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重拾“惩罚”

作者:沈洪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老师去内蒙古一所学校讲学时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此话一出,引起轩然大波。不少教师惊讶不已,现在谁还敢批评、惩罚学生啊!
  许多人认为:学生的个性不同,要用多元化的教育手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没有差学生,只有差老师或不称职的家长。然而不能回避的现实是,问题学生的教育转化已经成为我国中小学教育中一大难题。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确实应该成为教师执教的道德底线,但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的正面引导,却日益失去对顽皮学生的约束力。而一旦学生受到严厉的教育处理,某些不通情理的家长就会兴师动众,大肆声讨,无理取闹,甚至殴打老师。这类恶性事件在一向尊师重教的中国已经不是新闻。我们对学生的教育,到底该怎样继续?
  从性质上来说,教育本身就是一个违反人的自然天性的过程。教育就是要改变人的某种非理性状态,将某些规范、知识输入学生的心灵中,使他们能够应付未来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不管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甚至大量的强迫性内容。比如,背诵或写作业,就是要让孩子牢记某些公理、定理、方程式或语法、拼写规则。当教育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必然会出现硬性教育,而这种对违规行为的硬性教育,其实是为了强迫孩子牢记某些社会规范和伦理规则,也是一种教育手段,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教育惩罚。
  我们说的“教育惩罚”是指以“使犯错误的学生身心感觉痛苦,但以不损害受罚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处罚方式。惩罚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惩罚权属于学校,教师是执行者。因此,我认为惩罚是一种教育方式,是一种迫使学生必须接受教育的手段。
  在中国谈“罚”色变的今天,我们来看看国外教育中的惩罚。
  在韩国,老师可以对小学生、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实施体罚;而对高中生,木棍的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惩罚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在美国,家长打孩子是不合法的。如果家长打孩子,孩子可以报警,警察视情况决定是否带走家长。但是在美国的不少州,学校体罚学生却是合法的,老师“适当”地打学生,是允许的。有的私立学校以惩罚学生严厉而闻名,其体罚之重并不亚于中国古代的私塾。
  1989年,英国通过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体罚学生,两年后扩大到私立学校,1998年又扩大到校外,禁止家长体罚学生。但2001年11月,40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他们认为: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体罚是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是符合《=圣经》要求的,对儿童教育而言,“这是上帝赋予的一项纪律”。
  英国法律也规定,逃学儿童的家长会被罚款50英镑,有超过1万名家长因孩子频繁逃学而受到警告。从2000年11月开始,英国地方法院对没有履行家长职责而又拒绝到法庭应诉的公民可以处以2500英镑的罚款或者判处最长达3个月的监禁。
  显然,适当的、理智的惩罚更能体现出对学生成长的尊重和关爱,以避免他以后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上走更多的弯路,犯更多的错误。
  我不赞成老师对学生施行一些极端的、可能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体罚。这种行为,即使出于良好的意图,也是不合乎教师职业规范的,有些甚至是触犯法律的。那么,当学生出现非一般性的过错时,学校或教师应该怎么办?我认为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采取相应的“硬性教育”。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说:“假如某些人没有受到温和方法的影响,就必须求助于比较粗暴的方法,要到用尽一切方法之后,才能宣布一个学生不堪造就。”杜克先生在《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人的发展》中断言:“考虑到今日学校的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的这种似乎是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罚也是不现实的。”
  在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身为人师,要想让学生在人生这场“游戏”中不被彻底淘汰,就得让他们认清“游戏规则”,明白违反“游戏规则”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而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一线教育工作者,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惩罚的必要性。在及时、适度、尊重的原则下,应该对教育中的“顽石”实施可接受的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悔过自新。
  所以我认为,要想真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重新拾起我们不敢提及的惩罚,教育离不开惩罚。
  
  责任编辑:陈秀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