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6期

古代小说批评中的法制文学理论

作者:韩春萌 喻晓文




导向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
  “溢恶”是一些批判性较强的作品不可避免的手法。《水浒后传论略》指出:“《后传》为泄愤之书:愤宋江之忠义,而见鸩于奸党,故复聚余人,而救驾立功,开基创业;愤六贼之误国,而加之以流贬诛戮;愤诸贵幸之全身远害,而特表草野孤臣,重围冒险;愤官宦之嚼民饱壑,而故使其倾倒宦囊,倍偿民利;愤释道之淫奢诳诞,而有万庆寺之烧,还道村之斩也。”(饱壑,指特大的贪欲)、“传中福善祸淫,尽寓劝惩意,不可以事出无稽,草草放过。”本文作者指出了《水浒后传》作者对贪官的愤慨,肯定了“溢恶”所产生的社会批判作用。
  封建时代的一些文学评论家,站在维护世道风俗的立场,对一些表现反贪抗暴的作品所产生的影响持否定的态度。《西湖游览志余》的作者田汝成,认为《水浒传》有害于世道人心,甚至捏造出《水浒传》的作者“三世皆哑”的故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他们对法制文学的导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更多的理论家能够透过表象,从作品的深层来揭示其精神内涵,肯定作品的导向观。例如金圣叹《第五才子书施耐庵水浒传序三》:“《水浒》所叙一百八人,其人不出绿林,其事不出劫杀,失教丧心,诚不可训,然而吾独欲略其形迹,伸其神理者……”文章指出了《水浒传》消极影响的一面,并进一步要求读者“伸其神理”,即把握作品的精神实质。
  正因为法制文学作品存在“溢恶”现象,因此在阅读这类作品时就需要加以引导。西周生《醒世姻缘传凡例》:“本传凡懿行淑举,皆用本名,至于荡简败德之夫,名姓皆从挽造,昭戒而隐恶,存事而晦人。”
  刘廷玑的《在园杂志》说得更明确:“嗟乎,《四书》也,以言文字,诚哉奇观,然亦在乎人之善读与不善读耳。不善读《水浒》者,狠戾悖逆之心生矣。不善读《三国》者,权谋狙诈之心生矣。不善读《西游》者,诡怪妄之心生矣。欲读《金瓶梅》,先须体认前序内云:‘读此书而生怜悯心者,菩萨也;读此书而生效法心者,禽兽也。’然今读者多肯读七十九回以前,少肯读七十九回以后,岂非禽兽哉。”作者主张读《金瓶梅》必须先读前面的序文,也就是让读者接受正确的导向,强调了导向的作用。
  通过对比来表现作者的导向观,是古代法制文学理论家常用的手法。例如:闲斋老人的《儒林外史序》:“传云:‘善者,感发人之善心;恶者,惩创人之逸志。’是书有焉。甚矣!有《水浒》、《金瓶梅》之笔之才;而非若《水浒》、《金瓶梅》之致为风俗人心之害也!则与其读《水浒》、《金瓶梅》,无宁读《儒林外史》。世有善读稗官者,当不河汉予言也夫。”通过对比,作者认为《水浒》、《金瓶梅》有伤风俗害人心之缺陷,而《儒林外史》则有“劝善惩恶”的作用,艺术上也不在前者之下。所以他主张与其读《水浒》、《金瓶梅》,不如读《儒林外史》。又如蔡元放《水浒后传读法》:
  “本传虽是承前传而作,然煞有胜似前传处。如前传所写杀人之事,固有死当其罪者,却亦有无辜枉死,令人可怜者:如秦明之家眷、瓦官寺之老僧;虽非手刃,然正如王导所云:“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用事者不得辞其过也。又如扈家庄已是通和,扈成又将祝彪解来,却将他全家杀死。至于朱仝之小衙内,更是可怜。又如鲁达之在李忠寨内掳物而逃,石秀之火烧祝家店,俱为不满人意。本传写所杀之人,或是害民,或是误国,为公议所不容。其小者亦是与山泊诸人不是旧仇,即是新恨,素怀怨隙,明作对头,且俱各有应死之处,揆之天理人情,必须杀之而后快者,这方杀得并无遗憾,方是真豪杰举动,不是残毒,不是孟浪,比前传为更强也。”
  作者认为《水浒后传》的情节比《水浒传》更合情合理,《水浒传》在杀人案件的描写中,涉及到许多无辜者被冤杀的情况,这些无辜枉死总是令人心里感到不舒服。而《后传》则不同,它所描写的被杀之人都是该杀的贪官污吏,杀他们符合天理人情,从导向上肯定这是一种正义之举。
  
