困难;日本在美军占领下,中断了中日贸易;亚非拉一些国家受《巴特尔法》的束缚,也对东西方贸易持谨慎态度。
  为了反对美国的冷战政策,突破封锁禁运,沟通东西方贸易,世界和平理事会于1951年开始酝酿举行一次民间性的国际经济会议,并由奥地利、比利时、巴西、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英国、西德、苏联、中国等21个国家经济界代表组成发起人委员会,决定邀请各国经济界的代表共同研究“扩展东方与西方之间、经济落后国家与工业国之间的贸易的可能性”。在得到了苏联政府将给予各国代表签证保证之后,委员会决定1952年4月在莫斯科召开国际经济会议。
  中国是国际经济会议的发起国,对筹备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极为重视。为争取日本代表出席会议,1951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向大阪商船会长村田省藏、函馆船坞会长加纳久朗、长崎银行行长北村德太郎、原大藏大臣石桥湛山等10位日本经济界实力人物发出邀请,希望日本能派遣代表与各国工商界人士共聚一堂,讨论发展国际贸易问题。1952年2月14日,中国再次向日本民间经济代表发出邀请,同时明确说明在会议期间愿与日本代表商谈两国的贸易问题。
  中国的邀请得到了日本经济界的积极响应。加纳久郎、北村德太郎等人纷纷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赞同发展中日贸易的建议。石桥湛山、村田省藏等人则在东京举行座谈会,研究如何派代表出席会议。然而日本政府对此的态度却是十分冷淡。日本虽于1951年9月签订了《旧金山和约》,但此时尚未真正独立,处在美军半占领状态下。受到邀请的日本有关人士原拟派大山郁夫、帆足计等19人赴苏出席会议,但日本外务省顾虑美国反对,以“时机不成熟”为由,劝阻大山等人不要访苏,并拒绝发放护照。出于无奈,日方绝大多数代表只好打消出席会议的念头。
  但破冰者总是有的,这便是日本的三位国会议员高良富、帆足计和宫腰喜助。高良富早年留学美国,1947年当选为参议员,时任日印协会、甘地和平联盟、日本妇联等团体副会长,热心于和平、文教、经济及妇女工作。1952年3月,高良富决定借出席巴黎联合国教科文会议之机,访问苏联,看望被拘留在西伯利亚的日本人,并出席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帆足计,战前任日本产业协议会事务局长,1947年当选参议员,参加社会党,时任日经联事务局长和中日贸易促进会成员。宫腰喜助早年是一位会计师,战后当选为众议员,曾任国际贸易振兴议员联盟理事长、中日贸易议员联盟常任理事。帆足和宫腰认为,这是一次访问“铁幕”后面的苏联的大好机会,决定利用其国会议员身份,积极筹划出国事宜。
  
  中日贸易原则达成共识
  
  1952年4月5日,在国际经济会议开幕的第三天,高良富偕秘书松本繁到达莫斯科。9日,高良富身着和服在国际经济会议上发言,表达日本对发展与中苏贸易的渴望。她说,“如果日本每年能从中国和苏联购入800万吨煤炭,同时以纤维品等工业品的输出相抵的话,日本经济可能就会因此而大大受益。现在,日本从世界的海角天涯购入原料,因为不得不经由巴拿马运河,横穿太平洋来运输物资,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如果进行这样的贸易(指与中国、苏联的东西贸易)将会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大见成效。”她的演说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
  继高良富之后,4月29日,帆足计、宫腰喜助及其秘书中尾和夫几经周折来到莫斯科。帆足和宫腰是在日本政界名流西园寺公一、风见章等人的帮助下,借考察丹麦奶酪业为名申请出国护照,并向外务省出具了不去莫斯科的保证后,才在1952年4月初拿到护照成行的。飞抵香港时,莫斯科会议已开幕。在考察了丹麦的农业后,三人即抓紧时间取道芬兰赶赴苏联,因联系出问题,差一点被芬兰当局当作非法入境者拘留。待到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已经结束半月有余,但是专门等待他们的中国代表团成员雷任民还在那里。
  三位议员在莫斯科期间,除了与苏联代表接触、商谈日苏贸易之外,最切实的成果是与雷任民的会谈。雷任民时任中国贸易部副部长,主管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日本代表与雷任民经过三次彻夜长谈,就中日贸易的原则达成了“互惠、平等、和平、友好”的共识,双方同意在这个立场上进行贸易协商。至于具体的贸易协议,雷任民邀请日本代表访问中国,到北京之后再详细拟定。
  
