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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卿想不通,接受辩护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朱光尘的罪状在没查实之前也不是罪犯,他宋沙凭什么放话把朱光尘接受辩护的权利都给剥夺了?而且还有那么多的律所,真的屈服他的淫威吗?可是,昨天晚上,文卿有点儿明白了。即使有强大的法律,但是孱弱的个体始终对暴力和野蛮存在着本能的屈服。

  在去看守所的路上,她有点儿后悔接了这个案子。

  朱光尘家里很穷,父母双亡,孤身一人在外打工,家里只有一个已经成家的姐姐。这个法律援助的申请是他姐姐提出来的,符合属于可能被判死刑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完成后是当场自杀的,只是自杀没有成功而已。连证词都很清楚地说明,他自己不想活了。在资料里,有一个词反复地被犯罪嫌疑人重复:殉情。

  应该说,只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没有什么辩护的意义。

  文卿懒洋洋地点了点油门,到了高速路,车速飞快地提到一百二,两侧的农田慢慢地后撤着。城市的周边已经不再种粮,土地被圈起来荒废着,连鸟都不过了。

  被害人宋雨是本市人,职高毕业,在某五星级宾馆做服务员。朱光尘曾经在该宾馆做临时工,与宋雨相识并相恋。两人同居一年后,宋雨移情别恋某富商,导致二人分手。朱光尘认为宋雨是嫌弃他没钱,两人从大打出手,到最后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威胁他要去告状,就用被子捂死了被害人,后,自杀未遂。

  文卿想起卷宗里的照片,很帅气的一个小伙子,可惜了!

  天涯何处无芳草呢?

  猛地,文卿皱起了眉头,一个细节落入她的脑海——强奸现场的照片显示,衣服都是整整齐齐地叠好放在一边的。也就是说,在脱衣服的阶段,是否发生暴力行为有待商榷。而检察院的其他证据里,并没有说嫌疑人存在任何胁迫行为,也就是说,在性行为发生的时候,有可能不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况。

  这个问题太关键了!

  文卿的胸口怦怦怦地跳着,以至于她不得不专注路面,暂时不去想这个案子。但是一个念头已经在她脑海里形成,朱光尘未必强奸了宋雨,所以因害怕宋雨报案杀了宋雨的说法也未必成立。

  在刑法里,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差的可是一条人命啊!

  快到看守所的时候,文卿接了严律师一个电话,告诉她,那个抢劫的案子已经破了。按照一般的破坏治安处理,没有依抢劫立案。严律师有些迟疑,文卿知道,这里面有文章。

  “有人保他?”隔着电话,文卿试着问了一句。

  严律师迟疑了一下说:“宋沙。”

  文卿“哦”了一声,并不奇怪。昨天晚上,宋沙自己已经承认了。这只能说明,宋沙还在继续插手,阴魂不散。

  严律师终于开口嘱咐,让她务必保持联络。文卿应下,心里却不以为然。如果像昨天晚上,严律师肯定不管。文卿甚至觉得,严律师的意思是说,不要惹急了宋沙给他带来麻烦。

  看守所里,朱光尘脸色苍白浮肿,眼睛严重充血,几乎看不到眼白,嘴唇泛着淡淡的粉色,精神委靡,似乎刚刚遭受了什么虐待。

  按照常例,文卿请朱光尘把经过讲了一遍。听着听着,她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你是说宋雨打电话约你的时候,你正准备坐火车回老家?”

  “是。我当时什么都不想干了,只想回家待着。”

  “你的车票呢?”

  “警察拿走了。”

  文卿想起证据里的确有这个,继续追问:“她电话里说什么?”

  “说那个富商不是东西,玩了她又想甩了她。现在她很后悔,想见我。”

  “你的行李呢?”

  “存在火车站了。”

  “你是两手空空去见的宋雨?带了多少钱?”

  “钱都汇给家里了。只有一张公交卡,还有些零钱。”

  “现金呢?”

  “怕火车上被人偷,没敢带在身上。”

  文卿想起证据里有一个避孕套,里面有朱光尘的精液,“避孕套是谁的?”

  “宋雨下去买的。”朱光尘不知道文卿想做什么,只是一五一十地回答,这是这几天养成的良好习惯,“本来说是见见,但是我们……她怕怀孕,就下楼买了这个。然后我们——”

  说到这里,朱光尘突然打住了,猛地睁大了浮肿的眼睛,大声说:“她是自愿的!文律师,我冤枉,我没有强奸她!宋雨她是自愿的!”

  文卿走出看守所,心惊胆战,怎么办?辩,还是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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