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1年第12期


彭真与现行宪法的制定

作者:■ 李海文 王燕玲




  80年代,彭真直接领导了现行宪法的制定,为这部宪法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不过,一般人至多只是从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角度知道他与现行宪法的关系,对他究竟做了哪些贡献却不知其详。为了解彭真在制定这部宪法过程中的史实,我们特意走访了许崇德教授。
  许崇德生于1929年,上海青浦人,1951年复旦大学毕业,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为该校教授,并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许崇德教授参加过制定1954年宪法的资料工作,1980—1982年又参加现行宪法的草拟,1985—1993年参加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并参加港澳两个特区的筹备工作。
  以下是我们对许教授的采访内容:
  问:许教授,您参加过1954年宪法的起草工作和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的修改工作,了解宪法起草和修改的过程。我们很想请您谈谈彭真在起草、修改宪法工作中的作用。
  答:我国的宪法大概是1953年底开始起草的。这个宪法因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所以叫宪法起草,后来那几次都叫宪法修改。当时我还是个小青年,才20多岁,刚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完研究生留校,是作为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员参加这项工作的。那时田家英在高校点兵,找了一批人帮助他工作。宪法起草委员会有一个办公室,在中南海的一个资料室里办公,李维汉是秘书长,副秘书长记得有七八个,田家英是副秘书长之一。当时需要收集一些外国的宪法作参考,我们就做这方面的整理工作。此外,中央领导同志需要了解、学习有关宪法的知识,我们还编写了一些名词解释。后来全民讨论宪法草案时,我们又帮助整理、汇编各地讨论的材料。
  问:您刚才谈到起草宪法过程中参考了外国宪法。不过,外国的宪法终究只是“参考”,新中国的宪法最终还是以我国的国情为基本依据的。那么,第一部宪法,有哪些是我们的独创呢?
  答:独创的东西很多。比如提“人民民主专政”,而没有写“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一条。那时写的还不是“人民民主专政”,而是“人民民主国家”,在序言中提到一次“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那是讲过程。在条文中,第一条规定国家政权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当时苏联用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毛主席创造的,毛主席发展了人民民主国家的提法。还比如国家主席,苏联就没有设国家主席,它们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相当于我们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另外关于检察院,苏联是垂直领导,我们认为,按照我们的国情,还是双重领导好。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有争议。1982年宪法,实际上检察院是双重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如果有些案子下面顶着不办,上面可以管一管。
  1954年宪法和苏联宪法在结构上也不一样。苏联宪法没有序言,也没有总纲,它分为社会结构、国家结构、权力机关、管理机关等内容,都是分标题的。我国宪法有序言,还有个总纲,像党纲一样。
  1954年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1954年宪法的起草,全国人大讨论宪法草案和报告,不少民主人士参加,而且提了不少意见。
  彭真在1982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有一个评价。他认为1954年的宪法是比较好的,1982年宪法就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但是他在报告中没有这么说,因为这个不好说,当时修改宪法是修改1978年的宪法,不是修改几十年前的宪法,而实际上是恢复1954年宪法的精神,又加以发展。1954年宪法是1982年宪法的基础。1978年宪法是不完善的。
  问:您谈到了彭真对第一部宪法的评价,彭真同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制定有些什么关系没有?
