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严肃的法律史学家,柯特勃教授对美国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评价,是力图实事求是的。他认为,美国是个注重法治的国家,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决不是十全十美、绝对可靠的。他之所以选择美国历史上破坏法治最严重的麦卡锡主义时期的突出案例来写一本书警告国人,是因为他知道,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只允许人们沉醉于自己的优点,而不让人们研究和公开谈论其缺点和问题,久而久之,这个制度就会僵化,就可能导致解体。反之,才能进步,才有生命力。他在书中一再指出,美国的行政官员、议员和法官,为了政治需要和个人目的,是可以滥用权力和破坏法治的。他用大量事实证明,书中叙述的八大冤假错案,就是美国政府官员为了政治需要和个人目的制造的。而且,他还深入揭露了美国政府制造冤假错案造成的对美国社会制度的尊严和人民灵魂的危害。比如,他在评论杜鲁门总统忠诚调查计划和艾森豪威尔总统的洁身自好调查计划时说,仅据官方统计,前者就不公正地开除联邦雇员一千二百人,迫使六千人辞职;后者解雇一千五百人,也迫使六千人辞职。
它们还造成了恐惧、疑虑和胆怯的气氛,无疑削弱了人民的士气、创造性和勇气。此外,经常从忠诚调查和洁身自好计划的角度考虑问题,还为永远存在的官僚政治的魔窟增加了一种武器,窒息了独立性,并且助长了麻木不仁的正统观念。
上述那些年代和计划要求人们顺从,而顺从就得哑吧吃黄连,默认忠诚调查或洁身自好游戏带来的无论什么命运!……最后,使事情甚至更复杂的是计划实施时笼罩的秘密气氛,那些被告不可能轻易地向他们无法确知的事情表示异议。(原书第38页)
在欧文·拉铁摩尔冤案中,作者说,“官方对拉铁摩尔的威吓是有害的,它对美国外交政策的运用和旨意、特别是对中美关系的影响是毁灭性的。而且,那种威胁的手法,和它所凭借的狡诈地使用伪证指控,则击中了宪法赋予的自由权和自由社会的要害。欧文·拉铁摩尔所受的长期折磨,无异于对政治自由和宪法赋予的自由权的嘲弄。”(第214页)
在约翰·W·鲍威尔夫妇假案中,由于鲍威尔在上海发行的《中国每月评论》杂志赞扬新中国政府政策和政绩,并揭露了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实施过细菌战并利用日本战犯开发细菌战武器,美国国务院、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明知鲍威尔的揭发是事实,但为了掩盖真象,于是杀鸡吓猴,千方百计地、长期地控诉鲍威尔犯有煽动罪、叛国罪或伪证罪。柯特勒教授用大量事实证实,美国政府在本案中遵循的是一种“巧嘴利舌”的否认方针。这种方针,是美国政府长期用来维护其官方形象和历史的。
在莱纳斯·波林被拒发护照一案中,作者揭发出,美国政府为了政治需要,违犯宪法地拒发护照给著名进步人士。为达此目的,就给篡权的小人钻了空子,使国务院的护照办公室成为行使“随意处理权”的“护照女王国”达半世纪之久。其第二位女主任弗朗西丝·奈特是第一位女主任推荐的。她三十年代早期在罗斯福民主党政府中任职,后来改换门庭,加入共和党国会竞选班子,并在保守的共和党众议员约翰·泰伯手下工作。在这位众议员帮助下, 她钻进了国务院,曾服务于“美国之音”,极力插手捷克事务,进行政治投机,但没有成功。一九五三年初,约翰·F·杜勒斯成为共和党政府国务卿,任命前联邦调查局特工并与臭名昭著的麦卡锡参议员及其班子有密切联系的斯科特·麦克劳德为国务院安全与领馆事务局首脑。麦克劳德培植奈特,提名她任自己首席助理,并成为麦卡锡在国务院的密探。一九五五年,当她被提名担任护照办公室主任时,遭到进步势力的强烈抗议,而且面临司法界进步趋势的挑战,但是,“在将她的好恶强加于国务院方面,她表现得如她的前任一样不屈不挠和机敏——一个小人掌权的典型例子。然而,奈特却装出了一副尽职与无私的公仆的形象”。(第99页)
在为美国共产党领导人辩护的一群律师的冤案中,作者揭露了美国律师协会配合司法部的破坏法制活动。他说,“在使政府摧毁国内有组织的共产党活动的政策合法化方面,律师协会是一个自觉的、有时是热切的同谋。这个角色,是与律师界珍视的准则相抵触的,这些准则包括代理权和律师热情为委托人利益辩护的职责。这样的政治共谋,违犯了律师协会自身的行为准则,并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它所服务和崇敬的法律体制的完整与活力。”(第182页)
在所有八大冤假错案中,除著名诗人埃兹拉·庞德的真正叛国罪因为权威人士的庇护和政府起诉人的笨拙和胆小,逃避了法律惩罚外,其余被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作者在比阿特丽斯·布劳德冤案中写道:布劳德所受长期冤枉是以“一些鸡毛蒜皮的调查结果为根据的。……广泛调查发现她不是一个政治危险人物,但根据那些调查结果写出的档案却‘缠绕着她’,并最终让她靠边站。我们知道,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理解,这种鸡毛蒜皮的事在忠诚清洗的黑暗岁月里何等起作用!但较少理解,甚至又难以原谅的是,在政治背景已经改变很久后,一种自私而恶毒的官僚政治竟能使那些冤假错案不了了之并冤沉海底。”(第57页)
