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批评不能忽视学生合法权利

作者:刘稳丰




  批评是教师常用的教育管理方法,属于教师的教育管理职权,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不仅享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享有《教育法》赋予的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教师在批评学生时,不能忽视其合法权利。
  
  一、学生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师法》第8条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作为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论学生年龄大小,不论学生本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人格尊严,教师在批评学生时,均不得侵害学生的人格权。有的教师易感情用事,动辄指责、讽刺甚至粗言恶语,当众挖苦、羞辱,把学生斥为“蠢猪”“傻瓜”“笨蛋”“弱智”等。实际上,这是无视学生人格权的行为。
  
  二、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正评价一般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教师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评价学生的品行;其二,对学生的评价标准要统一。有时为了使犯错误的学生猛醒,有的教师有意无意夸大事实,加重错误的性质,尤其当用尽各种教育办法也无效时,教育者认为学生不可理喻,因而使用“你总是”“从来”“根本”“绝对”“永远”等绝对化词语。用孤立、静止、片面的眼光看待犯错误的学生,这是形而上学的表现,也是对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侵害。
  
  三、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实际工作中,有的教师往往把学生对违纪事件的解释、对批评的反驳视为态度不老实,认识错误不深刻,接受批评不虚心,因而阻止学生的解释和申辩,甚至由此而加重批评或上升为纪律处分。保障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保证正确实施批评的重要前提。从学生的解释和申辩中,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犯错误的背景、条件及心理动机,有利于教师全面掌握客观情况,也有利于消除学生的疑惧心理和对立情绪,提高批评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在批评学生时应允许学生辩解,表明自己的主张。教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认真对待,进行必要的复核调查,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同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尽管学生解释和申辩时可能缩小、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但只要教师把握学生陈述和申辩的这一特点,是可以去伪存真的。
  
  四、学生的申诉权
  
  《宪法》规定,公民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教育法》将学生的申诉权列为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申诉权是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表达权,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我们认为,对批评不服也可以提出申诉。目前,各学校的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包括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等,均在规范进程中。但不管怎样,只要被批评者提出申诉,教育者都必须意识到这是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批评的最终目的是育人。不能以损害学生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对学生进行批评必须以尊重学生的权利为前提。在这个法治日渐昌明、权利备受关注的时代,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和平等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赵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