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做一个好说话的班主任
作者:孙鹏忠
1.给予学生诉说权——说明错误经过的权利
绝大多数学生犯错误都不是有意为之,有的学生虽然犯了错误,但可能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来降低错误的程度,仅此一点就该肯定。假如老师只看到错误的结果,而不了解事情发生的过程,就不分青红皂白,任自己宣泄情绪,不给学生说话的权利,若学生诉说一下“苦衷”,便斥责学生强词夺理,态度不好,不服管教等,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往往会造成学生的抵触情绪,加大工作的难度。
给学生诉说权,作用至少有三:教师在倾听学生诉说中明白真相,便于找到教育的切入点,此其一;其二,学生在诉说中表现或沮丧或害怕或不在乎等情绪,老师可以准确判断其心态,以便对症下药;其三,学生叙述错误的过程,本身就是认识、承认错误的开始,有时就是良心发现的具体表现。这样教育的效果应该是可见的。教师对过失学生的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告诉他或启发他知道错在哪里这个层次上,教育的最高层次应是唤醒他知错的良知和改错的行为。给学生诉说权,是达到“唤醒”这一层次的必要条件。
2.给予学生商讨权——提出恰当要求的权利
教师不能因为抓住了学生的“小辫子”就得理不饶人。学生有错,在正常情况下往往不敢与老师“讨价还价”,只是被动地接受批评,这时,如果老师能俯下身子征求一下学生的处理要求,就已经让学生感到惊讶了,若能够满足学生提出的恰当要求,打消他们的种种顾虑,学生必定感激老师给了面子——错,岂有不改之理!
学生与老师商讨处理的办法,有时甚至是哀求,说明学生有自尊心,有改过的愿望,老师应该抓住这个教育的契机满足他们提出的类似“保密”的要求,(如偷窃、早恋等敏感话题)不让他们在家长面前不好交代、在同学面前丢面子。而后,老师还要耐心疏导,单独启发教育,其效果应该很明显;否则,如果老师在气愤之下采取过激的处理办法,不给学生台阶下,学生势必会产生压抑情绪或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破罐子破摔”,教育的效果可想而知。即使是有些问题确实不能完全满足学生的要求,也可通过商讨的方法寻求学生能够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给学生商讨权,对于维护学生的尊严,提升学生对老师的信任,改善师生关系,更好地让学生改错,作用十分显著。
3.给予学生弥补权——弥补过失的机会
学生有了过失,最好让其“将功补过”。这样不至于让其放纵或内疚下去。如有学生买饭插队被值勤人员抓住,可让其协助维持纪律,这样,既让其他学生知道该生违纪了,又让该生在维持纪律的过程中增强责任感,对自己过错的认识更加深刻,改错的主动性会更为显见。
魏书生老师让犯错学生唱歌或做好事,根据错误情节的轻重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如某生迟到,本不是多大的“过”,可以让他选取合适的时间为大家唱歌,这样既活跃了气氛,给大家带来了快乐,又让学生知道有错必究。如情节稍重些,可让其拖拖教室、洗洗窗帘等。这样过失学生乐于接受,又为集体做了事,何乐而不为?
4.给予学生反省权——一定时间冷静思考的权利
不要希望过失学生能一下子改掉缺点错误,要给他们台阶,一步一步地让他们下来,使他们的心理状态有个调整的过程。因为有时过失学生一时还没有走出刚发生纠纷的圈子,情绪仍不能平静下来,如果老师此时处理过于急躁,劈头盖脸将其训斥一通,只会将事情办糟。
给学生反省权,让学生走出暴躁冲动,老师或感化或启发,让其获得足够的尊重,摆脱情绪的左右,冷静理智地思考,自我解悟,自我反省,并心悦诚服地接受批评,进而认错改错。
给予过失学生此四种权力,做一个他们心中“好说话”的班主任,相信他们会为此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