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9期

学生规范伦理思想的丰富与发展

作者:赵学华




  北京市教委近期颁布的中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不仅使人感到面貌一新,而且在许多方面有了质的突破,使之成为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的有效基础。
  
  一、突出了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的自主性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积极能动的自主活动,是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自觉活动,是受社会条件制约并具有某种社会倾向的社会性活动。所以,没有受教育者自我对守则与行为规范内容的认可与理解,无论要求如何严格和完美,都是处于他律阶段而不是自律阶段。而处于他律阶段的规范行为不可能长期坚持。北京市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中把“要求学生做什么”统统改为“学生需要做什么”。这充分肯定遵循守则与规范的主体是学生而不是别人,是学生主体地位真正得到尊重、落实的体现,是高度重视学生对守则所蕴含的道德意义认同的重要性的体现,也是确保德育对象积极遵守行为规范的能量之源!当然,学生是通过教育培养起来的。但决不能将德育的规范仅仅停留在“反对”、“不准”的简单的约束水平上。我做了一个统计,旧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中的“不许”、“不准”共9点,占全部内容的28%以上,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中“不许”、“不准”仅3点,占全部内容的7.6%左右。“不”字的砍掉,意味着由过去的重视他人教育转向重视自我教育,并把他人教育限制在引导自我教育发挥作用方面。新的守则丢掉外在的简单化,突出内在的意愿化,并将此作为规范行为的指导思想,这是可喜的进步。
  
  二、突出了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的现实性
  
  人的道德心理形成分为自发、自觉、自由三个发展阶段。自发阶段是个体道德心理的萌芽阶段,自觉阶段是个体道德心理的形成阶段,自由阶段是个体道德心理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此时,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必然之则”已转为自身的“当然之则”。旧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中不乏将自由阶段的道德规范提到自觉阶段甚至自发阶段中来。这种超前交叉的行为规范缺乏与中学生道德心理发展阶段的吻合性、相符性。北京市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一改旧规范人为拔高之处,大大增强了与学生道德心理发展阶段相符的现实性。
  任何道德规范都是对现实的道德关系的概括与总结,是现实的经济、政治、社会和人们的道德水平、道德觉悟的产物。因此,道德规范才具有现实的可接受性、可行性,能够成为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支配和制约着人们的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由此可见,包括学生守则在内的任何行为准则其作用的发挥与保证,无不由其自身的现实性所决定。如果它们曾经具有现实性而现在已失去现实性,那么无论怎么提高执行力度,也会变成毫无意义的、僵死的、形式的东西。因此,北京市教委在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中,将旧的守则中的“两热爱”改为“五热爱”,将“三遵守”改为“四遵守”,大大提高了中学生守则与规范的现实性。当然,作为学生守则也应有一定的理想性,提出的道德要求应高于现实,否则,也会失去规范的作用。但守则的理想性必须从现实性引伸出来,是立足于现实的理想。新守则中的“五热爱”与“四遵守”,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既可衡量现在,也可导向未来。相反,旧守则中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见义勇为”等,由于过分脱离大多数学生的现有道德水平、不具有现实普遍性而被删除,我认为,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突出了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的公德性
  
  独生子女在个人道德特别是在创造性、独立性和勤俭节约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普遍的缺陷,他们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合作能力、责任心、适应能力、受挫折能力等均比较差。因此,在坚持教育方针的大前提下,把培养具有较高公德水平的“合格公民”作为学校德育培养目标的阶段性重点,有利于唤起受教育者的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和公德意识,使之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依法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分析发现,旧的中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中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德内容仅占全部内容的25%左右。不难看出,旧的守则对社会公德的重视程度,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既远远落后于当时,也落后于现在。因此,北京市教委在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中将与社会公德相关的内容提高到占全部增添内容的50%左右,使新守则与规范富有社会公德性,又将新增内容置于公德的适切性水平上,从而大大增强了守则与规范的可接受性。
  必须指出,社会公德只有成为个体自觉自愿的选择,才能在个体那里得到真正的实现;社会公德只有进入个体的思想意识、情感、意志之中,才能转化为个体的内在素质和实际行为,才具有道德行为的活力。从这个角度出发,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将旧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中过于偏窄的个体化的行为准则删除,有利于学生的公德意识与行为的培养与巩固;同时使公德内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综合性色彩,这既能满足个人发展之需,又能满足社会发展之需。
  