  答:起草第一部宪法时,彭真不是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但应该说他也参与了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他那时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有一些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列席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他也列席了。1953年3月彭真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中共党组书记,而且,从1954年3月,恐怕还要早一些,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宪法研究小组,彭真是这个小组的成员,成员还有董必武、张云逸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代会召开后,彭真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立法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问:显然,制定第一部宪法时,彭真还不能说是主要人物。但是,1982年宪法修改时,彭真就是主要领导者或者说是主要组织者了。
  答:可以这样说。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叶剑英是主任,宋庆龄、彭真是副主任。但实际工作主要是彭真抓的。1980年9月1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了秘书处,胡乔木是秘书长,还有7位副秘书长,其中有2位是民主人士,一个是叶笃义,一个是甘祠森。叶笃义在秘书处呆了大概半年,得了肠癌,进了医院。甘祠森后来健康状况也一直不佳。另外5位副秘书长是胡绳、吴冷西、张友渔、王汉斌、邢亦民。邢亦民当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处还有若干成员:许崇德(法学副教授)、王叔文 (法学家)、肖蔚云(北京大学教授)、孙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政法司)、李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政法司)。孙立在北京市工作的时候当过彭真的秘书。后来,秘书处又增加一些人,工作量是很大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胡乔木召集我们开会,后来他生病来不了了,就由张友渔主持会,每星期开2次,在人民大会堂小天津厅。每次会后都有简报,我记得发了三十多期。
  后来,到了1981年,我们移住玉泉山工作。那时候就是彭真自己直接抓了。分作两摊,一摊是起草条目,我参加这一摊工作,另一摊是起草修改宪法报告和序言。跟随彭真工作,耳濡目染,使我有不少长进。
  问: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程序和过程是怎样的?
  答:彭真主持修改宪法工作时,还没有一个成文的东西。第一步是研究框架,我们大家集体起草,一条一条地凑。起草了一稿就送给彭真看,他有时改,有时不改,说这个问题还需要斟酌。有时我们送过去好几个议案,供他选择。当时我们住在9号楼,彭真住在2号楼。他经常和胡绳、王汉斌、张友渔等副秘书长在一起谈,由他们回来传达。他一个月或半个月定期过来和我们一起吃顿饭。他来了,也不加荤菜,还是和平常一样。不过,他面前多两个小碟子,放了一些大蒜和大葱。
  我们在秘书处开始草拟宪法时,也是像苏联那样写社会结构、国家结构、政治基础等。后来稿子打回来,还是按1954年宪法的结构,写序言、总纲。框架定了,然后就一条一条地起草。我们之间有分工,我负责写国家机构部分。有什么问题,彭真也找一些人来谈。我们开了一些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不少座谈会。有一次把经济学家都找来了,有孙冶方、薛暮桥、于光远、苏星、徐禾。找什么方面的专家,要看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法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北京的、外地的都找过。费孝通、钱伟长也来参加过座谈。青年理论工作者也找过一些,如陈昊苏等,陈昊苏还写了一个万言书,提出意见。这些座谈会,彭真不参加。除了召开座谈会,我们还把稿子送到党中央、国务院各单位,请他们提意见,有时也发到各省、区、市征求意见。我们负责整简报,进行研究。
  我们起草宪法也有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和党的领导相结合。改出一稿就给中央书记处送一稿,中央书记处讨论了8次,中央政治局讨论了3次。
  我们从1980年9月开始,一直工作到1982年12月通过宪法。
  问:根据您的了解,彭真主持这个工作有些什么特点?
  答:他是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修改宪法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都要管,工作十分繁重。但是他起草稿子都是亲自动笔,每天工作都到深夜。他睡眠不好,睡觉时也要动脑子。他要说什么或讲话,都不要别人起草,都要自己动手。人家请他作报告,他的秘书跟着他,他讲,秘书记,事后他再整理记录,就成了稿子。他就是这个习惯。他不愿意别人为他起草,他去念。
  当然,修改宪法还是要有“秀才”的。除了王汉斌、胡绳外,彭真还找了高水平的“笔杆子”来,有龚育之、有林、郑惠、卢之超等。打“临时工”的人也不少,彭真有时找一些人来住个两三天,记得有朱穆之、胡绩伟、穆青、华楠等,都是一些理论家。顾明来过几次,他是国务院的副秘书长,有一次彭真还说,顾明是没有任命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问:除了上面这一点,彭真还有哪些特点?
