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5期



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作者:佚名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修改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为继承道教正一派授箓传统,健全正一派教制仪规,端正道风,提高道士素质,加强管理,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正一派道士住持宫观、主持斋醮仪典,须经过授箓,领受法职,持奉经戒,明证道位。
  第三条正一派道士受箓具备的条件:
  (1)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2)经过省级道教团体认定并备案的正一派道士。
  (3)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整洁,持守规戒;
  (4)懂得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各阶经诰;
  (5)熟悉道教主要的科仪规范,能从事斋醮仪典活动;
  (6)经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推荐。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地区,可由宫观推荐,报上级道教协会审核。
  第四条正一派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指导,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
  第五条宫观举行授箓活动,须征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由省级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承办授箓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2)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3)具备举行授箓科仪法事活动的能力;
  (4)授箓活动所需的设施、用品;
  (5)颁发给受箓道士的法器和经典;
  (6)授箓活动必需的资费。
  第七条授箓宫观提名的箓坛监度、传度、保举三大师,经中国道教协会确定后由授箓宫观礼聘。
  第八条箓坛监度、传度、保举三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本人受过箓并具有相应的经箓品秩;
  (3)持戒精严,熟悉授箓仪轨;
  (4)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5)入道二十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授箓的正一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印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三条审查并培训合格后,方可入坛受箓,称箓生。
  第十条经箓品秩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通《早晚功课经》,诵《老子道德经》、《度人经》;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通正一诸经;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通上清经;加升《上清三洞经箓》,通三洞经;晋升《上清大洞经箓》,通览藏经。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十一条初授三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八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十二年后可申请加升;
  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书,并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通过箓坛大师集体考察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凡升授、加授、加升、晋升经箓品秩的箓生,由省级道教协会提名的破格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须经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箓牒是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传度的凭据,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授箓坛颁发。
  第十三条授箓人数每次在200人以内,时间为三至五天。
  第十四条箓生应向承办授箓宫观交纳相应的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五条箓生放弃道教信仰或违规犯戒,经省级道教协会核准,由当地道教协会收缴箓牒,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授箓活动、印发箓牒的道教组织和宫观,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追究道教组织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