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1期
对待“惩罚”请不要“谈虎色变”
作者:李继彦
一、“惩罚”的教育功能
“惩罚”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严厉的处罚”。世间万物,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惩罚”无处不在:酸雨、泥石流、沙尘暴是对人类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罚款、罚没是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惩罚;就连足球比赛也有罚点球、出黄牌、亮红牌的惩罚。所谓奖罚分明,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对学生的教育中同样不能缺少“惩罚”。惩罚有着其他教育形式不可取代的教育功能:学生在违纪时接受必要的惩罚,可以收到“惩前毖后”、“惩一儆百”的教育效果。违纪学生只有接受必要的惩罚,才能在记忆里留下深刻的烙印,也只有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学生才会真正懂得:违反规则、触犯纪律、违背规律就要付出代价;在接受惩罚的情感体验中,学生的心理品质会得到历练,耐挫能力会大大增加;学生会在接受惩罚时静思己过,吸取教训。
二、正确运用“惩罚”
要充分发挥“惩罚”的教育功能,就必须在教育实践中运用好“惩罚”。
1.“惩罚”不同于“体罚”。“惩罚”是一种负责的教育,其目的是“惩前毖后”,其形式是不带伤害和攻击性;而“体罚”则往往表现为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并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消极情绪。因此在教育中要正确实施“惩罚”,而不是滥用“体罚”。
2.适时适度地用好“惩罚”。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把握好时机,还要考虑到学生的承受能力。比如某生第一次抄袭作业,教师一般不要马上运用惩罚手段,应先了解情况,学生抄袭作业的原因是什么,是不会做还是故意偷懒,并对症给予提醒、批评或警告;如果该生第二次又抄作业,说明第一次的说服教育没有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没有在其心灵中产生深刻而持久的效应,此时就应该给予适时适度的惩罚,例如可以根据该生的实际能力,让他写一篇题为《抄袭》的作文,并给他足够的时间,而不是勒令他把作业抄写10遍或20遍。
三、因人因事而异,奖罚分明
新课改突出学生的个性发展,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有的学生自觉性、自尊心较强,一向遵规守纪,偶尔违纪,没必要实施惩罚;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一般也不宜实施惩罚或者过重的惩罚;而对那些自律能力较差、屡犯错误的同学则有必要实施惩罚甚至较重的惩罚。即便是同一个学生,也要根据他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当奖则奖,当罚则罚,不能只罚不奖或只奖不罚,要奖罚分明。
总之,我们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只是拥有鲜花和掌声,他们只有经历过惩罚的苦涩和挫折的磨炼,才能真正走向成功,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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