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理的一般与一般道理
如果说产业组织理论是对经济学原有内容的一种“深化”的话,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可以说是对经济学研究范围的一种“扩充”——它是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或“一般道理”,即建立在损益比较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和经济均衡理论,伸延开去对信息和政府管制这两种特殊的“经济物品”的供求关系及均衡“产量”的决定,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信息”不是无代价的,它是通过费时耗力的“搜寻”活动“生产”出来的;而人们之所以去花费成本收集整理信息,是因为它是能够带来收益的,要么是可以因发现更低的价格而买到便宜货,要么就是可以通过获取信息找到更省力的方法生产出某种产品;当看到人们还在努力搜寻信息的时候,那一定是因为这种努力的(预期)边际收益还大于其边际成本;而人们到达一定程度后停止搜寻,从理论上说一定是因为在这一点上的预期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再搜寻下去所付的成本要大于一单位新增信息所能带来的好处了。由此而论,要求信息达到“完全”,是不经济的;有效率的信息完全程度,只是与信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相适应、与“信息市场”上供求均衡相适应的那种完全程度。因此,所谓“完全竞争”(其界定条件之一就是“信息是完全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我们达到的不是完全竞争,而是社会最佳竞争程度”(见该书第10页上的引文)。政府管制也是如此。由政府出面对一个产业的价格、生产数量、厂商规模、厂商数量等进行管制这件事本身,在施蒂格勒笔下也是一种并非免费的“物品”(或财货,总之,是good),并且正是因为它是“财货”,能为某些人提供某种利益或满足,才被费时伤神地生产出来。对于原来处于竞争市场中的厂商来说,管制能给它们带来垄断利润;对于原来处于垄断市场中的消费者或一般买方来说,管制(如价格管制)能提供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于是人们才“想起”要进行某种管制(当然是“管别人”而不是管自己)。但厂商或消费者自己都不能实行管制,而要借助于“社会强权”即国家机器,于是便发生了政治游说、资助政党、帮助竞选以至提供贿赂等等管制的“生产成本”(从社会角度看,由税收支付的、实施管制过程本身所需的费用,也是一项成本)。这样,实行不实行管制、管制到什么程度,哪些市场会发生管制,哪些市场不易发生管制,何时会发生管制,管制条件下的价格和产量会定在怎样的特定水平,等等,便都取决于一定条件下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
道理一经说破,不仅会显得直截了当,也会显得如此“一般”(“无非是……”)。其实,正是一般的道理才是一般道理。而如此直截了当又如此一般的道理竟然是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我们这一代人出生之后才被应用于信息问题和政府管制问题,形成正式的理论(经济信息问题可以说是从盘古开天就存在了,而现代政府管制,从三十年代算起也存在几十年了),倒不禁令人思忖:是否还有什么直截了当的道理有待我们去说破?特别是在我们所面对的特殊经济问题中,还有哪些道理未被“一般道理”说破?
二、管制也是“内生变量”
政府管制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或经济制度。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中,它象所有制以及政府经济政策一样,被视为经济体系或反映这一现实体系的理论模型中的一个“外定条件”,当作“外生变量”来处理(其他的外生变量还有资源存量、技术知识以及国际环境等等),在给定“管制”(比如“价格上限”或“税率”)的前提下,研究人们的经济行为和各种“内生变量”(产量、供求等等)的决定过程。所谓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的一个差别就在于,前者是经济学本身要予以说明并且能够予以说明的;而后者,虽然经济学家也要研究它的变动对经济体系和各种内生变量的影响,但对它本身变动的原因和所处的状态进行说明,却不被视为经济学的任务。施蒂格勒的首创性就在于他把管制本身也当作一种内生变量来进行经济分析——人们不仅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物质产品,也选择他们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制度,包括选择“管制”。那些面临竞争威胁的厂商之所以选择并谋求对“进入”同一产业的厂商数目进行管制(“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因减少竞争对手而获得垄断超额利润。某些产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有害于周围和全社会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寿命,于是从经济内部产生出对这些产业进行管制的要求;减少污染而使人们因寿命延长、生活环境改善所增加的效用满足,便构成要求进行管制的内在动机。因此,管制不是固有的,也不是什么人从外部强加给一个经济的,而是由经济内部符合逻辑地产生的,是人们出于利弊得失的考虑而争取来的。所以施蒂格勒也称他的管制理论为“争得的”管制理论:“管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第210页),“管制服从产业的需要”(第261页,请注意施蒂格勒的这几句话特指的是管制有利于厂商的情况,但这当中的一般原理也适用于其他情况)。
