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5期



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

作者:中国道教协会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全真派方丈、正一派住持是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
  第三条方丈、住持须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
  3.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
  4.出家、入道十五年以上;
  5.方丈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住持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第四条方丈、住持的职责:
  1.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2.广阐道法,纯正道风,提高道教徒自身素质;
  3.健全宫观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
  4.保护好宫观文物、古迹、建筑和环境;
  5.落实宫观管理办法,决定宫观重大事项,组织管理宫观的日常事务;
  6.开展道教界友好交往;
  7.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8.搞好自养经济,参与公益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五条宫观选任和礼请方丈、住持须具备的条件:
  1.全国重点道教宫观及经中国道教协会批准认定的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道教宫观;
  2.宫观常住人员在20人以上;
  3.宫观保持道教传统的规制及丛林制度。
  第六条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道教宫观由所在省级道教协会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方丈、住持选任程序:
  1.方丈、住持的选任须经民主协商,在当地或上级道教协会的指导下,由本宫观民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常住道众的评议推举人选;
  2.方丈、住持人选由省级道教协会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礼请。
  第八条方丈、住持任职,须举行升座仪式。
  方丈、住持可同时兼任所在宫观管理委员会主任;
  方丈、住持任期内,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主持庙务,可提前退居;
  方丈、住持一般不兼任其他宫观的相同执事。
  第九条方丈、住持离职,须经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并征求中国道教协会意见后备案。
  第十条任免和礼请宫观方丈、住持,应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方丈、住持正常离职后,由所在宫观及地方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