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这副眼镜该不该赔?

作者:徐 利




  编者按:文中的事例很小,却涉及一些不为教师熟知的法律和规章。徐老师因为了解有关规章的内容,所以能按规定处理,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您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是否也遇到过涉及法律、法规等案例?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是否有经验或教训可以与大家分享或共同探讨,欢迎来稿。
  学生小杨在体育课上把足球踢到了邻班小张的脸上,撞碎了小张的一个眼镜片。当时小杨觉得理亏,且对方比自己高大,有些胆怯,就答应赔小张一副眼镜。
  然而,当小杨看到小张发票上镜片的价格是60元时,认为太贵,不打算赔了;班里的同学听说后也都认为小张有讹人之嫌。有了同学的舆论支持,小杨便拒绝赔偿。
  得知此事后,我把小杨和小张找来了解情况。小杨坚决地表示他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因为体育比赛规定都是这样的。小张也同意以下说法:此前双方并不认识,所以小杨不是故意的。但他又认为,不管怎样,自己的眼镜是被小杨打碎的,且在这之前他已同意赔偿,应该履行诺言。在将事情的前因后果了解清楚后,我告诉两人:“根据体育活动、体育比赛的有关规定和《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小杨没有赔偿的责任。但由于他一开始答应赔偿后来又反悔,以致本班同学指责小张,让小张在感情上无法接受,并且小杨没有及时把这件事告诉老师,这些做法都不妥当。本着团结友爱、消除后患的原则,希望小杨能赔偿小张20元钱。”接着我又告诉他俩,如果不同意这样处理,可以到政教处去反映,但决不能私下找人要挟或以武力来解决。两人都点头表示同意。
  现在国家和学校都在强调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素养,学生也越来越重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对于在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中纯粹因为意外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当事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不需要赔偿等问题,有些学生甚至教师都不一定清楚。在事情发生后,小杨知道了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坚决拒绝赔偿;而我刚好也了解一些相关规定,因此当时没有凭想当然来处理,从而避免了尴尬局面的出现。这件事对我的触动很大,也启发了我:学生永远是维护自身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一定要尽可能使其熟知涉及他们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有关法律条款;当前学生的平等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教师不能把学生当作任意支配的客体,应该平等地对待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时要有理有据,坚决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这既是依法治教的需要,也是取得良好教育效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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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