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2年第6期


中日友好贸易始末

作者:蔡成喜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中日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两国贸易只能以民间形式进行。1955年中日第三次民间贸易协定签订后,两国贸易往来渐趋频繁,至1957年,双边贸易额已达11400万美元。但日本岸信介政府上台后,对中国奉行“政治上敌视,经济上捞一把”的错误政策,致使双方关于第四次民间贸易协定的谈判出现了波折。特别是1958年5月,日本政府在长崎纵容暴徒侮辱中国国旗,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中国政府被迫宣布中断对日贸易。进入60年代,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日本池田内阁对华政策的调整,周恩来总理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中日贸易三原则(即政府协定、民间合同、个别照顾),打开了中日贸易的僵局。友好贸易就是在该原则指导下最直接的成果。所谓“友好贸易”,是指所有愿意发展对华贸易的日本商社必须对新中国持友好态度,只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日本友好商社才能同中国外贸部门开展贸易往来。
  
  一、友好贸易的诞生
  
  1960年8月27日,周恩来总理会见日中贸易促进会专务理事铃木一雄,在提出贸易三原则的同时,还告知铃木:“你们日中贸易促进会可以根据上述中日贸易三原则,对你们认为友好的、有可能做的、对双方都有利的生意,进行介绍。可以同我国的国际贸易促进会接洽,他们懂得这个原则”。它表明,中国政府已同意有条件地重开中日民间贸易,并指明了重开民间贸易的具体途径。
  同年9月12日和2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副主席雷任民分别会见日本社会党拥护宪法特别委员会委员长穗积七郎和日中贸易促进会专务理事铃木一雄,就贸易三原则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会谈。双方认为,“政府协定”在目前时机还不成熟,只能作为未来的奋斗目标;“个别照顾”过去已经开始,社会党、总评(即总工会)介绍过几批,效果很好,可以继续下去;“民间合同”作为一种新的正常的民间贸易方式,可以大力发展。关于“民间合同”的具体做法,雷任民代表中方提出以下几条原则:(1)进出口应基本上保持平衡,但不要求逐笔易货平衡,进出口合同可以分别签订。(2)商品不搞甲、乙、丙分类,以利成交。如果日方能够供给中方一些重要的商品,中方也可以卖给日本一些货单中所列的重要商品。(3)每一笔交易都应由银行开列信用证,由双方银行在伦敦的分行以英镑现汇支付。(4)日本船舶可以到中国港口装运物资,但必须履行单程批准手续。
  重开中日民间贸易的第一步是选定友好商社。关于友好商社的条件,中方规定了三条标准:(1)对中国一向表示友好,不赞成日本政府的对华政策;(2)拥护中日政治三原则、贸易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原则;(3)反对“日美安全条约”。
  1960年11月15日,第一批由日本友好团体介绍并经中国贸促会核准的日本友好商社来到北京,同中国的外贸公司签订了总值6万英镑的民间贸易合同。这是1958年中日贸易断绝以来第一个正式的贸易合同,标志着两国民间贸易的恢复和友好贸易的诞生。
  友好贸易诞生初期,中方对友好贸易的态度较为谨慎,对友好商社的认定亦较为严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方的标准逐步放宽。1960年12月15日,外贸部在给中央的请示中认为,“美国经济危机的加深,对日本影响相当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日贸易三原则同日本多做些买卖,政治上是会有好处的。同时,从日本可以买到一些我们需要的商品,而且购买日本商品交货快、运费低、某些商品的价格比较便宜;向日本出口商品的价格比西欧合算,在经济上对我也是有利的。”为此,外贸部建议适当放宽对友好商社的认定,“对于垄断资本或与垄断资本有关系的企业,只要他们对我一般表现友好,并经过友好团体或表示愿意促进中日友好的知名人士介绍,也可以同他们进行买卖”。中央同意了他们的建议。
  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友好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1960年友好贸易额仅19万美元,1961年剧增至3609万美元,1962年再增至7379万美元。与此同时,友好商社的数量急剧增加。1961年2月友好商社仅14家,1961年12月增加至102家,1962年4月再增至220家。友好商社的经营范围相当广泛,涉及两国民间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最主要的有农产品、矿产品、水产品、钢铁、肥料、化纤等。
  