  答:他经常给我们提一些问题,他问得很具体,有时候我们一下子也回答不上来。我们研究外国的法学,主要是一般的观点、理论,具体的我们也说不上来。比如他问:外国的地方议会有多少人组成?他可能是想参考一下外国地方议会的规模。我们只知道人家议会是怎么一回事、怎么操作,至于地方议会的规模,我们还得临时去找资料才知道。还比如我国规定30名人大代表可以提案,彭真问外国的议员是单独提案还是集体联合提案。在外国议员可以单独提案,他们2个人、3个人联合提案是有的。但这是讲全国性的国会、议会,至于地方议会,我们缺乏了解和研究。这就要求我们收集、阅读各国的宪法和有关文献,了解各国的现实理论和历史情况。所以参与修宪的实践过程,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
  问: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比原宪法有哪些不同?彭真在这方面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答:首先,宪法的序言可以说彭真经过思考后有新的内容。彭真说过序言要突出20世纪的四件大事。
  1982年5月他写序言的稿子,有一天,记得是星期天,多数人都回家了,正好我和王叔文在,深夜十一二点他来电话把我们叫去。他说,他又琢磨了半天。这已经是序言第十稿了,字斟句酌地修改。他考虑在序言中应记载20世纪发生的四件大事,让我们看看,还问我们这样提法好不好,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表示赞同。我估计那天晚上他一夜未眠。从彭真那里回到住处,我写了一首五律诗,记述此事:“假日庭院寂,平楼卧室幽。逐行斟字句,对坐语喃啾。灯下词初定,纸间策已筹。宪章临十稿,尚欲益精求。”
  彭真说的这四件大事,第一件是孙中山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第二件是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件是我们恢复了国民经济,彻底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第四件是基本上形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有个讲话,提交到全国人大会议讨论。彭真说:这四件大事,“除了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毛泽东主席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从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这种写法是过去没有的。过去我们的4部宪法,序言都不一样,但是条文大同小异,有的条文还是1954年宪法的条文。
  结构一般也没有变化。宪法一般都是由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几个部分构成。这个结构的大框架是不变的。那么1982年宪法的结构有没有变化呢?也有。第二章和第三章倒了个,“公民的权利义务”调到第二章,“国家机构”调到第三章。这是胡乔木的建议。他说,把“公民的权利义务”放到“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民主的思想,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重视人权。我以为彭真的功绩在于他有关宪法序言的写法和思想,突出了20世纪四件大事。
  第二,就是恢复人民民主的提法。我国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中共八大的文件都是提人民民主专政,但是从党的八大以后,就逐渐放弃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而只提“无产阶级专政”。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则走向了极端,提出“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
  1982年修改宪法时,彭真极力主张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这点我印象很深。他请了很多理论家,如《红旗》杂志、《解放军报》、《人民日报》的同志来座谈了好几次。我记得很清楚,彭真有一次闲谈说,专政不能简单地说是镇压。他引了列宁的话:“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正确领导。”后来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没有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而恢复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他作的说明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彭真说:“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我觉得这是彭真很大的贡献。从此以后一直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彭真和理论家座谈时,没有争论,因为这些理论家都是同意人民民主专政的。但是序言有一稿写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不断得到巩固。《人民日报》的负责人提出,我们报纸上实际上已经在用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但准确的提法应该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需要具体分析,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但二者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人民民主专政带有中国特色,它的外延比较宽,我们有统一战线。修改后的宪法就写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后来也有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提出意见,建议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知识分子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提三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宪法应加上知识分子为基础。这个意见没有被接受。彭真作了一些解释,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的差别并不是阶级的差别,就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即阶级性质来说,知识分子并不是工人、农民以外的一个阶级。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里就包括了广大的知识分子在内。”如果单列出来,就好像不是它的一部分了。
  当然,宪法对这种意见也给予了一定反映,宪法序言有一段讲,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三种社会力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句话好像是胡耀邦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强调的,后来写入了宪法中。
  第三,四项基本原则原来写在条文中,而放在序言中效果更好了。因为条文毕竟是一种规范,实效更强一些。宪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统一战线,还有一批宗教界人士,唯心主义者。如果写在条文中,大家都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你要强迫遵守,国际上就会有影响。所以放在序言中比较恰当一点。
