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2期

先守信骗取信任,后失信骗人钱财

作者:朱荣章




  “先是信守合同,发款交货往来正常,在骗取信任后卷款而去。”这种常见的骗术,不幸被河北省永年县的一个企业中招,害得永年这家企业老板实在够呛。所幸的是,被骗企业及时报案,永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诈骗嫌疑人刘某。因此,笔者提醒生意场上的人们注意,千万别‘中招’被骗。
  刘某今年52岁,系湖北钟祥市人,他与永年一家水泥公司原总经理是老相识,该公司既生产水泥,也生产磷肥。早在2001年,正当生产磷肥的磷矿石紧缺时,刘某突然来找总经理,称其在湖北经营一家磷矿,完全可以助总经理一臂之力。总经理很是高兴,之后,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应当说,起初的几次合作都非常愉快。每次汇款后,刘某如期、如数发货,看不出有什么不愉快的嫌疑。但到了2003年6月,刘某要求汇款10万元,公司悉数汇出。可这一次可不像过去那样守约了,刘某不但没有及时发货,连电话联系也联系不上了。总经理将所有熟悉刘某的人都问了个遍,都不知刘某的消息。无奈,总经理报了案。据警方调查:湖北钟祥市的刘某从没有经营过磷矿,原来的磷矿石是他在本地购买后发送的。
  刘某先守信骗取信任、后失信骗人钱财的卑鄙技俩,虽然是社会上并不鲜见的丑恶作法,不敢说“人人皆知”,但一些好心的人往往未引起足够的警惕,被他们“玩”的团团转,最终掉入他们早已设置好的陷井不能自拔。怎样才能不被险恶用心的人“玩”的团团转呢?笔者以为二招连环使用即可破解。其一招:严格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不搞“营业执照”外的一切交易往来,其二招:专人送款、专人查货发货,实施“全程守护”。为何提醒人们“连环使用”,一、就是尽量减少“营业执照”外的不规范“营业”,使自己的一切交易行为尽量纳入到国家允许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生意场上的违规风险。二、假如特殊情况,自己与没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必须发生交易行为,也须派专人专程送款,把货发走以后再将货款如数交给对方手里。此二招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拆开单独使用。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既对自己负责,又对别人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