  二、友好贸易与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
  
  50年代,为执行第三次中日贸易协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曾于1955年9月和1956年7月组织了两批大型的日本工商界代表团访华,在第三次民间贸易协定范围内,签订交易合同,这对于促进贸易协定的履行,扩大中日贸易,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时至60年代,根据贸易三原则发展起来的友好贸易,参加者为个体友好商社,无任何贸易协定约束,再组织他们集中访华,实际上已不可能。在最初民间贸易合同的具体做法上,中方要求日本的友好商社先通过函电与中国的有关公司进行接洽,如确有买卖可谈并有来访必要时再同意他们来访。但是,通过函电联系业务,费时费力,甚为不便;而通过友好商社来访,则由于他们多系中小商社,贸易量小而繁杂,中方亦很难在短期内一一满足他们的贸易要求。为解决这一难题,中方想起了广州交易会。
  广州交易会起源于1957年。是年4月2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中国各对外贸易公司在广州联合主办了第一次中国出口商品展览会,随后,这个交易会在每年春、秋两季各举办一次,并成为制度。如其名称所示,交易会最初只是进行出口商品交易的,1959年春季以后开始兼营进口交易。在广州交易会上,只要是中国能出口的商品都在展览会上有所展示,外国客商看样订货,十分方便。对于广大日本中小商社来说,利用广交会同中国各外贸公司直接商谈,显然是非常合适的。
  1961年3月1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致函中国外贸部,决定邀请羽货通商、日信贸易、东工物产、长江商事等40家日本友好商社和旅日侨商参加广交会,外贸部复函表示同意,并指出:对日贸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做法又十分复杂的工作,而且今年又是从1958年对日贸易中断以来第一次邀请这么多商人来,广州出口商品陈列馆和各总公司应及早做好必要的准备,并建议你会届时派人前往广州协助工作。为加强领导,外贸部副部长、中国贸促会副主席雷任民坐阵广州,具体负责对日贸易工作。
  在4月份开幕的广交会上,应中国贸促会邀请的40家日本友好商社和华侨商社来到了广交会上。由于准备充分、品种丰富,成交很快。消息传到日本国内,又有29家日本公司要求参加广交会,经雷任民同意,和昌通商、东邦商会、东红商事、启明交易等24家友好商社在交易会闭幕之前来到了广州。到5月15日广交会闭幕,对日贸易共成交1202万美元,其中粮油产品493万美元,茶叶产品52万美元,五金矿产589万美元,畜产68万美元。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取得如此丰硕成果,这是中日双方事先所未能预料的。
  1961年春季广交会的成功,给中日双方以极大鼓舞。同年秋季,中方决定继续邀请日本友好商社参加广交会。10月28日,经外贸部同意,中国贸促会决定邀请羽货通商、日信贸易、东工物产等46家日本友好商社和旅日侨商参加广交会。邀请的依据是:(1)政治上对我友好;(2)资信和执行民间合同较好;(3)各贸易公司根据本届交易会提名,经综合研究后加以选定。对于一些非友好商社要来参加广交会的要求,雷任民代表中方表示:在目前阶段,既不能邀请他,也不能同他做买卖。这就促使更多的日本企业加入到友好贸易中来,至于他们中有多少是出于自愿,有多少是出于被迫,的确很难说清楚,但有一点中方是明确的,即如果交易对方违反了中日关系三原则,采取了敌视中国而非友好的态度,中国有权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1961年秋季,广交会对日贸易额达1800万美元。
  自1961年开始,邀请日本友好商社参加广交会成为惯例。最初几年,中方邀请友好商社的数量较少,后来逐步有所增加,到1970年时已达200多家,1000多人。
  
