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痛苦、愤怒,要求本队座为他做主。本人做了周密调查,包括找B谈话,晓以大义利害,鼓励他坦白。B则坚决否认此事与他有关。我很为难,而A不依不饶,要求立即惩罚B, 我说证据不足,A根本听不进去,激动已极,似乎认为我有意包庇B。
我当时就想,什么时候能普及一下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呢?凡口角者必交相下毒——大前提,A与B口角过——小前提,所以必是B毒死了A的鸡——结论。这么一列式子,事情就很清楚,大前提不能成立,结论也站不住。A之损失我所惜也,A之痛苦我所痛也,A之怀疑不无道理,A要求立即惩罚B却是无道理的了。感情不能代替政策,感情也不能代替逻辑。
还常常会碰到一种不大讲逻辑的论述,例如“××××能做得到的事,我们就做不到吗?××××问题我们都解决了,现在的问题就不能解决吗?”如此等等,气可鼓而不可泄,志在鼓舞,当然是好的,要得要得。作为科学论证,则嫌不足。因为这个大前提同样是可以推敲的。××××做得到我们就一定能做到,大致可以这样说,但还要具体分析,背景不同、基础不同、条件不同,无法一律拉平了量比。具体化一谈,有的他人做到了我们暂时做不到,有的我们做得很好别人做不到,难以划等号。××××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就一定解决,也还要看是否有正确的对策与是否充分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俗话说,大江大河都过了,小阴沟里却翻了船;如果掉以轻心,如果过于骄傲或喝醉了酒,这种事也不是不可能的。
这是一种用情绪代替逻辑的例子。还有一种可以叫作超越中间阶段的极端判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批判刘少奇同志的《修养》“背叛”了无产阶级专政,原因是《修养》中引用列宁的语录的时候没有引用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按照这种逻辑,没提及没引用没说到的都是“背叛”的话,那就太没有边儿了。
还有一种递进或递减的论证方法,作为修辞手段有助于文气的贯畅,却经不起逻辑的检验,如说“欲平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反过来则是“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读之铿锵,势如破竹,内容讲伦理道德的重要、要求诸己的重要也有可取之处,但整个的逻辑规则却是可疑的,怎么能把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归结为正心诚意的个人道德修养呢?这样的一刀砍下去,破竹也会破歪了的。
《红楼梦》第七十四回“惑奸谗抄捡大观园——”,王夫人先是断定“绣春囊”为凤姐之物,“泪如雨下,颤声说道”、“又哭又叹道”:“你想,一家子除了你们小夫小妻……要这个何用?……自然是琏儿那不长进下流种子那里弄来……你还和我赖!”吓得凤姐跪地申诉,讲了五则理由,才辩了诬。之后王善保家的进言建议抄捡,并提出一个逻辑:“想来谁有这个,断不单只有这个,自然还有别的东西。那时翻出别的来,自然这个也是他的。”这些描写,充分说明了把估计的或然的东西混同于判断的必然的结论的荒谬性。王夫人说是“自然”是贾琏与熙凤的。王善保家的又说只要翻出别的来,“自然”这个也是他的。何其自然也,何其将怀疑视为结论的上等人习惯成了自然而然也,其实又何其不那么自然也!即逻辑不充分也。琏儿下流也罢,琏凤小夫小妻富于性爱意识也罢,其他都是小丫头老婆子也罢,最多使琏凤涉嫌,却不能构成结论。王夫人能了解多少小丫头老婆子?连她最信赖的袭人她也不了解呀!有一必然有二,有二必然有一的想当然的王善保家的主观主义逻辑就更害人,最后害了自己,害了她的外孙女儿司棋。除去意识形态的、文化的诸现象之外,《红楼梦》这一节中反映的这种“自然而然”的不讲逻辑的习惯,自然而然地将猜疑当做结论的习惯确也令人深思。
类似的逻辑问题在我国的古典小说中还可以找出许多事例讨论。包括一些著名的公案戏,从逻辑上也不是不可推敲。如清官化装成阎罗王,把衙门铺置成阴司进行醉后夜审,这玩艺儿就很悬:犯人可能识破因而坚决顶住,犯人也可能由于醉酒与吓破胆而胡招乱供,更不要说“法官”的这种心理讹诈的做法的不可取了。这里的关键问题也在于大前提站不住脚——人到了阴司就会说实话,这经得住论证吗?或曰,这是法的问题而不是逻辑问题也罢,在《读书》上多讲点书呆子气味的话,不也挺合乎逻辑吗?
毛主席在世时不止一次地说过希望人们“学点逻辑”。生活在一个讲逻辑、更讲逻辑的群体中,不是令人感到欣慰的吗?
欲读书结
王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