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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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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最终失望地离去了。在离开之前,他对韩振东说:"你们搞新闻采访的,不用核实吗?" 你现在知道了,韩振东并不是一个能够对他的报道负责任的记者。我想,如果他愿意的话,他甚至能够给你讲述一个男人怀孕的故事。但是,无论是在崔哲担任社会新闻部主任,还是在林斌代行主任职权期间,都没有认为这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因此也没有人去追究他的责任。 这一次,韩振东的麻烦来了,他被降为试用是因为他在那个月里创作的两篇"失实报道"。这并不是韩振东的失常发挥,事实上他以前也是这样干的。只不过,天气突然变了--萧原希望他为此承担责任。 我要向你解释一下"失实报道"这个词。就像"独家新闻"、"特别报道"一样,它也是媒体的专用词之一。根据报社《采编管理制度》中的书面解释,它是指那些"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报道主体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公众对事实认知产生偏差"的报道。这句话太拗口了,我把它翻译过来就是:由于记者的失误,导致报纸向读者传达了虚假的内容。 在那个月里,韩振东向读者传达的第一个虚假内容是关于一场火灾的报道。 那篇报道中提及的一名已经葬身火海的中年男人,第二天活生生地出现在了报社。那个男人用铁一样的事实证明他只是左脸被烧伤而并没有丧命,所以,在"死而复生"之后,他希望能找到在报纸上"诅咒"他的记者讨个说法,顺便为他的母亲索要一些赔偿。他说,他的母亲在报纸上看到他"去世"的消息时,当即心脏病发住进了医院。 韩振东当然不会给对方任何说法,也并不情愿赔偿什么损失。在那个男人不顾保安拦阻闯进17楼并且在走廊里大声叫嚷的时候,他一直躲在厕所里抽烟,等对方离开后,他才从厕所里出来,自我解嘲地对正要进去方便的田磊说:"真是活见鬼了。" 关于这次"活见鬼"的来由,我没有听到崔哲问起,也没有听到韩振东解释,或许崔哲问起过,而韩振东也解释过,但并没有公开,总之,我没有机会知道,我也没有在报纸上看到有关于此事的《更正启事》。我只能根据我有限的经验猜测,韩振东可能是在事发现场听到某个目击者提起了那个男人的名字,在他还没有搞清楚那个名字属于谁的情况下,就大无畏地断定它的主人已经死了,并且把他的推断当成事实写进了报道里。如果事实就像我猜测的一样,我也不会感到奇怪。我说过,他以前也经常这样干。 在那次"活见鬼"之后不久,韩振东又一次犯错了,他传达的第二个虚假内容是关于一宗藏匿毒品案的报道。 这篇报道原本是一个警方通讯员传来的稿子。这是警方与报社记者之间的某种合作方式--警方通过报纸宣扬他们在抓贼方面表现出来的英明神勇,而记者在帮助警方宣扬那些事情的同时获得报社发给的稿酬。 这篇报道的大概内容是:警方在一次突袭行动中查获了大量私藏的毒品。那个在警方搞宣传工作的通讯员把他从办案民警那里听来的情况写成了报道,然后传到了韩振东的电子邮箱里。一般情况下,韩振东只需要把它稍作润色(比如修改一些错别字,删除一些形容词),然后在通讯员的名字前署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传给编辑等待发表。但是,在审查这篇报道的时候,编辑邓坤发现了一个问题--里面并没有交待这件事的发生地点。 你知道,对于新闻报道而言,地点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于是,邓坤要求韩振东对此进行一些补充采访。韩振东接着就打电话问了一下那个通讯员,对方又问了一下办案民警之后,把一个地址告诉了韩振东--那个说明了某区某大道某号的地址对应的是一幢3层办公楼。 巧合的是,大约半个月前韩振东曾经去过那幢办公楼。他知道,那是一个外省某市政府驻本市办事处,于是,他在报道里把这个细节补充进去了。 这篇报道被安排在社会新闻版的头条位置发表,标题是:《XX市政府办事处私藏毒品》。它引发了一场小小的轰动。得知某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里干那些见不得光的事情之后,读者的某根神经立即被它触动了,第二天,我照例在值班室里接到了许多愤怒的读者打来的声讨电话。 但是,这篇报道很快就被证明是一条"失实报道"。我在本报此后刊发的《更正启事》里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原委:涉嫌藏匿毒品的是某某公司,而不是某某市政府驻本市办事处。 通讯员提供的那个地址并没有错,问题是,在这篇报道发表的一周以前,那个某市政府驻本市办事处就已经离开了他们租用的那幢楼,随后搬进那个地方的是一家公司--韩振东的经验跟他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以上就是韩振东在那个月里犯的两个错误,这并不是全部,但萧原认为这就足够了。根据报社《采编管理制度》中对于"失实报道"的罚则,这的确足够了。那条罚则里说:"一个月内如有1次严重失实或2次一般失实,当事记者立即降为试用。" 在我的印象里,那条罚则已经很久没有人提起了,但它并不因为没有人提起就消失了。它一直呆在本报创刊时制定的《采编管理制度》里,就像是一条训练有素的狼犬安静地呆在原地,只待主人一声令下便对它的目标发起攻击。 这一次把它"唤醒"的是萧原。他发起了对"失实报道"的攻击,而韩振东成为了那个倒霉的目标。 你可能会问我哪些是"严重失实",哪些又是"一般失实"?说实话,我也搞不懂。我认真翻看过《采编管理制度》,但是并没有找到有关于此的更详细解释。我隐约感到,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执法者某种"软权力":如果他认为那个错误是严重的,那么就一定能够找到让它严重的道理,反之也一样。如果你想要了解其中的道理,我建议你还是放弃这个想法,倒不如先设法打听一下"执法者"当时的心情--他是愉快的,还是糟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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