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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的“道”与“德”及其“反”道德伦理观

作者:刘长欣




  一、“孔德之容,惟道是从”
  
  老子《道德经》的主旨就是言“道”言“德”,因此,“道”与“德”无疑是老子哲学的核 心范畴。在老子《道德经》五千多字中,“道”出现七十多次,“德”出现近四十次。
  作为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道”在老子《道德经》中“身兼数职”,有多重含义、不同用 法。
  首先,老子将自己预设的“道”看作是形成世界的本原:“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 ,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道德经 》第2 5章,以下只注章次)“‘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德经》第42章)因 此,晨阳先生指出:“ ‘道’是万物的原质,生的‘一’是未分阴阳的浑沌气,浑沌气分裂成阴阳二气,阴阳二气 和生第三者,第三者产生千差万别的万物。”冯友兰先生也指出:“阴阳是二,三在先 秦是多数的意思,二生三就是说,有了阴阳,很多东西就生出来了。”
  其次,老子的“道”是决定世界万物的本体。孙正聿先生指出,所谓本体,就是哲学上所寻 求的超越一切“经验的存在”的“在者”的“超验的存在”的“在”,“是一个绝对自在的 ,具有终极始因性的存在”。老子曾讲“道者,万物之奥”(第62章),“渊 兮,似 万物之宗;……湛兮,似若存”(第4章)。“大道汜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 生而不辞” (第34章)。由此可见,老子的“道”首先以“本原”的身分存在,本原“道”在 生成世 界万物之后并没有消亡或消逝,而是“摇身一变”,很自然地发生了一次由本原到本体的角 色转换,成为世界万物或一切存在的根本凭借和内存依据。这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言:“道在 生成天地万物之后依然是天地万物的深藏的内在依据。”朱晓鹏先生也曾指出,“道” 概念经过老子的论述,“第一次成为哲学的最高范畴——一切存在的根本凭借和最终 依据,物之所以为物的‘所以然者’。”
  第三,“道”在老子哲学中也作世界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法则、规律使用。“道”的本初含 义就是指人们行走的道路,于是,“道”就很自然地被引申为法则、规律的意思。春秋时期 ,人们讲“天道”、“地道”、“人道”都是这个意思。如果说老子用“道”来指代世界的 本原和万物的本体是老子哲学的伟大创造的话,那么,老子用“道”来指代世界万事万物运 动变化的规律则显然是老子对文化传统的遵从和沿用。“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以知古始 ,是谓道纪”;“孔德之容,惟道是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 之出口,淡乎其无味,视之不足见,听之不足闻,用之不可既”;“反者,道之动;弱者, 道之用”;“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 为道”;“不窥牖,见天道”;“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 “天之 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天之道,利而不害, 圣人之道,为而不争”。(第14、21、25、35、40、41、47、73、77、79、81章) 以上所 举,其“道”都是或包含法则、规律的意思。而且,老子在用“道”来表述规律时,对 规律也进行了特殊性与一般性的界定,即“人之道”、“天之道”与“道”,老子在使用这 些“道”时是有明显区分的。具体地讲,老子的“人之道”是指社会人事方面的规律;“天 之道”是指天文星象运动的规律,兼指自然规律;“道”则是指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用 今天的话讲,就分别是社会法则、自然法则和一般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 法道,道法自然”来看,一般法则、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在层次上显然是有高低之分的。在 老子哲学中“道”作为一般规律就是指其本原“道”在形成万物的过程中和本体“道”在规 定万物本质时所表现出来的宇宙运动变化的总的法则或客观必然,它在最高层次上决定着“ 天之道”与“人之道”,“天之道”与“人之道”无非是“道”的具体体现与反映。
  第四,“道”在老子哲学中还与“德”同义,就是指人们遵从客观规律的生活准则或行 为规范。“道”作为规律,是世界万事万物存在、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或必然趋势 ,具有不依任何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万事万物只能遵从它,不能违背它,违背规律,必然 遭遇规律的惩罚。万事万物这种合“道”而行的品性在老子哲学中就叫“德”,所以老子指 出:“孔德之容,惟道是从。”(第21章)因此,“德”在老子哲学中的含义是相当广泛 的。万事万物为什么必须具备合“道”而行的“德”呢?因为“道生之,德畜之”(第 51章),万事万物由本原“道”生成之后被本体“道”所规定、受规律“道”所左右,万事 万 物只有具备合“道”而行的“德”性,才能生存下去,背“道”而驰,只能是死路一条。所 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第51章)。人作为万事万物的一类,同样由“道”创生,被 “道”决定,受“道”左右,人要生存、发展下去,也必须合“道”而行,尊重社会规律、 自然规律和一般规律等各种各样的客观法则。人的这种合“道”而行之“德”,显然属于老 子广义之“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这里不妨就称其为狭义之“德”。王弼之后, 许多人在理解和使用“德”时往往就仅指这种狭义之“德”了,即:所谓“德”,就是指人 们合“道”而行的品性。所以,陈鼓应先生讲:“形而上的‘道’落实到人生的层面上,其 所显现的特性为人类所体验、所取法者,都可以说是‘德’的活动范围了”,即:“落实到 人生层面的而作为我们生活准则的这一层次上的‘道’就是‘德’(老子书上虽然仍称为 ‘道’,但其意义与‘德’相同。)”正是由于“道”与“德”之间存在着这种“二而 一 ”的密切关系,所以,老子才将“道”与“德”在同义上使用,可能也正是因为老子曾将“ 道”与“德”同义使用,所以后来人们就干脆将“道”和“德”连用。形成“道德”,来专 门指人的那种合“道”而行的精神品质。
  
