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7期

从“孟母三迁”到“封闭式管理”

作者:张新飞




  汉刘向所著的《列女传·邹孟轲母》载:昔孟子少时,父早丧,母仉氏守节。居住之所近于墓,孟子学为丧葬,[足辟]踊痛哭之事。母曰:“此非所以居子也。”乃去,舍市,近于屠,孟子学为买卖屠杀之事。母又曰:“亦非所以居子也。”继而迁于学宫之旁。每月朔望,官员入文庙,行礼跪拜,揖让进退,孟子见了,一一习记。孟母曰:“此真可以居子也。”遂居于此。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孟母三迁”的典故,这一典故说明了环境对一个人的教育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孟子所处的时代,面对“近于墓”、“近于屠”不利于孟子成长的社会环境,孟母采取“迁于学宫之旁”的措施,避开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今天,学校面对社会环境中种种不利因素的冲击,大多数采取了关大门、严进出的“封闭式管理”的措施。所谓封闭式管理就是在学校管理中对学校内部与外部之间互动的时间、空间、人员、信息等因素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筛选,抵御和阻断社会不利因素对学校的侵袭。
  无论昔日的“孟母三迁”,还是现在的“封闭式管理”,都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教育责任的分担。在“迁”和“封”这两种迫不得已的措施背后,作为教育责任另一个主体的社会没有承担起它应该承担的责任——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从而导致家庭与学校将社会没有承担的责任被迫承担下来。
  我们知道,一个婴儿刚刚出生,从社会学角度讲,仅是一个“自然人”,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成为“社会人”,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之为社会化。在这一过程中教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这里的教育并非仅指学校教育,还应该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所以,在个体成长与发展过程中教育责任承担者有三个:学校、家庭、社会。
  从孟子所处的时代到现在,学校教育尤其是作为教育者的教师,被家庭和社会赋予非常重大的责任,无论是旧时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还是今天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都可以从中体会到教师的责任重大。不可否认,这些溢美之词都说明人们对教师怀有深厚的敬意,而且给予了教师极大的赞誉与肯定。但如果从责任分担的角度来看,这却让教师必须承担与这些“美丽词汇”相匹配的责任与义务,而这些责任有些本该是家庭承担的,有些本该是社会承担的。
  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 我们对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所分担的教育责任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学校分担的责任最重,因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教育在人们的生活与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学校教育寄予厚望,认为学校教育能够独立承担将孩子培养成为我们理想中的人材的重任,于是对学校教育提出很高的要求,以为一旦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必须完全承担对学生的教育责任,甚至包括照顾的责任。因此也就不容许学校教育有任何失误,否则就会招来激烈的批评。
  但是,社会和家庭在批评学校的时候,往往容易忘记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人们批评学校德育实效性差,而电视、电影、网络、报纸等传媒中色情、血腥、暴力却在泛滥;人们批评学生学习负担重,各种出版社却将出版的良莠不齐甚至错误百出的辅导资料拼命向学生推销,家长花高价请家教,社会上各种补习班、提高班、艺术班遍地开花;人们批评学校不能使学生全面发展,而家长却教导子女“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教科书”,不愿让孩子参加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最怕孩子“不务正业”而耽误学习……
  许多家长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对孩子的教育往往不得法,或是方式简单、粗暴,或是一味宠爱,最终只好哀叹:“老师,这孩子我们实在是管不了,拜托你了。”由此逃避所应该承担的教育责任。
  还有学生出了安全事故,不管学校有无过错,社会舆论、家庭将所有的矛头都指向学校,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学校,学校不仅要承受道义上的压力,还要承担经济、法律上的责任。
  由此而导致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责任分担失衡,学校处于孤立状态,造成了学校教育上“5+2=0”和“1+1+1<3”的现象。
  所谓5+2=0,是指自学校实行“双休日”以来,有些学生每周虽有五天在校上课,但有两天在校外受到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几乎将学校的教育作用全部抵消。
  所谓1+1+1<3,即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方向不一致,对受教育者的要求和影响互相矛盾,从而导致三者之间配合不当、结合不佳,甚至不配合,造成三种教育力量相互抵消。如:学校教师认为学生吸烟喝酒有害身体健康,要求学生不要吸烟喝酒,而父母与亲朋认为吸烟喝酒是社交的需要,因此容许学生在家里或社会上吸烟喝酒;教师要求学生注重社会公德和文明礼貌,而他们在家里听到的却是父母的满口粗话,在社会上看到的是许多人的粗野行为,等等。
  失败的家庭教育必然导致失败的学校教育,无效的社会教育必然产生无效的学校教育。
  诚然,学校、家庭和社会所分担的教育责任不可能“泾渭分明”,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甚至相互重叠的,但不能因此而认为三者的责任不可划分或不必划分。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所承担的教育责任应该是各有侧重,存在一个合理性与平衡性的问题。
  社会承担的教育责任应该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一个有利于青少年成长与发展的法制环境。例如,美国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相当多,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而我们国家到现在连电影分级制度还没有出台,也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向未成年人卖烟、卖酒。
  有些法律制度尽管已经制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更需要贯彻落实。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但它并没有完全理顺各方的利害冲突关系,所以还必须像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建立起国家救援机制及社会赔偿机制,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责任。虽然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由于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执行,许多学校与网吧仅有一墙之隔。有法不依,形同虚设。
  同时,作为社会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的社会传媒,不能再一边激烈地批评学校教育的种种不是与不足,一边却向未成年学生显性或隐性地灌输许多与学校教育截然相反的观念、思想与意识。社会传媒也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净化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为青少年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社会有关部门还要加大校外教育资金的投入,为青少年提供适宜的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现在许多“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摇身一变成了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艺室甚至夜总会,许多图书馆、新华书店或改弦更张挪作它用,或因资金拮据难以为继。所以,建立一个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所必需的“硬环境”,是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当务之急。
  家庭的责任是协助和监督学校教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是终身的。作为家长,不能盲目地崇尚教育,以为将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就能教给孩子所需要的知识、劳动技能和高尚的灵魂,自己却不愿承担应该担负的责任。良好的家庭道德教育及科学教养方式,能够为子女进一步接受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教育是个系统工程”,教育事业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和支持。一个值得信任的学校体系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基础、道德共识以及相应的法律秩序、社会环境;一个值得信赖的学校体系需要全社会负起责任。
  (联系地址:浙江省黄岩中学31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