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6期

《新说文解字》之释“讳”

作者:暴拯群




  《说文》:“讳,忌也。”凡需避忌之事,皆谓之“讳”,即《春秋》所谓“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而君主的名字更要避讳,否则便是犯了大不敬之罪,如唐柳宗元《捕蛇者说》:“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人”,本作“民”,为避李世民的“民”字而改作“人”。
  避讳最早见于《国语·晋语》中的记载:“范献子聘于鲁,问具山敖山。鲁人以其乡对。献子曰:‘不为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献子归,遍戒其所知日:‘人不可以不学,吾适鲁而名其二讳,为笑焉,唯不学也。’”
  至战国,秦继其俗,渐定其制。《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复召王翦使将击荆。”《史记正义》注释日:“号楚为荆,以庄襄王名子楚,讳之,故言荆。”到了汉代,避讳之法渐趋严密,有固定的同义互训之字相代讳字,避讳带有官方法律的性质。如高祖名邦,武帝名彻,史书便以“国”代“邦”,以“通”代“彻”。南北朝时,除了帝王,父母尊长之名也要避讳,是为家讳。
  避讳常用的方式除了改字,还有缺笔。缺笔的方法始于隋。罗振玉跋敦煌本《文选》云:“《王文宪集。序》内,‘衷’字缺笔作‘哀’,为隋代写本。”因隋文帝杨坚之父名忠,兼避同音的“衷”字。这种方法一直延续到清代。
  避讳实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陆游《老学庵笔记》云:“田登作郡,自讳其名,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冶游观。吏遂书榜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这就是民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来历,可谓荒谬至极。许多古代文献因避讳而被改得面目全非,竟使后人无法理解,如为避汉明帝刘庄的讳,《汉书·叙传》称“老庄之术”为“老严之术”。《汉书》有《蒯通传》,但历史上只有蒯彻,并无蒯通这个人,因汉武帝名彻,所以班固给他改名为“通”。《晋书,职官志》中载:“太宰、太傅、太保,周之三公。晋初以景帝讳故,采周官官名置太宰,以代太师之任。”这是避司马师之讳,改太师为太宰。《魏书·地形志》“平阳郡禽昌县”注:“世祖禽赫连昌置。”《旧唐书·地理志》为避后唐庄宗祖父“国昌”讳,改“昌”为“盛”,作“襄陵,后魏擒盛县”。县名因擒赫连昌而取的史实遂不为后人所知。
  古代书籍的流传依靠手抄和手刻,传抄刻印过程中难免讹误,故学者常以金石文字考订之,但有时却因避讳之故,碑刻也不可靠。《新唐书·肃宗纪》有“张维瑾”,《新唐书·司马承祯传》谓“承祯,谥贞一”,颜真卿书《李玄靖先生碑》作“正一”。这是因为颜真卿父名维贞,为避家讳,书碑时或省声或改字之故。
  既然古书因避讳而致误,后世便有人回改以恢复其原貌。这本是好事,却常有人误改以致出现新的错误,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后汉书》。唐章怀太子注《后汉书》时,为避唐太宗的讳,“民”字皆改为“人”。宋以后,校书者回改时竟将本作“人”者也误以为避讳而妄改为“民”。如“建武七年,诏郡国出系因见徒,免为庶民”,又“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县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等,这里的“庶民”均当作“庶人”。其实,凡律言“庶人”,均指奴婢及因罪被判刑者,与普通百姓的泛称“庶民”有着本质的不同。
  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避讳虽造成了古籍的淆乱,但也可以利用它来鉴别古书的真伪,考订其年代。如前文罗振玉根据“衷字缺笔作哀”,断定该书为隋代手抄本,即是极好的实例。可见,即使是糟粕,若能合理利用也是有价值的。
  
  编辑/张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