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又落下帷幕了。
2004年法律硕士考试起了很大变化。首先,2004年法硕考试大纲有较大程度的修改,而且在2003年11月上旬才出版。其次,国家从2004年开始不再指定考试用书,往年国家指定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为考试指定用书,由于2004版考试指南和2004年考试大纲出版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生的复习,因此国家教育部决定不再指定考试用书,考试内容以新修订的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为准。再次,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的题型也有一定变化,即取消了判断题,原来的不定项选择题改为多项选择题。同时,综合课的考试内容将有一定变化。最后,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河南大学、烟台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湖南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等11所院校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新增试点单位。至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院校达到39所。
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出现的变化对2005年的考生来说是有喜有忧。喜的是法律硕士招生院校由原来的28所扩大到39所,且多所院校扩大了招生规模,招生人数也相应增多,被录取的机率也相应增大;忧的是大纲和指南都起了很大变化,而且不再指定教材,考试内容和题型又有了一定的变化,如何应对这些不利因素,更好地复习备考05年法律硕士考试,就成为摆在考生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解决好如何看书和如何答题这两个问题就等于成功了80%。
一、如何看书
(一)如何开始专业课的复习
1.合理安排复习时间
专业课的复习越早越好。时间可以这样分配,白天看英语,晚上看法律。因为一般白天还要上课或者上班,大块的时间比较少,而英语中的好多东西不像法律那样需要大块时间来记忆的。晚上大块的时间要用来看法律。因为法律需要一个整体的系统的印象。政治要等到大纲下来再开始复习政治,原因是每年政治大纲变动很大。
2.合理的看书步骤
虽然国家从2003年开始将不指定考试用书,但建议考生开始复习的时候还是要买一本2004年人大版的指南。看指南可以首先看一遍,跟看小说一样,不要幻想自己可以都记住。这时候最需要培养起对法律的兴趣;
第二步,一边看一边做笔记。做笔记的时候有个标准,力求简洁,不要跟抄了一遍指南一样,这是很重要的一步。这一步需要把民法,刑法的内涵的一条“线”悟出来。这条“线”可以把大部分的东西串起来。当然这条“线”不是那么容易就出来的,往往是看了好几遍指南才有所领悟的;第三步,光看你的笔记,靠你对“线”的把握,回想指南上所讲的内容。如果想不起来,那就是还不熟悉的部分,是需要加强理解或者记忆的地方;第四步是做题,靠做题来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知识点。因为往往有些时候,觉得自己掌握了,但一旦做题却发现很模糊。
注意:其一,合理分配时间,不能偏废任何一个。特别是英语,每年考法硕的考生很多都是公共课过不了分数线,所以应该在英语上分配相当的复习时间。其二,看书的时候要找到一个适合自己记忆的方法,比如我就适合做笔记来帮助记忆。但是也不要害怕忘记,忘记是大脑保护自己的一个手段,多重复几遍就会记住的。就像用刀在桌面上刻字,第一遍的时候很浅,多划几次,就会深的。其三,看书要讲求效率,不能太慢。太慢实际上是浪费时间。要养成不回视的好习惯,加快阅读的速读,尽量每次翻得快一些,以求得整体的印象。
(二)如何深入掌握知识点
1.推荐辅导书及练习题
除了指南和大纲是必须要买的以外,还应该买一本配套的习题。现在市面上的书质量都不高,所以辅导书不要买多了,买多了是浪费你的金钱和你宝贵的时间。其实最好的练习题就是历年的真题,一定要对它们给予高度的重视。
2.培养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的培养最根本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多看案例。拿到案例的时候,先试着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解释内部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不太确定的时候再看答案,看看别人是如何分析案情的。人大21世纪教材有一套配套的案例书,可以买来看。
注意的问题:真正掌握了知识点应该达到的程度是:真正的掌握了书的脉络不是说把整个书都背下来了,而是拿到书就知道哪些部分是要考的知识点,会怎样去考,答题时候应该答哪些与之相关的内容,哪些是无关紧要的内容。推荐人大出版社出版的《以案说法》民法和刑法篇。
(三)五门专业课复习的特点
法理是比较难懂的一门。往往没学过法律的考生看书的时候觉得很枯燥。所以最好的看书顺序是不按指南每门课的先后顺序看,而是先看刑法,因为刑法条理非常清楚,容易理解,接着再看法理,理解起来就容易很多。因为法理其实就是把各个部门法内部共同的东西抽象出来了。法理内部的线其实比较简单,归跟到底法理就是在讲法律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存在,以及法律是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内部的那条“线”就是:先讲法律建立的原因和形式是什么,法律建立以后对社会和每个人都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法是如何才能满足我们需要的,我们又是怎样制定出对我们更加有利的法律的。
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而这部分指南写得比较乱一些,建议看看《民法总论》(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出版,19元)。写得非常不错,条理很清晰,对理解民法理论有很大的帮助。