  四、突出了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的义务性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9页)
  义务是指人们对社会、集体和他人应当履行的道德责任,是一种有益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无需外来监督的自觉执行的命令。 由此可见,只有在学生守则里强化道德义务的要求,才能使学生形成道德责任和产生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由于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旧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里有关道德义务的内容难免滞后。对此,北京市教委在新的中学生守规与规范中予以高度重视,使道德义务内容占到新增内容的40%以上,其中对社会、对国家应尽义务占新增道德义务内容的40%左右,对个人与家庭应尽义务占其60%左右。虽然对国家、对社会应尽义务要高于对任何个人应尽的义务,因为整个社会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但对中学生来讲,我认为,这样处理合情合理。因为,个人道德义务内容多于社会道德义务内容正好体现了中学生道德心理发展的年龄阶段性特点。我们知道,只有增添道德义务内容,才能培育学生当前十分薄弱而需要加强的道德义务观。而培育道德义务观同树立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同对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理解联系在一起,会使履行规范变成学生自己内心的要求。
  
  五、突出了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的包融性
  
  旧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由于种种原因而难免存在行为规范的“白区”甚至“误区”。对此,北京市教委在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中将与时俱进的内容增补进来,使其具有必要的包融性。中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增补的主要内容涉及:时政行为要求、“五爱”行为要求、公德行为要求、守法行为要求、人格行为要求、诚信行为要求、思维科学行为要求、自立行为要求、合理需要行为要求、风格行为要求、性格导向行为要求、环保行为要求、自救行为要求、良好习惯行为要求、资源保护行为要求、消费行为要求、挫折行为要求、尊严行为要求、文明行为要求、网络道德行为要求、信息行为要求、斗争行为要求、礼仪行为要求、健康情趣行为要求、舆论行为要求、文物保护行为要求、社会活动行为要求、集体纪律行为要求、孝敬行为要求、审美行为要求、锻炼行为要求、集会行为要求等等。当然,在某一时期或某一次道德行为活动中,应突出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道德义务与相应要求。但作为较长时期实行的面向全体学生的守则内容,应力求把时代需要的各种道德义务与相应要求都包括进去。因为不完善的守则,不会产生理想的全面的效果。所以,北京市教委力求新增补的内容具有全面性,这是很对的。
  
  六、突出了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的创新性
  
  《学会生存》一书强调:“教育在这个范围内有它复杂的任务。这些任务有:保持一个人的首创精神和创造力量、而不放弃把他放在真实生活中的需要;传递文化而不用现成的模式压抑他;鼓励他发挥他的天才、能力和个人的表达方式,而不助长他的个人主义;密切注意每一个人的独特性,而不忽视创造也是一种集体活动”。以此为标准衡量旧的行为守则,我们发现,旧的中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只是特别强调“专心听讲”、“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等,只会有利于接受性学习,而不利于研究性学习。当然也不利于《学会生存》中所强调的“保持一个人的首创精神和创造力量”、“鼓励发挥他的天才、能力和个人表达方式”等。当然,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规范仍保留了“上课专心听讲”、“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等内容,这是出于更好地进行和完成当前我国课堂主流仍是接受性学习的需要,这符合现实需要性的一面。但新的中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同时又添加了“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等内容,并且将“专心听讲”改为“刻苦学习”等。这些新内容体现了素质教育以创新精神为核心的重要思想,有利于引导学生增强创新意识,使开拓进取、求真求善、迎接挑战、敢于冒险、尽职负责、追求科学和勇于献身等精神得到弘扬。
  
  七、突出了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的国际趋同性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召开“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后发表了一项《学会关心》的宣言,列举了当代道德的危机,提出“恢复具有早期时代特征的关心价值观已势在必行”,发出“关心家庭、朋友、同行、社会、国家及其他物种,乃至地球”的号召。在此前后,美国要求培养学生:诚实、真诚、勇敢、信念、公正、容忍、人格、宽容、善良、助人、言论自由、选择自由等,要求学生爱美国、爱美国的社会制度、遵守美国的法律,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强调公民责任包括:社会正义、社会了解、维护公益、公民的世界责任、遵守法纪、公民的政治责任等。日本要求培养学生: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独立自主地承担责任,遵守公共道德,遵守纪律,尊重自己和他人,做到公平、公正,致力于实现正义;主动承担对社会和集体的义务,在了解劳动的意义的同时,体验为社会服务的喜悦,努力为公共事业发挥作用;尊敬父母,寻求家庭幸福并主动发挥作用;增强对老师、职工的敬意,热爱乡土及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外国人,热爱外国文化等。德国强调学生应成为家庭中的好成员,谅解和宽容别人的缺点,帮助残疾人和老人,远离社会上的吸毒等等,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反复深化。由上可知,全面强化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乃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教育界的共同呼唤、共同追求和共同任务。北京市教委新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与行为规范,乃是对全球这一共同呼唤的回应,乃是率先通过中小学生全面规范行为带动国人道德行为进一步规范化的创举。在约束性规范方面的全球趋同,也是为了增强首都中小学生的国际伦理意识与行为,提高心理适应能力,自塑美好形象,从而更有利于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更有利于21世纪人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与发展。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地质大学附属中学 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