所以作者说,虽然“我们将永远不可能完全估算出官方恶行和压制企图的影响范围……然而,我们所了解的东西,已烘托出一份令人痛心的滥用权力的纪录,并描绘出一种时时嘲弄其本身目标和存在的法律制度。”(第244页)
柯特勒教授认为,美国“这个制度虽然无疑可以滥用权力,但没有斯大林式体制的恐怖。在那种体制下,限制权力的唯一方式是独裁者的自我约束”,人民无法运用法律限制官方权力以保护自己。这是人治,不是法治。而在美国,即使在官方镇压最严酷年代,宪法的保障也较有效地保护了公民就有关国家政策的事情表达意见的权利;社会允许个人根据法治原则进行反抗,并利用法治矫正对那个制度的准则的违犯。这是因为,
在美国历史进程中,权力是被分割的,权势的基础是分散的。因此,权力在某程度上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抵销的。无疑,美国制度中权力分散的方式不是完全不出问题的。这个制度要求某种持续不断的冲突和紧张关系,以保证正常运转,阻止和抗衡无法无天的权力。(序言第xiii页)
这就是说,美国还不是一个集权国家,最明显的是,它的行政、立法、司法三个部门,是相互独立的权力机构,可以通过法律互相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即使是总统的权力,其限制的方式也不只是他的“自我约束”。因此,美国掌权者滥用权力、破坏法制的行为比较有所顾忌,而且往往能在事后得到纠正。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下台,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柯特勒教授在这本书中也用具体事例进行了论证。比如著名进步劳工领袖哈里·布里奇斯受迫害一案,迫害者是与一部分企业界和保守劳工组织有联系的联邦政府和一些地方政府,他们运用其巨大政治与经济力量,花了将近三十年时间,使用了各种公开和秘密手段,企图驱逐布里奇斯出境。然而,由于一些勇敢的、主张正义的法官和其他人士用法律制度进行不懈斗争,终于阻止了这种迫害。如作者所说,“布里奇斯的艰苦历程显示了一种自相矛盾的现象:法律被用作打击他的恼人的、几乎致命的武器;然而,有关各方相互使用法律的全过程,却硬是保证了法律的完整性甚至自主权,而这又惩戒了其他权力机关,并为哈里·布里奇斯提供了最后胜利。”(第151页)又比如,前面提到的对鲍威尔夫妇的迫害案,美国司法部要想证实鲍威尔关于细菌战的指控是撒谎,根据美国法制,就要容许被告看到政府的有关保密文件。这样,鲍威尔的律师们就从法院得到给国务院、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和各种国会委员会的传票,以及给奥马尔·布雷德利、马修·李奇微和马克·克拉克等将军的传票,指令这些高级政府机构和赫赫有名将军提供与美国细菌战有关的证词和文件。但是,美国政府提供这些文件将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当然绝不愿提供。因此,美国政府只好寻找一种借口对鲍威尔夫妇撤诉。
在有的冤案中,比如“东京玫瑰”案的被告最后还是坐了牢,比阿特丽斯·布劳德案中被告始终未恢复其在联邦政府中应得职位,但到最后,历史还是恢复了她们的清白。对此,柯特勒教授说:
最终的公正和昭雪是重要的……因为这样,我们就在发现和承认法律受到操纵时巩固、重申和充实了“法治”……“法治”必须因其失误受到谴责,但也应根据它的完整记录作出评价。(第246页)
柯特勒教授认为,法治的有效性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首先,法律的内容必须是人所共知并易于遵守。其次,法律不是一种能力挽狂澜的庞然大物,它是由掌权者来保护和执行的。因此,掌权者在保护和执行法律时,必须公正无私,必须避免因政治需要或(与)个人利益而运用镇压手段;必须保持法律程序公开化;必须使全体人民真正(而不是名义上的)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约束;必须允许人民根据法律进行反抗。掌权者还要有足够的远见,能够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而牺牲眼前的目标和利益。尤其重要的是,要使掌权者在执法时满足上述这些要求,仅仅依靠掌权者的“自我约束”是绝对不行的,必须在社会制度中建立分权制即相互独立的权力机构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制度作为保证,必须有法律的自主性作为保证,使执法者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裁决。
柯特勒教授根据美国国情提出的这些论点,是否适用于其他社会呢?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呢?我们认为,对此进行研讨是有益的。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于珞珈山
(《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究》,〔美〕柯特勒著,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刘绪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