  日本三位国会议员访华
  
  1952年5月15日,高良富、帆足计和宫腰喜助三位国会议员及其随行秘书松本繁、中尾和夫,应中国贸促会的邀请,从莫斯科飞抵北京西郊机场,受到冀朝鼎、孙平化、肖向前等人的迎接,成为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批日本客人。
  高良等人来华是由中国贸促会负责接待并与之谈判的。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5月4日,它是在出席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回国后,经政务院批准成立的一个民间经济团体,目的在于执行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决议,并积极推动中国国际贸易的展开。委员会由17人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任贸促会主席,中国银行副总经理冀朝鼎任秘书长,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中国进出口公司经理卢绪章等任委员。
  中方对谈判的基本设想是:从打开中日贸易的大局出发,同时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力争与日本代表达成协议。如南汉宸所说:“这次会谈的最高目标是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和增进贸易,由于我们同日本代表已变成了友人关系,打算从大局考虑事情。”
  谈判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原则问题的谈判,因有在莫斯科达成的共识,进展比较顺利。在南汉宸、冀朝鼎与高良富等举行了两次会谈后,一般性条款文字已基本敲定。接下来的是具体业务的谈判。
  中方负责具体业务谈判的是中国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倪蔚庭,日方是帆足计。由于禁运,日方拿不出象样的货单来。倪蔚庭在谈判时指出:“日本要求进口中国的铁砂、煤炭、大豆、盐等重要物资,我们有的是,但是日本受《巴特尔法》的束缚,究竟能出口什么呢?总不能拿香菇、口琴来交换吧?”说得帆足计无言以对,只能苦笑。
  不过,考虑到日方的处境,中方还是表示可以在《巴特尔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谈判。由于中日贸易断绝,当时的日本实业界对新中国的市场很不了解,不知道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产品,能出口什么样的产品,再加上三位日本国会议员缺乏贸易知识和签定协议的准备,日方只得临时收集贸易资料,并经常打电话到东京询问早先成立的中日贸易促进会,请求帮助,时间非常紧张。在谈判中,双方一句未提炮弹、战车等军需物资的交易,自始至终都是研究和平物资的交换,甚至对那些有可能被解释为战略物资的商品如车辆、电气机车等都没有列入货单。
  在谈判中,中方对甲类物资的成交特别关心。在商品货单拟就后,倪蔚庭向帆足计提出,如果日本不输出甲类物资,中方就不能承认乙丙类物资的输出,如果日本可以输出20%的甲类物资,乙丙类物资可以成交15%。帆足计认为,在现在的情形下,无论日本代表如何努力,半年之内甲类物资也许连一个也成交不了,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协议就会成为“气球广告”而失去实际意义,希望中方从可能性考虑,无论是乙类还是丙类,只要能成交就行。
  针对中日双方的分歧,冀朝鼎又与日方代表举行了一次特别会谈。日方代表重申贸易应从可能成交的商品入手,认为通过交换商品,双方的理解就会加深,国民的认识就会提高,政界的误解就会消除,甲类商品的输出就可能被允许。冀朝鼎肯定了日方主张的可行性,表示为打破中日关系的完全断绝局面,中方愿着眼于大局。结果,中国方面本着谦让和友好的精神,体谅日本代表的热情和诚意,同意按日方的意见达成协议,但同时表示,甲类物资的确是和平物资,希望日本代表为其输出的实现尽最大努力。
  