  四、法制探索与艺术表现
  
  中国古代法制文学具有自己的民族特征,对于法制文学的艺术表现方式,古代文学理论家也作了不少有益的探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现身说法”手法
  如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才更具说服力,怎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这是古代文学理论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张竹坡在《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读法》中说:“一心所通,实又真个现身一番,方说得一番,然则其写诸淫妇,真乃各现淫妇人身,为人说法者也。”这种让人物“现身一番”以达到“为人说法”的手法,就是“现身说法”。
  在具体作品分析上,古代评论家也举了不少运用“现身说法”的例子。如《卧闲草堂本儒林外史回评》第四回《荐亡斋和尚吃官司,打秋风乡绅遭横事》,有这么一段评论:“才说不占人寸丝半粟便宜,家中已经关了人一口猪。令阅者不繁言而已解。使拙笔为之,必且曰:看官听说,原来严贡生为人是何等样。文字便索然无味矣。”严贡生的“贪婪成性”不打自招,作者不著一字褒贬,通过他的行为却让人一看即明了。
  运用“现身说法”手法来写人,往往可以达到栩栩如生的效果。惺园退士的《儒林外史序》说:“《儒林外史》一书,摹绘世故人情,真如铸鼎象物,魑魅魍魉,毕现尺幅;而复以数贤人砥柱中流,振兴世教。其写君子也,如睹道貌,如闻格言。其写小人也,窥其肺肝,描其声态。画图所不能到者,笔乃足以达之。评语尤为曲尽情伪,一归于正。”《儒林外史》人物塑造的成就,正是采用了“现身说法”的白描手法取得的。
  
  2、关于丑恶形象塑造
  法制文学中的很多主要人物,都是反面的丑恶形象。如何来塑造丑恶形象,才更真实可信、更具艺术性?《卧闲草堂本儒林外史回评》第六回《乡绅发病闹船家,寡妇含冤控大伯》评道:“此篇是放笔写严老大官之可恶,然行文有次第,有先后,如原泉盈科,放乎四海,虽支分派别,而脉络分明,非犹俗笔稗官,凡写一可恶之人,便欲打欲骂欲杀欲割,惟恐人不恶之,而究竟所记之事皆在情理之外,并不能行之于当世者,此古人所谓‘画鬼怪易,画人难’,世间惟最平实而为万目所共见者,为最难得其神似也。”
  《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在第一回的“猛抬头见窗内有人……生得腰圆背厚,面阔口方,更兼剑眉星眼,直鼻权腮”等句下,有这么一段眉批:“最可笑世之小说中,凡写奸人则用鼠耳鹰腮等语。”
  对比方法在塑造丑恶形象中,往往起到相互陪衬的作用。哈斯宝《新译红楼梦回评》第二十五回:“薛家事尽是虚写,薛蟠娶妻诸如此类只像从他人口中道出。第二十一回上为揭示袭人之恶,写香菱委实有点过火,本回里特又再写一笔,以明其无罪。”这种正反相衬的手法,在《儒林外史》中也运用得极为广泛。
  对比手法的运用,使得“善者益善,恶者益恶”。《孝义雪月梅传》第四十二回写了知县王翼为赈灾自己垫银子,公子哥侯集为女人却在途中劫银子。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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