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4期

惊心动魄的晚清报律之争

作者:陈玉申




  有独立的报纸,才有独立的舆论;有独立的舆论,才能对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中国现代报纸在晚清兴起之后,逐渐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报界不仅致力于新思想、新知识的传播,更把监督政府作为自己的天职,对政策的得失和官员的言行作公开的评议。清政府为了控制舆论,试图通过新闻立法来强化对报纸的约束,而报界则极力争取报道和批评的自由,于是,围绕报律的制定和实施,双方展开了十分激烈的斗争。
  晚清报业原本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初创阶段的报纸都是由来华的外国人编辑出版的。到戊戌变法时期,出现了国人办报的热潮。由于守旧派对宣传维新的报纸持敌视的态度,康有为曾向光绪帝建议制定报律,期冀为报业寻求法律上的保护,这一建议为光绪帝所允准,但不久政变发生,慈禧太后下令查封各地报馆、捉拿报纸主笔,定报律一事也胎死腹中。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被迫实行“新政”,报业重新恢复了发展的势头,报纸上的言论也日益活跃起来。清政府欲以求新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便不能不承认民间办报的合法性,但对报纸的舆论冲击则忧心忡忡,“听之不能,阻之不可”,于是再次开始报律的制定。
  1906年10月,巡警部颁布《报章应守规则》,令各地报馆一律遵守。该规则有九条内容,实际上是九条禁律。除对报纸的刊载内容作种种限禁外,还明确规定开办报纸必须要经当局批准,充分暴露了清廷钳制报界、禁锢舆论的企图。就在一个月前,清廷刚刚宣布实行“预备立宪”,并许诺“庶政公诸舆论”,而《报章应守规则》却公开剥夺报界的言论出版自由,与立宪之精神背道而驰,因此,规则一公布,立即遭到报界的指摘和反对,
  《申报》对禁载条文一一进行批驳。比如,它指出,所谓“不得诋毁宫廷”,违背了立宪精神,因为中国的宫廷事务与政治关系极为密切,“皇室经费,既与政务相混,内官制度又与政体相睽”,报界对国家政事有“献议之权”,当然有责任记载、评议宫廷事务。如果因为报纸记载宫廷事务而加之“诋毁宫廷”的罪名,“其反背乎预备立宪之原理,岂待问也”?所谓“不得妄议朝政”,更是政治上专制。报馆议论国事,是其职责所在,对政府的方针及行动,有权利表明反对或赞成。报纸不是政府的臣属,政府也无权禁止报纸批评朝政。
  《汉帜》月刊对清政府进行了更加猛烈的抨击:“出版、言论、集会三大自由者,万国宪法中共同遵守之通例也,而报馆则具有出版、言论两部性质,各国文明程度之高低,皆以报馆之敢言与否觇之。清廷方议宪法,即犯三大自由之二。各国以报馆监督政府,中国反以政府监督报馆。”
  另外,由巡警部制订报律,也是不合立宪国的法律程序的,所以清政府不能说是个立宪国,而是“全地球之第一夜叉国”。
  由于各报馆对《报章应守规则》概不遵行,清政府被迫重加厘订,于1907年9月颁布《报馆暂行条规》。该条规对禁载事项作了一些修改:如将“不得妄议朝政”改为“不得登载淆乱国体事项”,将“凡关涉外交内政之件,如经该管衙门传谕报馆秘密者,该报馆不得揭载”一条中的“内政”二字删去。这些修改虽然对报界有所让步。但其钳制舆论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1908年3月,清政府精心炮制的《大清报律》正式出台,主要内容有:报纸登记办法、新闻检查办法、禁载事项等。这个正式的报律同样是一个只讲限制、不提保护的“半爿”性法律。对报纸的开办,它改批准制为注册登记制,但又规定必须缴纳保证金,对办报仍旧加以限制。禁止刊载的内容范围则比以前扩大了,如“凡谕旨章奏,未经阁抄、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一条,即为以往各律所未有。其中最具箝制性的,是实行新闻预检,报纸在出版前必须将报样送官署审查,经审查后才许发行,这等于在报人的脖子上勒一条绳索,随时可以窒息你的声音。
  《大清报律》的颁布,在报界激起了强烈的愤慨。报界同声谴责,一致抵制,《大清报律》的施行便成了问题。在上海,报纸多半在租界内出版,且挂着洋商的招牌,各报对报律的禁条根本不予理会,甚至连注册的手续也不去办理。北京报界则集体抗争,拒不遵守一日前送检的规定,官厅无可奈何,只好将“事前检查”改为“本日(即发行日)送阅”。1909年8月,内阁发生泄漏要件案,皂役李元、李福将内阁所拟五大臣谥号之奏稿抄出,送与报馆登录。大理寺审理此案,奏请实行报律,遂由民政部谕巡警总厅,传谕各报馆,饬令照办,凡翌日发行之报纸,必前一日送厅审查。各报纷至警厅争辩,并联合发表宣言书,申明不承认报律之理由:第一,如果检查后所发行的报纸仍有问题,理应由检查人员承担责任,而报馆不负其责;既然报馆不负其责,那么报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若要检查人员担负责任,必然对报纸有过多的限制,将使报纸无立足的余地。第三,中国报律抄自日本报律,但日本报律规定的是报纸发行时送交官厅检阅,并不是检阅后才准许其发行。中国报律更改为事前检阅,从根本上剥夺了报纸的言论自由。第四,事前检查会延迟出报的时间,新到的消息不能插入,不利于报纸的营业,第五,报律制定时没有征求报界的意见,报界当然没有遵守报律的义务。宣言书还正告政府:如果政府要强制实行事前检查,北京报界将采取一致行动,全体停刊,以示坚决抵抗。
  北京报界的抗争最终取得了胜利。由于担心激起更大的事变,民政部急忙收回成命,声称并无强迫实施报律之意。鉴于报律形同虚设,民政部于1909年11月奏请修正报律。但修订后再度颁行的报律仍然遭到报界的弃置,各报都无视报律禁载规定,一如既往地揭露弊政,抨击贪腐的官吏。有报人曾回顾说:“光绪末叶数年,出报既不报知官厅,其言论自由可谓有闻必录。对政治之得失、内外大员之善恶,皆可尽情指责;人民之冤抑隐疾,更可尽情登载。”
  晚清的报界之所以敢于同清政府抗争,使报律不能发生效力,原因在于报界已经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报纸不隶属于政府,政府便不能随心所欲地控制报纸;报律只讲限制、不讲保护,也就不能为报界所接受。所以说,有独立的报纸,才有独立的舆论;有独立的舆论,才能对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