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制度建设:班主任专业化的保障
作者:黄正平
职级制度:班主任专业化的重点
班主任职级主要是根据班主任的学历、年龄、任职年限、所管班集体状态考核结果、班主任和班级在各级评比中所获荣誉及奖励、班主任的学识和科研水平等情况评定班主任的职级。班主任专业化职级拟定分为五个层次:见习班主任、初级班主任、中级班主任、高级班主任和特级班主任。以上五个职级,按次序评选,原则上不能越级评选。在评选过程中,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年轻班主任可以提前破格参评高级和特级班主任。在班主任聘任过程中以职级落实班主任待遇。班主任的职级与教师的职称并列,同等对待,不同职级的班主任享有不同的报酬。从一些学校的试验情况看,实施班主任职级评聘制度,有利于调动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励班主任珍惜专业信誉、进行专业追求、促进专业发展。
薪酬制度:班主任专业化的保证
待遇固然不是班主任专业追求的基础条件和动力源泉,一个班主任倘若以追名逐利作为目标取向,也绝不可能产生专业追求,获得专业发展。但是,获得稳定而丰厚的经济收入是专业人员不断追求专业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任何一个专业成熟度很高的职业都有相当高的经济回报作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这个行业,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从业人员不断地致力于提高专业水准、建立严格的职业伦理规范,从而提高这一职业的权威性和社会地位。因此,合理的薪酬制度是激励班主任不断追求专业发展与实现职业自我的一种激励制度,体现着国家和学校对班主任工作及其专业性的重视和尊重程度,体现着一个追求专业发展的班主任的主体价值和人格尊严。1979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对班主任津贴进行了规定,即:“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1988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再次下发了规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学校在国家规定拨发的津贴的基础上,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提高标准,增加待遇,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是,从总体上说,待遇是偏低的,努力是不够的,发展不平衡的,且这些努力大多是“因势所迫”的应付之举,而非源于对班主任工作的切实重视和主动关心,更不是对其专业性的尊重、敬畏所致。许多学校分配制度中普遍存在诸如重量轻质、蜻蜓点水、过于强调奉献等特点,尤其是不管班主任的年龄大小、水平高低、年限长短、效益优劣,存在一个标准、一样待遇的“大锅饭”现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在今年两会期间,一些政协委员建议,要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见:《中国教育报》2006年3月14日)。
总之,班主任工作是一项专门的艺术,班主任要经过专门的培养,班主任应当成为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道德的专业工作者。班主任的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目标,是一种追求,也是一项事业,既需要班主任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去体会和感悟,需要班主任个体的素质建构、内涵提升、自主发展和自我超越,更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保障制度,促进班主任形成自己的专业角色意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