  二、“反者,道之动”
  
  老子指出:“反者,道之动”(第40章)。“反”在老子哲学中主要有两种含义:一作“ 相反”,指事物存在的相反相成性或对立统一性,如“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 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第2章)二作“回返”,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返本归根 性或物极必反性,如“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第16章)。由此看来,“反者,道之动 ”完全可以作出如下两种解释:其一是“由于事物相反相成或对立统一的存在,才使事物产 生有规律的运动变化”,其二是“事物有规律的运动变化或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就是返本还 根或向相反方面转化”。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老子准确地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基 本规律,即:事物的存在都是相反相成或对立统一的;事物的运动发展具有向其相对一面转 化的物极必反性。
  首先,事物的存在都是相反相成、对立统一的。其一,就事物内部而言,任何事物本身都存 在着性质对立的两个方面,所有的事物都能够一分为二:“万物负阴而抱阳”(第42章),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第58章)。其二,就事物之间来说,任何事物本 身都有与之相对立的方面,它们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如:有无、阴阳、动静、难易、大小、 长短、前后、雄雌、善恶、美丑、福祸、得失等等。在《道德经》中,老子从正反两个方面 把握事物的辩证法思想,随处可见。
  其次,事物的变化发展具有物极必反性。这正如老子所讲:“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 存”,“其无私”而“成其私”,“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大音希声,大象无形” 。(第25、58、42、7、44、41章)事实也正是如此:娇溺遗患,因爱成恨,欲速不达 ,乐极生悲,否极泰来,大失必大得,大得必大失,至善为恶,至恶成善,大公生私,大私 即公。但“人之迷,其日固久”,所以,“孰知其极?”(第58章)
  “反者,道之动”,正是基于对事物的这种客观规律的认识,所以,老子指出:“唯之与阿 ,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若何?”(第20章)而“孔德之容,惟道是从”,所以,老子在自 己的道德哲学中确立了独树一帜的超越名利,超越善恶与当时的世俗道德迥然相反的所 谓“非道德”、“超道德”的伦理思想10,我们将老子的这种与众不同的道 德哲学思想称其为“反”道德伦理观。“在老子看来,贵贱善恶、是非美丑种种价值判断都 是相对形成的。人们对于价值判断,经常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变换,随着环境的差异而更改。 世俗价值的判断,如风飘荡。”11因此主张人们在现实的社会伦理关系中要 “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第4 9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德善”、“德信”,彻底地达到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这种 人 格修养的最高境界就是人生精神修养所具有的淡泊名利、不讲得失、超越是非、善恶兼容、 虚怀若谷、大智若愚的“上德”、“孔德”、“玄德”品质。
  
