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4期

是谁在唐诗里非法占地?

作者:李开周




  白居易有诗:“穿篱绕舍碧逶迤,十亩闲居半是池。食饱窗间新睡后,脚轻林下独行时。水能性淡为吾友,竹解心虚即我师。何必悠悠人世上,劳心费目觅亲知?”
  这首诗,写的是白居易53岁那年,在洛阳履道坊买的一套别墅。履道坊位于洛阳城的东南角,这套别墅,就位于履道坊的西北角。据白居易在诗里的描述,这套别墅不仅豪华,而且高雅,所以他在里面住得很满足。
  关于这套别墅的考证已经不少,有人从政治角度出发,分析了白居易的隐居倾向,有人从建筑角度出发,分析了白居易的造园艺术;还有人独辟蹊径,对白居易的收入作了一番探讨,借此推算出他买这套别墅时大致花了多少钱。不过大伙可能都忽略了一点,那就是这套别墅是否合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套别墅不合法,具体说,就是占地面积太大,违反了政府规定。
  咱们先看它的占地面积。白居易在诗里说,别墅有“十亩闲居”;在另一首诗《池上篇》里也说,这套别墅是“十亩之宅”。看来占地十亩是可能的。但是您知道,诗词里面的数字不能太当真,因为它们会跟着作者的情绪走,有时被夸大,有时被缩小,更多的时候,会为了韵律上的工整而被故意扭曲。所以白居易说的占地十亩只能作个参考。
  幸好《池上篇》这首诗前面还有白居易的序文:“地方十七亩,屋室三之一,水五之一,竹九之一,而岛、树、桥、道间之。”由此可以得知,别墅占地共17亩,其中建筑面积5.7亩,水池面积3.4亩,竹林面积1.9亩,剩下6亩空地,种了树,铺了路,摆了太湖石。
  再看看政府的规定。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这条法令的意思是说,居民建房占地,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核与批准,如果是自由人,每三口可以占一亩宅基;如果是奴仆,每五口才能占一亩宅基,包括以后宅基转手,受让方也必须符合前述规定,不能超标。
  白居易在洛阳买别墅的时间是长庆四年(824年),此时开元二十五年制定的法令仍然有效。他家里还有多少人呢?笔者翻了翻《白居易年谱》,发现这时候他爸白季庚已经死了,他妈陈夫人已经死了,他三弟白幼美已经死了,他爱人冯氏、儿子阿崔、女儿金銮也都死了,二弟白行简倒还活着,可是常年在外地工作,不跟他一块儿住。偌大一别墅,只住了三个人,一个是白居易,另外两个是他的小妾:樊素和阿蛮。白居易是自由人,按“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的法令,他最多只能占一亩。樊素和阿蛮是奴仆,按“贱口五口给一亩”的法令,她们连一亩也占不到。三人加起来,能占的宅基也不过一亩有余而已。政府定的指标是一亩,实际占的是17亩,白居易明显是非法占地。
  其实白居易已经有过非法占地的前科了。46岁那年,他在江西庐山给自己建草堂,竣工后写了一篇《庐山草堂记》:“是居,也,前有平地,轮广十丈;中有平台,半平地;台南有方池,倍平台。”平地长宽各10丈,面积是100平方丈,平台面积是平地的一半,故此有50平方丈,水池面积是平台的一倍,故此有100平方丈。合计占地250平方丈,折合亩数4亩有余(60平方丈为一亩),而住在草堂的仅他老哥一人,按照开元二十五年令,仍然属于非法占地。
  再往前追溯一下。公元812年,白居易41岁,在陕西农村买房置地。那套房子倒不大,仅五六间。后园却大得惊人,白居易在诗里写道:“种黍三十亩,雨来苗渐大。种薤二十畦,秋来欲堪刈。”即使诗句有夸张,想来也不会低于30亩。这时候,白居易母亲已过世,儿子未出生,只有爱人杨氏和弟弟白行简跟他住在一起。一家三口人,按规定只能占一亩,而白家至少占了30亩,还属于非法占地。
  仔细翻翻《全唐诗》,会发现唐朝诗人当中,非法占地的绝对不是白居易一人。比如王维描写丘为家的房子,有“五湖三亩宅,万里一归人”之句;耿讳(音“维”)自叙,有“数亩东皋宅,青春独屏居”之句。丘为和耿伟都生在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如果上述诗句所言是实,那么他们俩也有非法占地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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