  《中日贸易协议》签订
  
  经过半个月的谈判,双方终于达成了中日第一个民间贸易协定——《中日贸易协议》。1952年6月1日,签字仪式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厅举行,代表中方签字的是中国贸促会主席南汉宸,代表日方签字的是高良富(日本出席国际经济会议代表)、帆足计(中日贸易促进会代表)、宫腰喜助(中日贸易促进议员联盟理事长)三位国会议员。
  第一次中日贸易协议的内容简明扼要,它规定:(1)每方购入与售出的金额各为3000万英镑。(2)采取同类物资相互交换的方法进行贸易,货物按双方供求重要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换甲类,乙类换乙类,丙类换丙类,甲乙丙三类物资的总贸易额的比重依次为40%、30%、30%。(3)为了促成协议的具体执行,有关购入与售出商品的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等事,日方将派代表前来谈判,日方代表应为日本民间的正式工商业代表,只限于谈判贸易。(4)交易方式以易货平衡为原则,仅以英镑计价。(5)双方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中国境内进行。(6)协议应于1952年12月31日以前执行,如到期贸易额尚未全部完成,经双方同意再酌量延长。
  贸易协议附件列出了双方商品分类的详细名单。由中国输出的甲类物资有:煤炭、大豆、锰砂、铁砂等;乙类物资有:盐、花生仁、桐油、镁石等;丙类物资有:滑石、松香、生漆、蓖麻籽等。由日本输出的甲类物资有:紫铜、钢材、铝锭、镀锌白铁、马口铁等;乙类物资有:纺织机器、冷藏船、杀虫剂、烧碱等;丙类物资有:自行车、打字机、显微镜、录音机等。虽然中国也知道,日方甲类物资属《巴特尔法》及“巴统”的禁运商品,在目前阶段日本政府是不可能同意其输往中国的,但中方并不企望一蹴而就,而是把它作为一个双方共同的努力目标,希望通过日本民间的贸促运动,迫使日本政府逐步放宽对中国的贸易禁运,最终实现甲类物资输出。
  
  日中贸易促进会议成立
  
  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的召开,特别是三位日本国会议员访问中国并签订中日民间贸易协定的消息传到日本,立即引起巨大轰动。中日贸易促进会是代表日方在贸易协议上签字的唯一民间经济团体,但帆足计在签字时并未取得该会赋予的代表资格。在得悉协议内容后,中日贸易促进会不但没有追究帆足计专擅之责,而且立即表示承认帆足计的代表资格和协议的有效性,并向三位国会议员和南汉宸表示感谢。7月1日,当帆足计、宫腰喜助和秘书中尾和夫取道香港返回日本时,日本各界人士聚集东京机场,欢迎帆足计一行访问中国归来。回国报告会排满了日程,东京、大阪、神户、京都、名古屋等地的地方官员争相主持报告会,每场观众达一万多人,会场挤满了企业界、贸易界、金融界等经济界人士,外务省、通产省也派主管官员来听。贸易协议的中方签字人南汉宸在日本更是名闻遐迩,渴望同中国恢复贸易的日本工商界人士纷纷写信给南汉宸,要求进行具体交易。
  就在这种热望中日贸易的形势下,1952年5月22日,日中贸易促进会议宣告成立,平野义太郎、山本熊一两人任议长。在中日贸易促进会、日中友好协会的协助下,该组织立即展开了以促进日中贸易为宗旨的国民运动,并在全国各地设立60多个分会,还组织了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筹备会,参加者不仅有工商业者,还有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面对日益高涨的国民运动,日本国内其他党派的国会议员感到,在大选中不提促进日中贸易,就会丧失选票,于是他们也纷纷出来从事促进中日贸易的活动。
  