  三、签订《友好贸易议定书》
  
  中日民间贸易自1960年底以友好贸易的形式开始以来,到1962年11月,中日双方又签订了半官方性质的《备忘录》贸易协定(由廖承志和自民党国会议员、前通产大臣高崎达之助用个人名义签订,它实现了两国重要物资的长期互换),这使得以日中贸易促进会为代表的日本友好团体受到了很大压力。在50年代,四次中日民间贸易协议和协定都是由中国贸促会同日本的友好团体签订的,当时在日本,是由这几个团体来主导日中贸易的。60年代初,周恩来总理提出贸易三原则时,又是特意向日中贸易促进会专务理事铃木一雄发表谈话的,并且在日中贸易促进会等友好团体的推动下,中日友好贸易有了很大发展。如今,以日本政府为背景的“备忘录贸易”占尽风头,日中贸易促进会等贸促团体以及他们代表的日本中小商社不免感到沮丧,甚至怀疑中方已不重视友好贸易。
  铃木一雄希望中国方面能以某种方式继续支持日本的友好贸易团体,故向中国贸促会提出,由他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副会长宿谷荣一、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关西本部专务理事木村一三等人访华,就友好贸易的前途问题同中国商谈。由于中国贸促会的复电迟迟未到,铃木十分焦躁,竟有一次在日中贸易促进会内部开会时,情绪激动,大骂事务局长押川俊夫,责怪他没有抓紧时间与中国方面联系,致使代表团迟迟不能成行,而遭人奚落,盛怒之下举拳便打押川。
  这种情况很快反映到北京。周恩来、陈毅、廖承志等十分关注这些日本朋友的处境,理解他们的心情,决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廖承志对中国贸促会“反映迟钝”提出了批评,并亲自部署对日本三团体负责人来访的接待工作,要求打破以往的接待规格,请南汉宸主席亲自去机场迎接铃木、宿谷、木村一行。12月15日,当铃木等人到达北京时,看到南汉宸主席亲自来迎接,惊喜万分,马上感到一切皆可放心了。
  由南汉宸、卢绪章、刘希文、萧方洲等贸促会和外贸部领导同日本三团体负责人就中日友好贸易问题举行了会谈。中方首先介绍了与高崎达之助签订《备忘录》的过程和内容,接着表示愿与日方三个友好贸易团体签订一个加强友好贸易的议定书,对此日方满口表示赞同。双方很快就协议内容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1962年12月27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日中贸易促进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关西本部议定书》及其附属备忘录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字。
  《议定书》的政治调门比较高:“双方再次表示支持中国政府提出的中日关系政治三原则、贸易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并表示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继续为加强中日两国人民间的友好贸易关系和促进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而共同努力”。
  关于友好贸易,“双方认为,中日两国人民间的友好贸易今后仍然是中日民间贸易的重要方式之一,并且在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基础上,有着广阔的、光明的发展前途。双方将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中日两国人民间的友好贸易关系而不断努力”。
  《议定书》没有像50年代贸易协议那样再开列货单,而是从发展两国贸促团体的会务关系上作了几项交流规定:(1)双方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单独举办商品展览会。日本方面的商品展览会定于1963年内在中国北京展出,而后继续在上海举办;中国方面的商品展览会定于1964年内在日本东京和大阪举办。(2)为了促进中日两国人民间的经济贸易和友好关系的发展,双方同意相互邀请经济、贸易界人士和有关团体进行访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接受日本贸易三团体的邀请,于1963年内派遣代表团到日本进行友好访问。(3)双方同意为促进中日两国间的技术交流而共同努力。(4)为了便于贸易的进行,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银行间的联系,并由两国银行之间直接开立信用证。
  《议定书》及附属备忘录一发表,立刻受到日本贸促团体及其会员商社的热烈欢迎,因“备忘录”贸易出世而产生的某种沮丧心情为之一扫,特别是周恩来总理会见了日本三团体的负责人,廖承志在日方答谢宴会上热情洋溢地把《备忘录》和《议定书》称为中日贸易的“两个车轮”,让日本贸促团体及友好商社极为振奋,深切地感受到中方对他们的支持。
  《议定书》签订后,友好贸易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通过广州交易会、商品展览会、贸促团体互访,友好贸易的物资品种不断扩大,合同期限不断延长,贸易额逐年增加。到1963年,友好贸易额已达7300万美元。虽然其后日本佐藤政府执行反华政策,中国出现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局面,但友好贸易在中日双方贸促团体和友好商社的共同努力下,经受住了考验,始终保持稳步发展的势头,到1970年,友好贸易额已发展至7.5亿美元,成为中日贸易的主力。
  
