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校纪校规”绝不能违背国法

作者:姚连英




  “写错一个字,重写10遍”;“座位周围发现一张废纸,罚扫地三遍”;“上课走神罚站1小时”;“迟到5分钟不准进教室”;“上课睡觉。把板凳顶在头上罚站”……这是某校制定的“校纪校规”中的一些条款。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必须有校纪校规,否则很难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校纪校规制定得越严厉越好,更不意味着可以罔顾法纪,随意制定校纪校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时时、事事、处处都要讲究依法办事,校纪校规的制订不仅要尊重中小学生的意见、家长的意见、社会的意见,更必须在《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进行。决不能侵犯、践踏学生合法权益,更不能侮辱学生人格。上述带有明显体罚性质的“校纪校规”,显然构成了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不仅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要求格格不入,更与教育的目的、宗旨背道而驰。
  在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政策中,都有时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条文,各级各类学校不仅应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更应以此来约束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与教育教学行为。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据有关报道.河北省某县将100多所中小学的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全面的检查,发现其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总数竟达数千条,令人触目惊心!因此.笔者认为,各级各类学校都有必要认真思考、重新审视本校的校纪校规,对有悖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时修改。学校只有首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依法执教,才能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也才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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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秀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