  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过去在宪法里没有。外国的宪法中也不多见,因为它是意识形态的东西。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1982年宪法写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是胡乔木主张的。我记得有一次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会时,讨论到这段,彭真强调了文化的重要性,指出一个国家要富强,一个国家要发展,没有文化是不行的。他说毛主席在中南海还亲自办了个文化补习班,我们人民大会堂也要办一个,要一抓到底。他是强调文化的重要性。后来人民大会堂真的办了,是为勤务人员、警卫人员办的,主要也是为了提高文化。
  第五,对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彭真也很坚持,他说:“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1954年宪法中有这一条,后来的宪法就没有了。在“文化大革命”中,坚持“人人平等”是要遭到批判的,理由是“工人能和资本家平等吗?农民能和地主平等吗?”对于人人平等,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条还专门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原来的草稿还有不得滥用权力等等,后来就只写了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彭真也很重视。他自己亲身经历了在“文化大革命”受迫害的遭遇,有切身体验。所以1982年宪法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已经有和以前不同的内容,写了人格尊严、人身保护等。当然人身保护,过去也有,但没有这么强调。“文化大革命”中动不动就把人关起来,戴高帽子、游街、坐“喷气式飞机”,这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人格尊严应该写入宪法。宪法第37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比以前具体多了。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个是从两个方面写的,正面写,反面写。正面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应该受到保护;反面写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还有一个条文,就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鉴于“文化大革命”中那些“造反”的大字报,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教训,彭真在稿子上特别加写了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一句。后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引申可以“民告官”,也都规定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经过切身体验之后,人们才懂得人格保护的重要。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1982年宪法可能就不会对人格尊严、人身保护写那么具体。
  第七,彭真强调,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保障能做到的民主权利就写入宪法,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我们的宪法是为了实施的,不是为了好看的。今天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做不到的别写。这点对我的教育是很大的。我觉得关键就是实事求是。在宪法条文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条文。
  关于劳动权,是有争议的。宪法草稿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部提出意见。当时失业的人已经不少,他们说,如果写了劳动权,这些人拿着宪法来找我们,我们怎么承受得了。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写,那怎么能行?所以,按照彭真强调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这一条加了一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一款是很活的,是说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来争取实现每个人劳动的权利。国家会创造各种条件,满足大家就业。另外,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还是比较实事求是的。
  另外,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写入宪法,也是彭真主张的。1982年宪法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中,规定的都是国家机关,而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它是居民的自治性组织,但是也把它写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节中。彭真指出,我们国家要有民主,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但是民主有一个发展过程,要先从基础抓起。基层群众自治是民主的基础,它同地方国家机关的逐步民主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他说过,“这个民主是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 我国有8亿农民,村民委员会搞好了,然后再在这样的基础上接着逐步扩大,逐步提高。
  第九,彭真非常支持差额选举,这点写在了法律上。虽然没有写进宪法,但是写入了选举法、组织法,这些法律也是彭真主持制定的。过去,我们一直是等额选举,候选人就等于是当选了的人。如果选候选人以外的人,只有一两票。
  我国从50年代开始,地方如省级、县级人大都没有常委会,人民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而人民委员会既是行政机关,又是立法机关。1979年彭真复出之后才改过来。原来都是乡镇人民代表才直接选举,他主持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的时候,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1979年以后,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了县(包括自治县、县级市)。
  最后还有一点,彭真还强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职。过去人大常委组成人员都是兼职的,他们都是各个岗位上的负责人,日常工作繁忙,不怎么开人大会议。彭真强调人大常委要实行专职,以便集中精力做好人大的工作。我曾亲耳听他说过这个意见。这一点写入了宪法,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能既当检察官,又当裁判员。
  (责任编辑:萧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