  贸易协定在执行中困难重重
  
  第一次中日民间贸易协议的签字,虽然轰轰烈烈,但具体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其障碍不在中方,而在于日本政府。
  就中方来说,第一次中日贸易协议的签订,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一致欢迎和支持。贸易协议签订后,中国贸促会主席南汉宸立即发表谈话,邀请中日贸易促进会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实现中日贸易协议之具体问题。1952年7月30日,南汉宸致信日本日中贸易促进会议议长平野义太郎,要求日本民间经济团体采取行动,敦促日本政府放宽对华贸易禁运。为了解决对日贸易中的支付问题和日船来华问题,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日方提出了两种对等、公平、安全的付款方式,供日方选择:一是直接易货方式,通过第三国银行对开英镑信用证或保证书,货物直接装运;二是单面结汇方式,由进口方开来英镑信用证,并附有“货装船后即付款”之条款。10月22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日本籍船舶来航暂行办法》,同意日本货船通过中日贸易促进会和中国贸促会的联系,逐船逐次到中国指定的港口运载中日民间贸易协议所规定的物资。要知道,在50年代初西方阵营的诸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船只可以进入中国港口,日本的船只是没有这个特权的。准许日本船只进入中国港口,这是恢复战后中日贸易关系的一个重大步骤。
  就日方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日本的民间经济团体尤其是中小工商业者对开展中日贸易极为踊跃。8月14日,日中贸易促进会议议长山本熊一致函中国贸促会主席南汉宸,称:“7月30日南致平野的信要求扩大双方贸易,日中贸易促进会议经过两天全国大会,一致要求发展中日贸易,舆论已迫使华盛顿同意日本向中国出口纺织机器等四种设备,接着又解除了化学纤维的禁令。目前正全力争取镀锌白铁及黑铁皮等甲类物资的出口,以全面实现北京协议。”中日贸易促进会也致函中国贸促会,说9月20日该会在东京召开了有500余贸易商参加的会议,并选出谈判代表15人赴中国,不久还将宣布第二批代表名单。此刻谈判代表正在为获得出国护照向吉田政府进行交涉。
  然而,日本政府及日本经济界的最高代表机关——经济团体联合会对协定的态度则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们要求摆脱日本经济对美国的过分依赖,有发展中日贸易的愿望;但另一方面又不敢擅自放宽对中国的“封锁禁运”,害怕刺激美国,引起美国的干预。有鉴于此,日本政府对开展中日贸易的方针是:可以安安静静地搞,但不能公开地发表出来;可以进行某些商品的交易,但必须受“巴统”和《巴特尔法》的限制;可以绕道第三国转赴中国,但日本政府不能发放赴中国护照。正如通产省所说:“与中国进行以货易货贸易并不是不可以,一部分物资的输出入交易也是可行的,但是3000万英镑即300亿日元的巨额物资交易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日本目前还不能派遣代表赴中国交涉具体的交易合同。”
  
  两次流产的贸易合同
  
  由于日本政府拒绝签发来华护照,取道香港又有港英当局作梗,贸易协议签定后三个多月,尽管中国贸促会和中国进出口公司同日本厂商来往电函不断,但无一日本商人来北京签定合同并做成具体交易。正当中日双方一筹莫展之际,一位日本商人冲破阻力,取道香港只身来到北京,他就是巴商事株式会社常务董事樱井英雄。
  樱井英雄出生于1914年,1939年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机械系毕业后,曾在日资企业华北航空公司驻北京、上海办事处工作,战后回国设立巴商事株式会社,并担任中日贸易促进会理事。1952年8月,樱井化名冈本一郎来到香港,并通过宫腰喜助、山本熊一的介绍,写信给中国贸促会,要求到北京商谈中日贸易协议项下的交易,并商谈有关支付、运输、检验及仲裁等问题。由于这是第一个日本商人来华签定具体合同,中国贸促会十分重视,在报请中央联络部、中财委、外交部批准后,贸促会决定邀请其来京谈判贸易,并电告中国驻港机构为其办理入京手续提供方便。
  1952年9月底,樱井英雄从香港来到北京,由中国贸促会接待。贸促会原拟由中国进出口公司单独与樱井谈判,但私营进出口企业——天津中发商业股份公司在10月4日给中国贸促会来函,要求与樱井直接谈判贸易。由于此事关系中国对私营进出口商的整个政策问题,贸促会决定报外贸部处理。雷任民批示:“我们拟准私商参加对日贸易,但必须是有组织有领导才成。直接谈不妥,会使谈判陷入混乱。如中财委批准,我们的意见,可准倪(蔚庭)为天津成员之一。”
  这样,谈判实际上是在中国进出口公司领导下由天津中发商业股份公司与樱井之间进行。由于这是实现中日贸易协议的第一个合同,中方从各方面尽量作了照顾,只要是樱井想做的、能做的,都予以满足。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以货易货合同,进出口金额各为18万9千英镑,货单基本上为乙丙类物资。
  然而,该合同最终未能履行。樱井回国后虽然为履行合同多方奔走,但日本有关银行拒不开立信用证,通产省也不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小小的巴商事资信单薄,时间一长,不免债台高筑,最终归于破产,合同自然也就无法履行。但即便如此,它在当时却引起了日本朝野的注目,使更多的人参加贸易促进运动。
  继樱井之后来到北京的是启明交易株式会社社长香川峻一郎,常务董事滨野悟、望月勋,顾问西本直民。该公司不同日本的贸促团体交往,标榜“不言实行”,即不谈政治,不搞运动,只做买卖。香川三人是在1952年10月初来到北京的。自10月11日起,中国进出口公司即开始与其谈判。该公司称:这次他们来华前已取得日本政府的同意,希望以日本政府允许输出的纺织机、染料、纸张、羊毛织品、DDT、化学药品、蚊香、洋菜等交换中国的煤炭和大豆。显然,日方提出的交易货单不符合《中日贸易协议》的基本要求,是要以日方的乙类物资来交换中国的甲类物资,理所当然地为中方所拒绝。但中方考虑到启明交易对中国甲类物资需求迫切,并且该公司在战前就经营开滦煤炭,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决定一边与其谈判签定乙丙类商品交易合同,一边探讨互换甲类物资的可能性。经双方多次洽谈,逐步取得一致意见,11月24日,签定了甲类物资预约性易货协议,并同意以此作为实现《中日贸易协议》的一部分。主要内容为:每方购入与售出各为700万英镑,中方输出铁砂、锰砂、大豆、猪鬃,日方输出电解铜、铝锭、钢铁、钢管、马口铁、建筑钢材、铁路钢材、镀锌白铁、黑铁皮、油桶铁皮等。
  显然,这一易货协议金额之大、输出规格之高,已远远超出日本政府所允许的范围,就连谈判双方也感到实现的可能性不大,正因为如此,协议才是“预约性的”,即可能实现,也可能实现不了,但双方愿意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做出努力。香川等人回国后经与日本政府交涉,果然不出所料,为日本政府所拒绝,协议当然也只能以流产而告终。
  
