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1期


建国初期东北经济工作的几个问题

作者:张明远




  1951年,少奇写了一篇《论合作社》,发到各中央局征求意见,其中对入股、分红、是否做非社员生意、对社员在商品价格及实行配售等问题均有具体规定,我基本同意这些意见。但对配售问题,我认为广大个体经济基础和基层工作基础薄弱,实行起来困难很多,恐怕行不通。同时认为,如以低于国家牌价配售,不是由国家贴补就是合作社不能积累资金,甚至赔本,因而不大同意配售。我在东北局会议上提过意见。不久全国总社布置试行配售办法,东北联社提出试点意见,由于只在个别社试点吸取经验,我同意了联社试点的办法,东北局会议上也批准了这个办法。
  1951年8月,高岗在东北合作贸易会议上作了《关于合作社若干问题》的报告,9月报给中央。以后中央给中南区关于新区合作社指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没多久,高岗传达中央政治局和毛主席的意见,说毛主席明确表示支持张闻天的意见,以后就停止了配售制试点。1953年春,赵德尊传达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毛主席关于供销社、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的关系等的意见,同时,中财委也提出了关于批发问题的意见,至此,供销社的工作才基本走上轨道。
  自1949年至1953年,东北地区合作社干部中在入股、盈利、分红、是否对非社员做生意、与国营商业的关系、配售、并社、批发等问题上曾发生过思想混乱和工作上的偏差(如一人一股,已多入股的强迫退股;不盈利,不分红;机械的不做非社员生意;不承认供销合作社是国营商业的助手;搞与国营商业重复的批发;强迫并社;扩大配售范围等)。为了在合作社干部中统一思想,我曾在1953年召集东北各省市合作社主任座谈会上,根据中央历次指示,把这几个问题集中的谈了一次,并表示这些偏差主要应由东北局、东北联社及省市合作社干部负责,因为有些意见虽然是全国总社提出或布置的,其中有的并不错,有些不适于东北具体情况。程子华曾多次作过交待,说全国总社的布置与要求,在东北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完全由东北局决定,按东北局的意见执行。但有些合作社的干部机械地理解或误解了总社的意见。
  1953年春,全国合作社主任座谈会上批评了东北合作社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实际上涉及少奇关于配售制的错误。我认为,虽然少奇关于配售制的意见确有不妥之处,但那只是具体做法问题,谈不上“左”的错误。
  
