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2期
以“法规”为准绳,创建和谐班级
作者:王业苗
一、依法惩处,创建和谐班级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主要是由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和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2005年5月24日某小学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该班语文教师锁在教室里补做作业,学生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翻窗时被防盗窗栅卡死。这一意外事件,给受害人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同时也为我们教师敲响了警钟。在有的教师心目中,体罚学生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是“恨铁不成钢”,是“爱学生,为了学生好”,只是教育方法不当。其实体罚已经超出了学校正常教育行为的范围,是一种违法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一定要引以为戒,加强自律。在行使管教权时,要将学生权利作为管理工作出发点,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将管教与体罚、变相体罚混同。
二、依法收费,创建和谐班级
我国中小学已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制度,但一些学校和教师自立名目、巧立名目,收取学生班费、资料费、试卷费等费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种乱收费行为,侵犯了家长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声誉,败坏了教师的形象。其实,我们教师根本没有私自向学生收费的权力。因此,我们教师要站在历史的高度,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落实到日常具体的行动中去,确保不向学生乱收一分钱。
三、依法教学,创建和谐班级
一些学生的书包越来越重了,“最新同步测试(ABC)卷”、“课课练”等,堂而皇之地装了进去,收费上课、有偿补课的现象屡禁不止,也偶尔听说一位小学生家庭作业晚上要做好几个小时,疲倦得趴在桌上睡着了……这些都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参与新课程改革实验,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真正能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还给学生一个自由翱翔的天空。
四、依法待人,创建和谐班级
依法待人就是平等待人,尤其要平等对待班级中的一些特殊学生。这些“特殊学生”是指贫困生、学困生、调皮生和“留守儿童”等。大教育家孔子早就提出了“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被誉为“万世师表”的陶行知先生极力倡导“爱满天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所以我们教师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真正做到一切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实现“桃李满天下”的愿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中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特别强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尤其是 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工进城务工潮兴起后,产生了一大批父母都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数字,目前全国约有1000万左右15岁以下的“留守儿童”,他们有的跟爷爷奶奶过,有的跟外公外婆过,有的寄宿在亲友家中。这就意味着许多农村孩子远离了直接监护人,远离父母的关爱和教育,这种现象日益被社会所关注,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沉重话题。作为教师,我们对“留守儿童”应倾注更多的心血,奉献更多的爱心,引导他们健康成长,防止他们因缺乏父母之爱而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