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期

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作者:陈永华




  《班主任》2004年第5期刊载的张旭东老师的《正视学生伤害教师现象》一文,揭示了普通中学尤其是农村中学普遍存在并呈发展趋势的学生侮辱、伤害教师这一严峻问题。这是一个亟待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这一现象不仅危及教师的人身权益,而且危及教育事业乃至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
  
  教师是“人”不是“神”
  
  中国教师扮演的是一个复杂而极富戏剧色彩的角色,是一个被“打肿脸庞的胖子”,是一个披着华丽外衣的“假贵族”。在许多美丽的光环下,教师俨然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天神,是没有七情六欲的圣人。教师必须整天衣冠楚楚、笑容可掬,骂不还嘴、打不还手。教师必须任劳任怨、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一句话,教师必须是最伟大、最崇高、最完美无缺的人类楷模,就如同燃尽自己、照亮他人的蜡烛。社会对教师的苛求与教师实际政治、经济地位的巨大反差,铸就了教师群体的虚弱地位,这是导致教师屡受学生伤害的社会根源。教师首先应是“人”,然后才是“教师”。教师所祈求的不是社会的怜悯与特殊“关爱”,而是做一个普普通通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让我们的教师从神龛上走下来吧!
  
  构建“新师道尊严”
  
  多少年来,人们对“师道尊严”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关键原因是对它的绝对化理解。因此,为了区别,我们赋予它一个新的名称——“新师道尊严”。“新师道尊严”或称“有限师道尊严”或“相对师道尊严”,它与“师道尊严”的最大区别在于“有限”与“无限”、“相对”与“绝对”。“新师道尊严”既讲“师道”也讲“平等”,依据一定的场合、一定的情境,或“师道”,或“平等”,而不是一概而论。讲“师道”,不是无限制的,讲“平等”,也不是无原则的。当然,“师道”与“平等”的区分与界定,须由专家学者来完成,不在本文论及的范围。如果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一些教师凭借“师道”而独断专行,侵犯学生的正当权益;也可以防止学生滥用“平等”而“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侵犯教师的正当权益。由此可见,“新师道尊严”是符合现代教育充分尊重学生个性与权益这一理念的,“新师道尊严”的提倡对保证校风学风的根本好转也是不无裨益的。
  
  评说两种典型观念
  
  观点一:“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
  这句话时常充斥于一些领导与学者的嘴中、一些报刊杂志的文章里乃至一些校园的大幅标语上。一时间,学生的自主性、自觉性、主动权、参与权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学生俨然成了学校的宠儿、上帝和主宰。学生有权参与教师的考评,学生有权监督教师的言行举止,学生有权选择教师的任课,学生的要求或建议得到充分的肯定与采纳……学生的一言或一纸举报信足以影响教师一生的荣誉与前途。与此同时,学生的缺点被谅解,学生的严重违纪被宽容,学生对老师的非礼被最大限度地化解,甚至学生对教师的侮辱与殴打也被看成为“教师教育不当”而淡然处置或不了了之。所有的这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地纵容与助长了学生伤害教师行为的发生。所幸的是,一些有识之士勇敢地站了出来,对“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这一观念提出了质疑与挑战。苏州市副市长朱永新教授大张旗鼓地提出了兼顾学生与教师权益的“为了人的一切,为了一切的人”的观点,这与早年提出的为全社会认可的观念“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不谋而合。教师也应有“自我”,也只有在良好的教师“自我”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地创造与发挥学生的“自我”、学生的“一切”,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观点二:“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
  这个观点违背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其一,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绝对的现象或事物。从教育的角度讲,不可能每一个学生都被“教好”,否则世上就没有白痴和罪犯,世界也就变成没有污点的完美世界了。其二,概念上的模糊不清可以得出论点的虚假和荒谬。以什么来作为“好”与“不好”的标准?是每一个学生点滴的进步(这既容易又难判断),还是每一个学生都考上重点高中或名牌大学(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间或是每一个学生将来都成为品行良好的优秀公民(事实证明这也办不到)?概念本身就模糊,怎么能够成为准确的论断?其三,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发展变化都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学生“教好”与“教不好”,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不能完全取决于外因(即教师的努力)。
  类似的观念还有不少,虽然它们“各有千秋”,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出发点本身就带有片面性,即只从教师这一方面“入手”,显然缺乏对教师的理解与关爱;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助长了学生的“傲气”。因此,解决学生侮辱、伤害教师这一问题,观念上的“拨乱反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推行“家长管教不力追究制”
  
  学生伤害教师现象的出现,固然有学校和社会的原因,但更有家长的因素,家长难咎其责。子女一经诞生,家长便有了抚养与管教(监护)的双重义务。子女管教的好坏,影响的不仅仅是家庭,还有社会。家长对子女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甚至姑息纵容;家长自身的市侩气息、品行不端、乃至道德败坏,对子女道德品行的养成有着极大的影响。“子不教,父之过。”家长有过,理应“追究”。“追究”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应该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譬如,可建立“家长管教不力追究制”:学生经学校多次教育而不思悔改的,可由学校以信函方式告知家长,以提醒家长;再犯,且程度有所加深的,以公函形式通过学生所在社区、街道、厂矿单位负责人通知家长,以引起其高度重视;仍不见效,且影响恶劣的,在学生所在社区、街道、厂矿单位范围内张榜公示,利用社会舆论督促家长加大管教力度;对涉及伤害同学与教师人身权益的,则由有关部门对家长诉之于法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手段,促使家长加强对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当然,这里提及的方法或手段是不完善、不缜密的,仅作“抛砖引玉”而已。
  
  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
  
  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已成了历史名词,不久前,浙江省又明令规定取消“劝其退学”和“勒令退学”,再加上教育行政部门早已三令五申的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和教师已不再拥有能使一些学生稍稍“畏惧”的所谓“硬”手段。由此,一些学生变得随心所欲、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层出不穷,手法手段日益恶劣,有的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对一些屡教不改的“害群之马”,再诉之于“感化”或批评,无疑是“隔靴搔痒”。解决这一严峻问题的方法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具政府行为的、有震慑作用的《学生管理条例》,对各种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可借鉴世界一些国家的做法(如法国对年满13岁以上学生的最高处罚可至判处6个月的监禁),以遏制一些违法学生的嚣张气焰,杜绝学生伤害教师现象的继续出现,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学生有一个良好的求学环境和求学权利,使中国的教育健康地发展,使祖国的“花朵”健康地成长。
  (联系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中学 3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