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2期

班主任专业发展对教育政策保障的诉求

作者:潘 健




  从本质意义上说,班主任的专业发展是一种自我建构。脱离了班主任的自我发展意识,脱离了班主任的具体环境与经验,脱离了班主任的工作性反思,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班主任专业发展。但是,任何操作软件都是在一定的支持系统上运行的,假如我们把班主任的专业自我建构视为软件运行的话,那么提供合理的教育政策保障就是与此软件相匹配的支持系统。
  班主任的专业发展需要政府行为,需要教育政策法规予以引领和保障。因为政府的政策法规相对于其他影响来说,是一种主流舆论,它的发布渠道是正式的,影响源是官方的,推动力是强势的。笔者认为,要起到为班主任专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在教育政策法规层面至少应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落实班主任的专业地位
  
  在国家颁发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中,对班主任专业地位作了一定程度认定的表述有:
  1988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认定“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骨干力量。他对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其他各项管理的实施,协调本班任课教师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了班主任在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中小学德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998年,原国家教委又制定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条例》,提出了中学班主任的8条职责,小学班主任的7条职责。
  2004年,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完善班主任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使班主任成为令人羡慕的岗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
  解读上述政策法规对班主任专业地位认定的表述,我们感觉到,它们似乎更多从班主任的职责、要求等方面来认定班主任的专业地位,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推理演绎式的认定:班主任是由教师担任的,认定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和特性,班主任的专业地位和特性也就落实了。换言之,班主任的专业地位和专业特性是依附于教师而全无自身的个性。
  自然,从现在中小学的班主任制度来看,班主任确实是由教师兼任的,而且教师与班主任的专业地位和特性确实存在着诸多的共同之处,但班主任工作毕竟有不同于教师工作的专业个性。推演的认定不仅不能保护班主任的专业尊严,引发班主任的专业追求,还容易让人们产生班主任工作是一种负担的错觉。客观的情形就是如此:在许多地方,教师评定职称时,没有当班主任的经历和时限,基本上是一票否决,但提交送审的班主任工作论文却因没有学科专业性而不予接纳。这种指标体系隐含了这样一个信息——班主任是一个只讲“量”不讲“质”的工作,是一个无需研究但人人可尽又必须尽的“义务”。在许多学校,班主任成了大家“争相谦让”的角色,专业化水平较低的青年教师纷纷走上前台,充当“前锋”。入不可能做好他不想做的工作,以非自我的态度投身班主任工作实践,只能得过且过,只能品尝失落和痛苦,其工作质量之低,是可想而知的。在不少班级,不出事成了班主任最主要的目标追求,而建设优良班集体、促进学生素质发展的本真目标却成了缺乏支撑、装点门面的泛泛要求,班主任俨然成了一个“全能教师”。担任班主任却不做班主任该做的工作,班主任的价值就无从体现,功能便严重缺损。
  因此,在有关班主任的政策法规中,应该清晰地透露出这样的信息:班主任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并不是人人(包括教师)可以担任的: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发展来说,班主任都是一个值得进行专业追求的工作。
  
  二、提高班主任的专业待遇
  
  待遇,固然不是班主任专业追求的基础条件和动力源泉,一个班主任倘若以追名逐利作为目标取向,也绝不可能产生专业追求,获得专业发展。但是,也正是待遇这个“标杆”,体现着国家和学校对班主任工作及其专业性的重视和尊重程度,体现着一个追求专业发展的班主任的主体价值和人格尊严。国家政策法规应该对班主任应享受的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的专业待遇做出较为明晰的规定。
  从物质待遇来讲,最早做出具体规定的是《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教计字489号),明确规定中小学班主任的月发津贴为4至6元(根据班额)。在此以后,有几个文件谈到提高班主任津贴的问题,较多表述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拨发的班主任津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津贴。”或“津贴标准的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因此,国拨部分的班主任津贴一直维持在极低的水平,20多年基本未变。在物质生活日新月异、工资报酬水涨船高的今天,这样的津贴标准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无形之中,班主任工作就成了一个靠“奉献”支撑、无“专业尊重”的“额外负担”。虽然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制定统一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决非良策。但是根据班主任专业劳动的实际,可以换一种思路来解决这个问题,如用占教师工资的比例来确定不定额标准,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发放定额标准。
  从制度待遇来讲,班主任暂时还是一个缺乏制度保护的专业工作。仅就职称评定而言,其他专业人员随着专业素质的提高,职称也会拾级而上与之匹配,如《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职改字112号)明确规定:“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而一个班主任即便工作时限再长,经验再丰富,专业素质再高,其“职级”也无缘攀升。这很容易挫败大批有专业追求的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当然,班主任的职称(或职级)评定与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定不同,更具有“校本”的特征,所以不适宜统一评审,而应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讦定。但从国家政策的层面,应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为具体学校评定班主任职级、给予班主任专业信誉保护提供政策依据。
  说到精神待遇,常常引发人们的感慨。原先没有班主任津贴的时候,许多教师倒是争先恐后踊跃担任班主任,因为那时候“当班主任是当教师的光荣”“是优秀教师才能具备的殊荣”,当班主任能给教师带来极大的心理满足和精神愉悦。如今教师当班主任虽然能享受一些工作津贴,但却纷纷把班主任工作“视为畏途”,看作负担,个中原因非常复杂,但享受不到精神待遇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政策法规中应积极倡导学校、家庭、社会尊重班主任,积极鼓励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并进行专业追求,同时采取评优等多种形式提高班主任的精神待遇。
  
  三、推动班主任的专业培训
  
  随着班主任专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一个好教师不一定能成为一个好班主任;班主任专业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成长、逐渐走向专业成熟的过程;必须高度重视班主任的专业培训工作。但在现有的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专业培训的内容比较多,而班主任专业培训的内容几乎没有。这一方面说明班主任专业化理念在教育政策法规中还没有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说明班主任专业培训尚“淹没”在教师培训之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班主任专业与教师专业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内容范畴,但又有异于教师专业的特质,用教师专业培训无法代替班主任专业培训。关于班主任专业培训的政策法规方面的“空白”,必然造成班主任专业培训工作的无法可依和不受重视。因此,教育政策法规应对班主任的专业培训进行部署或提出指导性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多是从国家政策法规的层面进行叙述,事实上,班主任专业发展的政策保障,还需要或更需要在地方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付出实实在在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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