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9期


正义的东京审判

作者:沈永兴




  战后,日本右翼势力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审判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28名甲级战犯,一直耿耿于怀,妄图翻案。他们抛出的一个论调,就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非法论”。
  早在1983年8月15日,日本《产经新闻》在日本投降38周年之际发表社论说:“不可否认,东京审判是错误的,东京审判的历史观给日本遗留下了不必要的毒害。”他们还大肆宣染少数法官和辩护人的错误意见。同年,日本杂志还刊载了前东京审判的荷兰法官伯·利林克教授的说法,他虽然不得不肯定东京审判的世界历史意义,但又认为它“在国际法上和裁判手续上有很多错误”,又说“日本天皇只是扩音机,日本的军事行动是自卫,是反对殖民侵略,是为了使中国和日本免遭苏联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威胁,要在亚洲摆脱欧美统治的历史潮流中起积极作用”。另一位持有异议的法官是印度法官塔比诺·巴尔,他从批评“违反和平罪”、从“禁止事后立法”出发,认为“战胜国单方面惩办战败国领导人,是违反文明国家法律,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他还说:“欧美在亚洲的行为才是侵略”,东京审判“不应以法律、正义的名义实施报复”,他主张“全体无罪论”。
  正是这些少数为日本法西斯对外侵略所张目的奇谈怪论,被日本右翼势力利用并大肆宣扬。据2005年6月25日,《东京新闻》报道,日本“理想考虑会”与印度驻日使馆武官比埃姆·巴里参加了在靖国神社内,特意为日本战犯鸣冤叫屈的印度法官塔比诺·巴尔树立“功德碑”的揭幕仪式。这就再一次向世人证明,日本右翼势力和某些政要,从来没有认真地反思过日本在二战期间,对亚洲各国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而是千方百计地企图美化抹煞日本的侵略罪行。这就不能不引起世人高度警惕。因此在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的时候,很有必要对当时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再作一翻回顾与思考。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既合法又合理
  
  关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这本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犯罪可以不受惩罪的条文。日本在二战中,与纳粹德国一样,侵略了许多国家,掠夺大量财物,屠杀了数以千万计的平民,犯下了例如南京大屠杀、掠夺劳工、强惩慰安妇、用人体作细菌战试验(731部队)这类惨无人道的滔天罪行,对这类犯下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的罪犯,难道不能加以法律制裁吗?
  其实在战争刚结束的时候,当人们看到美丽的城市成为一片废墟,看到集中营和万人坑中累累白骨的时候,有人就主张,对德日战犯,正当的复仇比软弱的法律更简便可行,与其在法庭上争辩不休,不如对战犯枪毙了事,甚至连英国首相丘吉尔也这样想。但是当时有一位美国人弗朗西斯·比德尔却给罗斯福总统写了一封信,指出一次审判的历史意义要远大于一场报复性屠杀,他说:“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还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纪录。”这一明智的建议后来被盟国所采纳,然后才有了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
  至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更是有根有据,而非个别国家和个别人所为,这是被侵略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1942年1月13日,被法西斯德国占领的法、比、荷、卢、波等八国发表了圣詹姆斯宣言,研究要用司法手段惩处战犯,次年10月还成立惩办战犯委员会。
  1943年11月,在莫斯科召开的英美苏三国外长会议上,发表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宣布对于犯下暴行和罪行的人犯“将被解回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加以审判和惩处”。同年10月,美、英、中、荷、澳等国设立了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1943年11月《开罗宣言》宣称:“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之侵略。”接着在德黑兰会议上,斯大林严词敦促尽快要对全部德国战犯进行公正裁判;1945年雅尔塔会议公报重申,要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公正而迅速的惩办。同年5月,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创设会议上,中美英苏四大国又对审判战犯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磋商。1945年7-8月的波茨坦会议上,三国首脑签署了“议定书”,其中就包括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同年8月8日正式缔结惩处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不久有20个国家加入,该协定还包括了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附属文件,对法庭设置的目的、任务、职能、机构、管辖权等作了详细规定。战犯调查委员会表示,日本战犯也应受到与德国战犯同样的处理。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10项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直到1945年12月,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决定,采取一切措施,促令日本投降,占领并管制日本,其中包括惩办日本战犯。这项会议的决定,也经中国同意并签字。正是由于上述一系列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会议文件和公告所作出的决定,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才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五章17条,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大同小异。上述事实充足说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是完全合法的。
  
  中国代表团在审判中据理力争,为中国人民伸张正义
  
  东京审判拖得时间很长,从1946年4月至1948年11月结束,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
  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任命了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另外,中、苏、美、英、法、荷、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各一名法官。麦克阿瑟还任命美国律师约瑟夫·季南为首席检察官,还有其他来自上述国家的30名检察官。正是根据盟军总部的邀请,中国也派遣了一个代表团参与东京审判的工作。关于中国代表团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工作情况,许多书籍记载语焉不详。为此,我曾经拜访了曾经亲自参加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工作的代表团成员之一——原国务院参事、第二外国语大学教授周锡卿,根据周教授的回忆和我掌握的材料,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工作的中国法官是梅汝璈,当时是立法委员兼外交委员会主席,检察官是向哲濬,当时是上海特区首席检察官,几位助手有:方福枢、杨寿林、裘劭恒、刘子健。后来因工作需要,又聘请了几位顾问:倪征□(曾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鄂森、桂裕、吴学义。倪征□是首席顾问。翻译有:张培基、郑鲁达、高文斌、刘继盛和周锡卿。这些人多数是法律专家、著名律师或精通英、日语言的学者。人数虽少,但阵容还是比较整齐的。经过努力与艰苦的工作,他们都比较好地完成了中国人民的重托。周锡卿介绍说,周总理对此事有过评价,总理曾对梅汝璈说:“你们为人民做了一件好事,为国家争了光。”
  据周锡卿介绍,在东京审判后,梅汝璈曾被国民党政府任命为铁道部长,向哲濬被任命为最高检察长,但是他们都没有到任。解放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返回祖国,报效国家。梅汝璈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倪征□任外交部顾问、全国政协委员,裘劭恒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向哲濬任上海财政学院教授,其他人也多在高等教育战线上为国家培养了众多人才。周锡卿是1954年经廖承志等同志做工作从日本回到祖国的。周锡卿回忆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工作人员,并不是一批去的,而是先后到达东京的。“我是在1946年5月初的一个晴朗早晨,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在上海乘美国军用飞机去东京的,同机去的还有其他四位翻译。想到日本军国主义者从甲午战争开始就侵略中国,占领我国土,残害我中华儿女,制造一次又一次的惨案,终于盼到了日本败降,我们能去东京参加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其激动的心情是难以形容的。但到了东京以后,心情和在飞机上就大不一样了,可以说是又急、又气、又恼。是因在审理战犯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障碍,甚至是歧视,担心完不成这次使命与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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