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6期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作者:本报评论员




   2004年1 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有一一亿多信教公民,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个宗教方面的单项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55个地方性宗教法规或政时规章,宗教事务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轨道。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宗教方面已有的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调整和规范。
   《条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是长期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的结果。《条例》特别注意吸收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反映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普遍要求和愿望。《条例》作为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条例》规定,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
  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制止。这些规定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
   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条例》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几十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切实贯彻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快宗教工作法制化进程。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都要学习好、宣传好和贯彻好《条例》,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总结现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的经验,同时依据《条例》作必要的修订。
   处理好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和国际形象。我们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 转载自2004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