前面曾指出管制理论是对经济学研究范围的一种扩充,而这里我们就进一步看到了这种扩充的性质:它是把经济学原来当作外生变量的政府管制“内生化”,“拉进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将其作为内生变量来加以分析处理。管制理论也好,信息经济学也好,以及新制度学派的理论(把私有制市场和企业等经济制度当作内生变量来加以考察)和“创新理论”(把“技术进步”当成内生变量来考察)等等,都表现出人们力图把以往的外生条件转化为内生变量加以研究的努力;而经济学的视野,也正是在这种“内生化”的努力中逐步“开放”,逐步拓宽的。从这个角度说,了解掌握管制经济学一类理论的意义,不仅在于这一理论的内容本身,而且还在于掌握它用一般原理将各种特殊经济问题一般化的方法。不掌握这种方法,我们只能总是跟在别人的后面学习别人的理论,而不能创造性地解释我们自己面临的特殊问题。
三 谁在管制和对谁的管制
政府管制,也称“公共管制”(Public regulation)。损益比较、理性选择、势力均衡这些经济学的一般道理,在应用于对政府管制这一现象的分析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特殊的观念上的障碍就是:由于管制总是政府的管制,而政府在人们(包括经济学家们)的心日中总是或者说“总应该是”公共利益或全社会利益的代表,因而管制的形成过程,也就自然地被认为是政府出于最大化社会福利的考虑而实行的一种政策;而经济学的任务,便似乎仅在于分析出市场自发运行的结果会有哪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按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衡量有哪些效率损失,从而论证政府“应该”在哪里出面实行管制,以达到效率改进的目的;或者,指出在政府管制中存在哪些“偶然犯下的错误”(第211页),应该如何改正,等等,如此而已。施蒂格勒克服障碍迈出的重要一步,就在于他看到了在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的背后存在的一系列实际经济过程,看到了管制以及出面实施管制的政府与各种特殊利益集团的经济联系,看到了管制这一现象背后的利益矛盾和目标冲突。政府应该代表社会全体的利益。但“应该”做什么是一回事,实际上做什么是另一回事。西方国家现实中的政府是由政党和政治家们构成的,它们在竞选中获胜因而取得公职。对任何政党或“政客”们来说,竞选胜利不是免费的,就象对社会来说民主不是免费的一样。而正是这种免不了的“费”,构成了政府行为的经济背景。“金元选票”能够买到物品,也能够“买到”政府管制,虽然在表面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标总是为了社会或公众的利益。施蒂格勒之所以注意用管制的实际效果来“识别管制的目的”,正是为了说明管制背后真正的利益动机,搞清楚究竟谁是一项管制的受益者而谁是受害者。用行为主体的实际目标或动机来解释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应该说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方法。“所宣布的目标和实际效果的不符,或许源自选错了政策,而犯错误是人类行为的固有特点。但人类并非依赖犯错误为生。如果一项经济政策为许多地区采用,或为一个社会长期推行,那就完全有理由假定,真实效果是预知的并正是希望得到的。用犯错误或缺乏分辨能力来解释一项政策,等于什么也没有解释”(第237页)。在此我们也可以看到,那种不用利益目标而一味用“错误”来解释经济现象——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经济现象——的经济理论,其实还很难称其为经济理论。
政府在具体问题上可能代表了某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但政府本身毕竟仍然是一个公共机构。这里所谓“公共”的涵义,就在于你可以设法利用,我也可以设法利用。一个集团比如说某一厂商集团利用政府对一产业实行管制,导致垄断价格形成,购买该产业产品的消费者为什么不能也采取“联合行动”,为取消该种管制而斗争呢?原因恰恰也在于:反管制也是要花费成本的,也要有人来组织、串联、游说、竞选以至贿赂等等。原则上说,只有当通过这种反管制活动最终得到的好处(这里即价格下降所能带来的好处),大于反管制所需花费的成本(时间、精力和金钱),人们才会进行实际的反管制活动(它才是“值得的”)。一方面是“压迫越深,反抗越重”,另一方面是谁“省工”,谁得利,总之是不仅要看到受管制的损失,也要看到反管制的成本。而这也就说明管制的范围和程度也会有一种“均衡水平”,是一种谁也不想也不能再做改变的状态。思考这个问题也和思考其他经济问题或一般社会问题时一样,要把“对方”的行为也当作任何一方行为的一个约束条件:我们不能只想“如果有(或没有)管制”情况会怎样、好或不好,而是要想到只要对方有利可图他就一定会去争取(或反对)管制,你的行动必须以此为前提条件,而不能把对方不为自己利益而采取行动为前提。并且,当你在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的时候,你不能把别人同样最大化他自己利益的行为当成他的一种“错误”(对你来说那是个“错误”,对他来说,则是正确)。两个人下棋,怎么能说对方要吃你的老将是一种错误呢?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特点,就在于要想对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状态进行“对错”或“好坏”的判断,就要先认真思考一下:你所用的那个价值判断标准究竟是“谁的”?
