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中小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义务有哪些

作者:苏家成 宋志刚




  中小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是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其确定的义务来体现的。那么,中小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义务有哪些呢?
  
  1.教育义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学校的主要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校教育义务共有5条:①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把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②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③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根据条件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④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指出的9种不良行为;⑤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2.报告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定了中小学校有将学校和未成年人的活动,及时向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公安机关进行报告的义务。①学校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促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②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主。工作笔谈。动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③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应向公安机关报告;④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些规定,对于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具有重要作用。
  
  3.管教、帮教和指导义务
  
  管教、帮教和指导义务是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延续。①发现未成年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指出的9种不良行为,应采取措施严加管教;②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③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④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
  
  4.制止义务
  
  ①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②发现未成年人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指出的9种不良行为,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5.查找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和第2条规定:寄宿学校的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查找非正常外出学生是中、小学校管理、管教未成年人,预防其犯罪的应尽义务。
  (联系地址:河南省桐柏县法院 474750)
  [责任编辑: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