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5期

正视学生伤害教师现象

作者:张旭东




  在众多媒体倾情关注教师对学生如何不人道的同时,我们身边却发生着诸多学生侮辱、殴打教师的事件,其严重后果和愈演愈烈的趋势使我们必须正视它——教师为什么会被伤害?教师被伤害以后该怎么办?
  
  一、教师被伤害的原因
  
  笔者认为,教师被伤害源于师生矛盾(这里的“师”并非特指被伤害的教师),师生矛盾的实质是教师所代表的社会对学生发展的要求与学生现有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从这个角度来说,教育过程也是师生矛盾变化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时出现矛盾双方的对立是很正常的。我们应从对立双方即师生双方来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造成对立乃至冲突的原因。从教师这方面来看,有时的确会有诸如要求不当、方式不当、缺少师德、心态不好等方面的原因;从学生这方面来看,也有种种因素会导致师生对立,这些因素除了一时的过激反应,更主要的是由于学生的心理、认知等方面的不成熟造成的。所以,把学生伤害老师的行为完全归结为教师的错,搞“一边倒”、“一刀切”的做法是偏颇的,也是很不公正的。如有一位教师从教学楼下走过时,楼上有学生因他谢顶而故意往他的头上吐痰,而其他学生还在一旁起哄,如此令人恶心的事情难道也是教师的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师生冲突时,不管是学生错还是教师错,都应归结为教师错,即使学生有错也避而不谈。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纵容,使有的学生敢于更肆无忌惮地伤害教师。
  
  二、教师被伤害以后该怎么办
  
  被伤害后的痛苦和无助是许多教师普遍面临的状况,对此,多数教师宁愿选择委曲求全、自我化解的方式以息事宁人。这不仅成为影响教师心理健康的一个因素,更是导致现实中教师对学生“不敢管”和教育滑坡的直接原因。因此,维护教师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既是教师个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
  (一)社会应维护教师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学生只要认错就达到目的了,如果要处理学生,就等于把教师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准、认识问题的高度降低到了和学生同等的程度上。所以,一旦教师受侮辱或遭遇“校园暴力”,往往是学生向老师道个歉或者学校领导出面圆一下场就算了事。这是社会对教师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对伤害教师行为的一种纵容。教育是一种没有标准答案更不可能有唯一答案的社会活动,社会个体和组织(如家长和媒体)应客观而公正地评价和监督教师的工作,应避免因见仁见智的差异而苛责教师,更应避免只顾自身最大限度地获利而不惜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如果社会不能尊重和爱护教师,教师又拿什么去尊重和爱护我们社会的下一代?我们呼吁社会,要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并给教师一个宽松的育人环境——不仅为教师,更为教师所育的人!2002年5月8日的《教师报》报道,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决定》。针对该地区接连发生的侮辱、殴打教师的事件,区政府明令:谁对教师不规矩,政府对谁不客气。这说明我国在维护教师尊严和合法权益方面已有了令人欢欣的起步,但目前毕竟还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更具广泛性、权威性的具体规定。同年,法国通过的一项新法律规定:13岁以上的学生如果再辱骂教师和学校的管理人员,除了可能受到去社区劳动、打扫卫生,或是被学校开除等以前通常的惩罚之外,还可能被判处最高6个月的监禁。这项新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损害教师人格和尊严的语言、文字、图像、邮寄物品以及手势和威胁性姿态,都将被视为对教师的侮辱,并将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学生家长在学校中侮辱教师,他们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法国的做法至少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就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有较强操作性的具体立法的保护。
  (二)教师自己主动依法维权
  人权观念和法制观念是现代人的基本观念。教师既拥有作为公民应具有的各种权益,也拥有从事教师职业的各种权益,如《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受到学生伤害后,应有依法维权意识,要认识到法律赋予教师的权益和赋予学生的权益一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学生伤害教师如何处理,虽然《教师法》没有做出具体的明文规定,但教师可以参照《民法》等法律,依法维权。有关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假如学生伤害教师,教师可以直接起诉其监护人。依法维权既是教师的权利,能保证教师生活和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它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身负育人重任,依法维权的行动本身就是一种身教,就是对学生进行法制和人权观念的教育。那种认为教师即使被伤害也不能和学生计较,认为为人师表就应以牺牲人格为代价,甚至被学生打掉牙也只能往肚里咽的想法,都是教师无能的表现。如果一个教师面对学生的伤害而无能为力,那么他凭什么在班里整顿班风,弘扬正气,又怎么能不让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学生在遭受校园暴力、被迫交“保护费”等种种不法侵害时也无能为力呢?
  (三)让伤害教师的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一种教育
  学生伤害教师的原因、情节和后果各异,其责任自然也不同。教师应使该承担责任者承担其责任,有多少责任就应承担多少责任,因为承担责任的过程也是成长的过程。当一个人犯错误的时候,内心都有一种承担责任的准备,对过错方不追究责任反而对他是不利的。心理学原理表明,一个人做错了事若被轻易放过,那么在同样的情境下,这个人重复和加大错误的概率将会增加。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责任教育也就愈显重要。社会(包括家庭和学校)要给学生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的机会,不要包办。因为包办得越多,学生的责任意识就越淡薄,承担责任的能力就越差,就可能会纵容出毫无责任心的、极端自私的利己主义者。现实中,不仅是家庭,甚至连学校也都成了“溺爱”学生的地方。教师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动辄获咎,对犯错误的学生点名批评是侵犯其隐私权,让破坏教学秩序的学生离开课堂是侵犯其上课权,没收学生上课时玩的东西又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反之,学生在网上骂教师是教师不对,学生打教师还是教师不对,而曾闹得沸沸扬扬的青岛市某中学学生联合“炒”掉班主任一事,竟是因为这位班主任不让学生谈恋爱、穿出格的时装。难道我们真要重蹈西方“过度赏识”的覆辙吗?
  总之,历史上的正反经验都在提醒我们,“国将兴,必尊师而重傅”,维护教师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应成为时代的共识、民族的共识,这既是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教师进修学校2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