四 经济学家的“书生气”
施蒂格勒当初曾批驳的一个观点就是那种假设政府以及政府管制必然代表“真正的公共利益”的理论。在他所倡导的管制经济学形成之后,这种观念也并没有完全消除。我们在经济学文献中经常可以看到:一方面,许多理论家从政府管制符合公共利益这一假设出发进行论证,而论证的结果便往往是发现现实中的某种管制如何存在“错误”;另一方面,即使承认现实的情况并不那么美好,许多经济学家也仍然想方设法从公共利益或全民社会福利出发,论证政府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对管制措施进行改进,不再代表个别集团的特殊利益。这种总是指望不会发生的事情发生的经济理论不能正确反映现实过程的性质,结果是表现为经济学家本身被排斥于管制的现实过程之外:“有趣的是,在任何一个联邦管制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除外),没有哪位委员是经济学家,连安置一个做做样子的都没有,因为经济学家更忠于他们的大学,不那么忠于受管制的产业”(第261页)。译者潘振民,对此现象也很重视,特意在上面引的这句话中加了一个“译者注”(这里顺便提到,这本译著充分体现了研究者作译者的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意即经济学家更可能按经济理论办事,这将不利于受管制产业”(第262页)。如果让我来加注的话,或许还要再加上一些修饰词:“……经济学家更可能按那种认为政府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标准进行管制的经济理论办事。”这种现象的有趣之处恐怕正在于:在经济现实中,代表全民利益的往往并不是政府,而只是经济学家自己和他们的那套理论。
这绝不是说对公共整体利益或社会福利标准的研究是毫无意义的,也不是说经济学家不应该努力促使政府更好地为公共服务。事实上,经济学家的“无用”与“可爱”同出于“书生气”。“不食人间烟火”的人,自然不会知道实际上如何生烟点火以成美餐;但若完全没有不食人间烟火的“圣贤”,天下恐怕又会过于“乌烟瘴气”了。没有“全民利益”这么个“参照系”,在理论上往往很难清楚地说明一项政府管制措施究竟主要代表了哪个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而没有经济学家在“管制委员会”之外的“大声疾呼”(毕竟,一个理论家作为理论家的呼声多少总会比一个普通公民的呼声更容易被人听到和听进),现实自发达到的“均衡点”恐怕离全民利益最大化更远。从长期的全民利益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分析问题,并以自己的观点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确实应该说是理论经济学家(也就是那些忠于“大学”价值标准的经济学家,有别于公司经济学家或政府经济政策研究家)的“天职”或“职业道德”。不过重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作为理论家,需要清楚地认识到,理论上最美好的东西,往往正是那些只具有“参照系”意义的东西,而现实世界并不总是按照最美好的方式运行的;不能跳出某些习惯的思维方式,便不能正确地说明实际中发生的许多现象,或者只能把许多经济问题归结为某些“偶然的错误”;而若不能正确地解释现实(这应是理论的首要任务),也就不能找出解决实际问题、改善现实状况的切实可行的办法,设计出的“理想模式”再完美,到实际中人们却总是就不按“应该”做的去做。“除非我们已正确地揭示了政治生活的基本机制,否则改革者将在缺乏有关知识的情况下去利用国家进行改革。……经济学家应在理性政治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尽快地使自己能为实践改革颁发‘执照’”。(第232页)
(《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施蒂格勒著,潘振民译,上海三联书店一九八九年十月第一版,5.25元)
樊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