  四、友好贸易的终结
  
  70年代初,中美关系改善,中日邦交正常化确立。面对新的形势,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友好贸易也就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问题。多年来,友好贸易和备忘录贸易都是建立在中日政治三原则、贸易三原则、政经不可分原则和中日贸易四项条件等政治基础上的,并且友好商社还必须通过日本友好团体的介绍并经中国贸促会确认才可。在中日关系不正常状态下,这些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中日贸易沿正确方向发展的必要条件。但随着《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邦交正常化的恢复,这些要求有的被包括在联合声明之中,有的已明显落后于形势。如果再拘泥于这些条条框框,将不利于中日贸易的全面发展。
  1973年春季广州商品交易会是中日恢复邦交后的第一个广交会。为在广州交易会开幕前及时向日本厂商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4月17日,中国外贸部向驻外使馆商赞处、各总公司、有关省市外贸局发出《关于对日贸易有关政策和做法的通知》,提出:(1)今后对外贸易不再提对日贸易四项条件,不再采取指定友好商社的做法。凡拥护中日联合声明的日本厂商(包括同台湾省有民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均可继续通过日本友好团体和人士的介绍,同我做贸易,也可以直接同我外贸公司联系,根据需要与可能做贸易。但在内部掌握上,对于过去一直反对四项条件而且不愿改变态度的日商,仍暂缓与其来往。在日本的美日合资公司和美国的子公司,如我有业务需要,可同他们做贸易。如果外国人问及四项条件,不作正面回答,可表示:由于中日已建交,我们将本着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为发展中日友好和经济贸易关系而努力。(2)日本友好贸易团体和友好商社多年来为发展中日友好贸易作了很多努力,根据“欢迎新朋友,不忘老朋友”的精神,要继续保持和发展同他们的友好贸易关系。在内部掌握上:对于进步人士和友好人士经营的商社和地方中小商社,继续给予适当支持,即在基本相同条件下,优先同他们成交,但不予特殊照顾,以免造成在贸易上对我依赖;对日共左派,原则上不鼓励他们做贸易,如果他们做贸易,也和前项一样对待,同样不予特殊照顾。(3)我们主张中日经济交流要多渠道,不要垄断。对于日本政府和垄断资本所成立的“日中经济协会”,只作为渠道之一,由我贸促会同它建立一般会务联系,但要防止它垄断中日经济贸易来往、排挤友好贸易团体。(4)关于日本客户参加广州交易会问题:对于过去已指定的友好商社和旅日爱国侨商,由贸促会将名单送交广州交易会寄发请帖;不在上述名单的其他新客户,由各公司和有关单位将名单报外贸部审批后,由广州交易会寄发请帖。鉴于日本客户参加交易会人数较多,目前仍按过去做法,由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等友好团体在日本做一些组织工作,以便于我们安排接待。
  这样,自1973年春季广州商品交易会开始,友好贸易宣告结束,友好商社和友好企业的名称也逐渐成为历史名词。
  (作者系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后)(责任编辑:瑶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