  铃木一雄与“托马斯方式”
  
  继樱井英雄和启明交易的代表之后,1952年10月底,中国贸促会又迎来了一位日本客人,他就是“中日贸易促进会”常务理事铃木一雄。
  铃木一雄早年攻读经济,后入三菱商事工作,1949年5月,铃木一雄与高桥庄五郎、押川俊夫等人成立“中日贸易促进会”,着手与新中国建立贸易关系。《中日贸易协议》签订后,铃木等人情绪极为兴奋。为了解决中日贸易中的支付、运输等问题,为日本商人来华做成具体交易创造条件,铃木一雄在香港华润公司的帮助下,化名凌本雄来到北京。他在北京长达7个月的逗留期间,不分昼夜地工作,一方面同中国贸促会、中国进出口公司等单位频繁谈判,另一方面通过电函同日本有关公司联系,逐渐促成了一些具体合同的签定并且付诸实施。曾经通用一时的“托马斯方式”,就是铃木一雄同倪蔚庭开发出来的易货办法。
  同铃木一雄在三菱商事共事的日本实业家松宫康夫,战后设立东京贸易株式会社,电报挂号托马斯(TOMAS)。松宫康夫参加中日贸易促进会,希望开展对中国贸易。但当时日本政府严禁对华贸易,工作十分难做。及至1953年初,通产省始同意在严守禁运的原则下,放开少量商品做逐笔易货贸易,每一笔的进出口金额都要相等,原则上由日本先出口,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订立相等金额的进口合同,成交前双方对开英镑信用证。铃木在北京为松宫联系了第一笔交易,由日方先出口北海道海带,然后在3—4个月之内进口同等金额的中国豆饼。这个合同得到了通产省的批准,铃木和东京贸易往返联系所使用的电报挂号——托马斯,也就成为日方“先出后进”的代名词。铃木向其他商社推荐这种交易方式,从而逐步逐笔做成了具体交易。日本通产省后来又同意可以“先进后出”进行贸易,铃木名之为“反托马斯方式”。
  “托马斯方式”是特殊条件下的产物,它虽然实现了中日物资互换,但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双边贸易的发展。首先,一进一出之间,不可能在金额上完全相等,上一笔合同留下的差额,必须要等下一笔合同来补做,甚为不便。其次,并非日方所有的外贸商社都同时经营进出口业务,有的可能主要从事进口业务,有的则可能主要从事出口业务。从事进口业务的不愿把出口指标送给别的商社,而从事出口业务的由于没有从中国进口而无法出口。第三,同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商社也存在贸易范围的障碍,有的可能主要进口乙类商品,出口丙类商品,而有的则可能是出口乙类商品,进口丙类商品。由于有同类物资相易的规定,这类商社也很难把生意做大。
  针对“托马斯方式”的不足,1955年,中日双方贸促团体曾试图将“托马斯方式”的逐笔易货平衡,改为在一个大的贸易议定书范围内进行综合平衡,以利于签定各种进出口具体合同,但未能成功。因此,“托马斯方式”虽然为打开中日贸易开了头,但又束缚了贸易的发展,直到60年代日本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放宽对中国的限制,“托马斯”才成为历史名词。
  铃木在京期间,中日贸易的支付问题和运输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在朝鲜战争之前,中日贸易采用美元支付,但金额小,期限短。1950年末,美国制定《外国资产管理法》,冻结了中国在美资产,中国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不能使用美元结汇,转而采用英镑。铃木来京前,日本政府已同意中日贸易可以通过第三国银行对开英镑信用证,日方先开信用证则由中方先输出商品,中方先开信用证则日方先输出商品,并且双方可以用英镑先结汇。这样,支付问题便不再成为障碍。至于运输问题,中国政府在1952年10月22日即已颁布《日本籍船舶来航暂行办法》,1953年4月27日,日船首次到达中国,以后日趋频繁,中方曾为此简化了报批手续。
  
