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你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了吗

作者:姜开颖




  作为教师,我们比较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劳动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等等。但在平时的工作中,不少教师却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直至学生及家长依法维权时,才恍然大悟。现择要列举一些学生的合法权利,供老师们参考。
  
  一、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一些问题学生常被老师以各种借口赶出教室,随意停课,让家长将学生带走。这都是侵犯学生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之一。作为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切不可意气用事。教师要宽容问题学生的“错”和“笨”,允许他们在犯错中走向成熟。确保学生不辍学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隐私权
  
  有的教师,从良好愿望出发,为避免学生“早恋”,私自截留学生信件并拆阅,或偷看学生日记,甚至在办公室取笑学生的内心情感,这是典型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另外,翻看学生的书包和桌子抽屉,渲染学生的生理缺陷,这些看似平常的学生管理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的成长有一个过程。教师对学生的管教应有一个相对独特的时空范围,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其情感、内心世界理应受到教师的尊重和保护。
  
  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是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一种侵犯。特别是那些后进生和问题学生,教师容易对其采取罚做作业、罚站、罚跑等变相体罚方式。中小学生作为学校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健康权更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和教师的人文关爱。“好心”的老师,千万注意不要在“好心”的管教中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四、人格尊严权
  
  有的教师工作简单、求同,忽视学生的智能差异,片面地以成绩优劣把学生划分成优差生,对后进生的“错”和“笨”不能容忍,缺乏耐心和爱心,甚至拿后进生的不足与优生相比,当众羞辱学生。这些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权利的侵犯。
  另外,学生的姓名权、荣誉权也时常有被侵犯的可能。一旦构成侵权,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教师因此而遭遇烦恼和麻烦。因此,要慎之又慎。
  作为中小学教师,既要尽心尽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这是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施教,提高国民法律素养的必然选择,于国于民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责任编辑 苏学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