  农业合作化问题
  
  1952年,东北全区恢复和扩大耕地面积近330余万垧,总耕地面积已恢复到1943年的水平,粮食总产量在1950年已接近1943年的历史最高年产量。
  在富裕起来的农户中,有一部分是土改后发展起来的新富农,他们买车马,雇工、放贷,甚至买进或租进土地。这些新富农中,有一部分是土改时的积极分子、村干部,其中不少是共产党员。这些劳力强、农具多的农户走着千百年来勤劳发家的传统道路,成为多数农民羡慕和学习的楷模。尽管土改后农民生活普遍有所提高,但当时农村生产力仍很低下,大多数农民缺少生产工具,总的生活水平还是很低的,他们没有能力靠单干致富,有一部分农民因种种原因而重新失去土地(出租或出卖),有的甚至又成了雇工。
  党和政府号召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变工互助组、生产合作社,有些是农忙时临时搭凑的,也有些是长年的。这种互助组织普遍存在于农村,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更高级形式的合作社,他们对发展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互助合作组织,在发放贷款、帮助解决籽种、农具、农药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促进合作运动的发展。1953年,组织起来的农户已达80%以上,有了1000多个较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6个集体农庄。东北地区在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由于强调合作化与单干是两条道路的斗争,曾经出现过一些强迫命令的现象,但一经发现,很快就纠正了。当时,这种互助合作的形式,被看作社会主义萌芽,是克服小农经济自发势力,乃至消灭私有制、走向农业集体化的必由之路。而新富农的出现,则被认为是小农经济自发趋势的表现,表明农村新的两极分化。如何看待农村出现的这种新情况与新问题,在东北,乃至全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不同的意见,东北局也不例外。 1949年12月,东北局召开有各省市委书记参加的农村工作座谈会,大家对如何对待新富农,特别是如何对待成为富农的党员或富农入党的问题,如是否允许党员当富农,允许其雇工、放高利贷等剥削行为等问题,争论很激烈。多数人认为,共产党员不能有剥削行为,而必须走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道路。我基本赞同这种意见,认为由于农村生产力还很低,从过去老解放区的经验来看,组织起来是发展生产所必须的,而且农村的阶级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新富农刚刚出现,尚未形成阶级,新富农和富裕中农的成分同过去也有不同,对他们应当加以限制。也有同志认为,既然国家政策允许富农存在,也应当允许新富农中的党员存在,党内党外的政策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党外的农民看到不让党员致富,就会害怕,会影响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关于组织起来的形式,有少数同志主张发展高级形式的集体农庄或农业公社(北满地区已有这类被称之为“四合一”的类似高级合作社的组织和效仿苏联集体农庄的“农业公社”)。我认为公社不适合中国当前的国情,不宜推广,但可以进行试验,并帮助他们总结经验。
  经过争论,大家统一了认识,会议以东北局名义作出决定,对共产党员和普通农民应区别对待,共产党员不允许有剥削行为,要带头走集体致富之路。对于坚持剥削的党员,应劝其退党,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对于普通农民,则应采取教育的方式,引导他们走合作化的道路。因此我建议,在农村工作中的方针应该是“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团结单干的农民,扶持贫苦农民,限制和削弱富农剥削”和“巩固临时合作组,发展长年合作组”。会议采纳了我的建议,加以修改,形成东北农村工作的方针,即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是今后农村发展的方向,当前农业合作化的主要形式仍是互助合作社,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发展更高级的形式;少数集体农庄的形式因不适合东北农村的情况,可以试点,继续总结经验,目前不宜推广,等等。后来在批判我的时候,有人说我的建议“模糊了阶级路线”。
  农村工作会议结束后,东北局向中央反映了这些问题。1950年1月,张秀山带着这些问题去北京向中央请示。当时毛主席不在北京,张秀山就到中组部向安子文反映了情况,请示对富农党员的处理意见。几天后,安子文向张秀山传达了少奇的意见和中组部给东北局的信。少奇的意见大意是:东北土改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富农,这不可怕。东北人少地多,去年山东人逃荒到东北,没有地,只好当雇工,他们会感谢新富农的剥削。如果有一百万山东人来当雇工,不但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而且把东北的生产也搞上去了。党员要带头发展生产,带头致富,就要带头雇工。家有三匹马、一副犁、一挂大车的农民不能算富农,只能算中农。这样的农户多一点是好事。在谈到互助组问题时,少奇认为,现在的互助组是建立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依靠这种互助组合作的方式不能实现农业集体化。只有建立起现代的大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农业集体化。
  东北局的几个负责人都不同意少奇的这些意见,合作化运动仍按农村工作座谈会决定的精神进行着。
  关于农民出租土地的问题也有不同的意见,高岗是赞成出租土地的。1952年上半年,高岗带人到铁岭视察金时龙合作社时,曾向当地的村干部了解关于出租土地的情况。后来由王光伟(东北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整理了一个材料,以高岗的名义发表在《东北日报》上。高岗认为土地可以出租,并对租额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当时我不在沈阳,事前没看过这篇文章,回到沈阳才见到,觉得土地出租是个原则问题,应当慎重对待。为此,我还找马洪和高岗的秘书交换过意见。
  东北局对于农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十分重视,经常组织调查研究,并组织核心组学习讨论,提出意见。1953年下半年,东北农村工作部对松江、吉林、辽东三省的九个村子进行了一个月的调查。1953年11月25日东北局核心组根据这些调查材料,结合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对小农经济自发趋势问题进行了一次分析讨论,我作了总结发言,认为,从全区来看,农村经济普遍上升,并且上升得比较快,中农队伍逐年增长,再加上新(生产合作社)旧(富农)两条道路的旗杆已竖起来,并且影响很大,使农村的主要矛盾,即社会主义因素的互助合作和小生产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矛盾,更加突出了,更加明朗化了。在研究和解决农村问题时,“必须抓住当前这个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导方面,即社会主义因素方面,在领导上要有意识地抓住这一主导方面来提高一步,使新生力量不是让他自流生长,而是使他长得快一些,对于自发势力则不是听其自流,而要加以限制,这就是领导上的责任"。
  在关于农村合作化的问题上,毛主席支持东北局的做法,不止一次批转东北局和高岗的报告,对东北的经验加以宣传。特别是1951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东北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更加蓬勃发展,很快形成了高潮。 1951年第一次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期间,10月14日,高岗给中央写了《关于东北农村互助合作的报告》,认为随着中农已成为农村的多数,以及农民自发倾向的发展,互助合作的指导思想,应是反对和防止农民自发倾向,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要加以积极扶持与发展,并逐步由低级形式引向高级形式。各级政府应从各方面给互助组以优待……
  毛主席非常赞赏高岗的报告,10月17日即将报告批给刘少奇、朱德、陈云、彭真、陈伯达、胡乔木、杨尚昆,请他们阅后印成一个小册子,“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同时发给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此次到中央会议各同志及全国委员会的各共产党员”。他还亲自为中央起草了给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省市区党委的通报,转发高岗的报告,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决议(草案)指出:“对互助合作采取消极态度,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农民群众从小生产个体经济逐步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作和收割的集体经济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合作社是走向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这是右倾的错误思想。"
   1952年1月,高岗组织人写了《克服资产阶级思想对党的侵蚀,反对党内右倾思想》的文章,并以此为题在东北局作了一次报告。其第二部分“关于农村经济发展方向问题”中说:“那种让农民自流发展,让农村经过深刻阶级分化之后,再来一次大革命,或者等到将来有了机器,在一个早晨下命令实行集体化的观点,是一种有害的思想”,“如果不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而是去积极发展富农经济,则农村政权必然蜕化为富农政权。如果共产党员都去雇工、放高利贷,农村的党必然蜕化成富农党。这就将是人民政府和党组织在农村资产阶级进攻面前的完全失败……”这篇文章的草稿在东北局常委中传阅过,并报到中央审查,后来在《人民日报》和《东北日报》上发表,并由新华书店印成“活页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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