  《中日贸易协议》的两次延长
  
  1952年底,第一次中日民间贸易协议执行期满,进出口总额6000万英镑的协议还未做成一笔。经铃木一雄和中国贸促会联系和协商,12月31日,铃木一雄与冀朝鼎签定《中日贸易协议延期半年议定书》,称:“为继续促进中日两国贸易起见,根据中日贸易协议第七条之规定,经双方同意,特将原订协议有效期延长至1953年6月30日为止。届时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后,得再予延长之。”中国贸促会主席南汉宸为此发表谈话,指责日本政府阻挠中日贸易协议的实现,破坏巴商事合同;日本贸促团体也多次举行大会,要求取消禁运,放宽人员往来,开展经济交流,实现协议规定的贸易额。
  进入1953年,有一件事促使日本政府不得不签发日本人访华护照,这就是日本红十字会、日中友协、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三团体的代表到北京,同中国红十字会谈判在中国的日本侨民分批集体回国问题。在这种气氛下,又有一些贸易界人士相继来到北京,与中国贸促会和中国进出口公司洽谈贸易,建立业务联系。不过,能签定合同并做成交易的仍然很少。截止1953年4月7日,对日贸易实际只做成四笔,它们是:东京商会的海带易豆饼合同、启明会社的海带易滑石块合同、东邦会社的人造丝易豆饼合同、羽贺商店的人造丝易柞蚕丝合同,全部价值不足20万英镑。
  这样,到1953年6月末,延期半年的第一次中日民间贸易协议的实施仍然远未达到预定的数额,为了支持日本的贸促运动,中方同意再次予以展延半年。为此,南汉宸于6月30日又一次发表谈话指出:中日贸易协议未能履行,是由于受到美日反动派的百般阻挠,协议中规定的日方输出的全部甲类物资及绝大部分的乙类物资一直被放在禁运之列,成为中日贸易发展道路上的最大障碍。日本政府在日本人民的压力下,虽然不得不放宽一些商品的出口限制,但绝大多数是中国不需要的,对实现中日贸易无所裨益。南汉宸提到,在同一时期,中国已同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建立了联系,又同锡兰、英国、法国、芬兰、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贸易关系。日本距离中国最近,本来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重建战后的贸易关系,但是一年来的事实证明,不打破封锁禁运,中日贸易是不可能顺利发展的。封锁禁运并没有损害中国,相反却损害了资本主义国家自己。
  尽管中方两次延期,第一次中日民间贸易协议自1952年6月1日签订至1953年第二次协议签订为止,在长达16个月的时间里,仅执行了协议规定总金额的5%,而且所成交商品的绝大部分为丙类物资。可见开拓中日贸易的任务还很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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