  三、“德者,得也”;得者,失也——德者,失也
  
  遵从法则,合“道”而行,则“常得而无丧,利而无害,故以德为名”。王弼在注释老子的 “德”时可谓一针见血、一语道破天机:“德者、得也。”12而“反者,道 之动”,有得必有失,有失才有得,故,得者,失也。“德者,得也”,得者,失也,因此 ,德者,失也。所以,在老子道德哲学中,老子特别强调“失”,将“失”看作是道德修养 的具体方法和根本途径。老子讲:“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不日以求得”,“为学日益, 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 与人己愈多”,“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 ,是谓玄德”。(第62、48、81、2、51章)这正如当代一位哲人所言:“大失大得,小 失小得,不失不得,欲得先失:失去小我得大我,失去大我得无我,无我方为永恒我”。事 实也一再印证,人生无非有这样几种不同的境遇:一种是在“失去”中“得到”,一种是在 “得到”中“失去”,一种是在患得患失中碌碌无为地终其此生。那些为社会、为国家、为 民族、为他人孜孜奉献、不求索取、甘洒汗血、忘我牺牲的人们终究会流芳百世,名垂千古 ,受人敬仰;而那些为一己之利而蝇营狗苟、贪得无厌、徇私舞弊、以身试法的家伙则肯定 会落得个身败名裂,遗臭万年的可耻、可悲下场,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可见,如何对待名利得失实在是人生的一个重大课题。名利是人格修养的一个“试金石”, 把名 利往人面前一摆放,人的精神境界立马便会暴露得一览无余。名利又是人格修养的一个“拦 路虎”,谁过不了名利这一关卡,谁在精神境界上就很难有一个层次上的升华。“天下熙熙 ,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面对名利,一般人都很难把持自己,喜得恶失,甚 至挖空心思去争去夺。殊不知,人生是有得必有失,有失才有得,失是得的前提,失比得有 时更为重要,人生的许多东西都是“失”来的,而不是“争”来的,有些东西甚至是越争越 不得,越得越失,适得其反。因此,面对名利得失,老子特别强调,人们首先要“不争”, 其次要善于“失”。老子指出:“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 明”。(第81、36章)有人认为老子的人生哲学消极保守,其实这是对老子的不理解和 误解,因为老子的哲学确实具有“明道若昧、进道若退”(第41章)的“反”的性质,所 以老子的“清静无为”、“与世不争”实际蕴含着更为深刻的积极进取的人生哲理——“道 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而无不为”,“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夫唯不争 ,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夫唯不争,故无尤”。(第37、48、66、22、8章)所以,老 子一方面重“取”重“得”,一方面又特别强调“与”和“失”;一方面强调“不争”,一 方面又特别重视“为”,老子的“为”就是劳动、创造、付出、奉献,就是“与”和“失” 。只要辛勤耕耘,焉无丰硕收获?事在人“为”,何须去“争”!
  面对名利,人们实际上面对着一种极为复杂的人生“投资”选择,有些人在这种人生“投资 ”中可能会得到较高的收益,有些人在这种人生“投资”中则可能会血本无归,其中的关键 就在于人的智慧。“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末兆;如婴儿 之未孩:乘乘兮,若无所归。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 昭,我独若昏 ,俗人察察,我独闷闷。急兮若海,漂兮无所止。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似鄙。我独异与人 ,而贵食母。”(第2 0章)面对名利得失,人们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有些人是极尽“聪明”,而实际上却是相 当愚蠢,有些人看起来傻乎乎的,而实际上却是真正的智慧之举。“糊涂”在此时恰恰是一 种既高且明的境界,但一般人往往根本做它不到,所以,板桥先生留下一声千古喟叹:难得 糊涂!
  
  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的“反”道德伦理观具有非常明显的自然主 义色彩。在老子看来,“德”就是而且必须是万事万物合道而行的自然本性或特性,不能掺 入过多的人为因素,一旦有过多的人为因素掺入其中,“德”马上就变质变味。因此,老子 的“德”和当时社会伦理中大量掺入人为主观因素的所谓“仁”、“义”、“礼”、“智” 、“信”等道德内容和要求是根本不同的。所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老子才说:“上德不 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 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第38章)还是在同样的意义上,老子才讲: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因此,“ 绝 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第18、19章),许 多人曾经在此对老子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曲解和误解,并对老子进行了这样或那样的非议与责 难,殊不知,老子无非是主张人们在社会伦理方面要因任自然,合乎法则,摒弃妄作,反对 人为。
  老子这种与众不同的“反”道德伦理观的提出和确立,既体现着老子对客观规律的准确把握 和忠实尊重,又反映出老子对当时“损不足以奉有余”的违反“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的剥削制度的社会现实的严重不满与猛烈抨击。面对当时的人欲横流,诸侯征伐,老子是多 么期待通过他的这种伦理主张来建立一个“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 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第80章)的和平世界啊!由此可知,老子的“反 ”道德伦理体现着一位智才、一位历史老人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付诸的深刻的理性思 考、极大的人文关怀和美好的理想追求,这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魅力独具,价值永存。
  
  注:
  ①、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5月第1版第232页。
  ②、冯友兰《关于老子哲学的两个问题》,《老子哲学讨论集》,中华书局1959年12月第1版 第61页。
  ③、参见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228~229页。
  ④、张岱年《论老子的本体论》,《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4.1.99~100。
  ⑤、朱晓鹏《论老子哲学的本体论》,《广东社会科学》(广州)1997.5.55~61。
  ⑥、参见(1)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5月第1版第13~29页。
  (2)郭瑞祥"《〈老子〉唯物论》,《复旦学报》1981.5.101~106。
  (3)周德丰《老子本体论的几个重要范畴剖析》,《南开学报》1981.5.55~62。
  ⑦、周德丰《老子本体论的几个重要范畴剖析》,《南开学报》1981.5.55~62。
  ⑧、⑨、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5月第1版第12页。
  ⑩、张松如、邵汉明《道家哲学智慧》,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
  11、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5月第1版第146~147页。
  12、王弼:老子《道德经》第38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