民法的内容概述如下:法理讲任何法律都以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相应的民法也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社会关系有它的特征:平等性(和行政法规的上级对下级的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相区别)。 这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有专门的民法规范来调整就变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条件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又分为两种: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又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在民法上有一专门术语: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中讲了一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不合法民事行为又分为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作为民事行为的主体大体有两种:公民和法人。公民和法人为民事行为主体,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一定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常常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分为四大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1)物权体现在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如果为了收益,将物转让给他人使用,物权就转变为他物权。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又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债权的发生的事由一般是合同(侵权行为也是债权的发生根据,但将他归入民事责任)。除了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也是债的发生事由。(3)人身权又分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4)知识产权分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分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公民和法人如果作出了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涉及到了民事责任的问题。民法的内容差不多都在里面了。这样就把民法内部的那条线找了出来。民法除了《民法通则》要背外,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和继承法。
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复习起来比较容易。总则和分则是同等重要的,每年出题分值各占50%。刑法拿高分的最主要的办法就是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地复习。刑法重点很好判断,重点都有一些特征的,可以帮助大家判断哪些是可能出题的地方。特征如下:有明显的大写的一、二、三,大写的标题下有小标题的数字如①②③,小写的1、2、3下多涉及法律方面重要的概念。这些部分一定要想办法理解并且背会。先并后减,先减后并不是重点,搞不懂就算了。分则当中各罪里有很细的需要解释的地方。如抢劫罪中,什么是以非法目的占有,什么是暴力,什么是以其他方法。都要细细地抠。这点真的很重要。往往考完刑法觉得答得不错,觉得四个要件都写出来了,但考下来分却不高。出问题的地方就是需要答出来的地方没有好好解释。分则中一些重要的章节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以及渎职罪。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3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2/5。其实不需要那么多,每章最重要的几个罪都是前几个罪名。另外刑法除要看刑法法条外,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他几个司法解释。
宪法理论要求不是很高,复习起来难度不是很大。不过里面的细小知识点特别容易混,所以一定要把宪法法条常备身边,复习的时候还可以把专门做一些知识点的比较。此外《香港基本法》也比较重要,应该找到好好看看。
法制史复习起来最大障碍可能就是生僻的文言文,可是每年的考察重点恰恰不在这个地方。所以复习的时候尽量不要细抠文言文,跳过去就行了。法制史每年的重点变化不大,具体来说法制史的重点集中在秦朝、隋唐、明、清、民国还有建国初期等年代的法制思想、刑事法律制度、重要的法典等等内容,最好的帮助记忆的办法是做表格,按照朝代顺序把重点内容列出来,做个比较。每个朝代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不是重点,只是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名词要记住,如:“七出”,“三不去”。
二、如何答题
每年总有朋友自我感觉答得不错,可最后成绩出来的时候却跟预期的相差很远,有些是考了两年还是这样的情况,这种问题很有普遍性。主要原因是:没有答出老师想要的答案。比如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漏掉了一些自己以为不重要,但却是给分点的内容。如什么是暴力,什么是暴力胁迫。克服办法,是找个有经验的考高分帮你画一下重点;或者认真地研究一下答题技巧,真正把问题解决。我在这里先给大家讲一下过去命题的变化,然后再具体讲解几道题的答题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举一反三。
(一)往年命题变化情况
与2001年相比,2002年刑法学试卷去掉了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增加了多选题,并增加了选择题的分值,达到40分。同时2002年的试卷中,增加了客观题的题量,将2001年的分析题,分为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分值也相应提高。2002年试卷中还增加了论述题的题型。2002年试卷题型上相对2001年变化比较大,可以从中看到的趋势是,设置大约40%的机读题型,以减少阅卷教师的劳动量,主观题上加大难度,此外,为结合法硕的专业特点,相应设置了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型。
2002年法硕刑法试题特点:(1)2002年刑法学试卷考查的基本上都是刑法学的基本知识,因此在复习时应着重做好基本知识面点的理解掌握。(2)同2001年相比,2002年加大了对刑法分则的考查力度,分则分数与总则分数基本持平。总则部分的考查与分则密切结合,因而考查的方式更加灵活,所以应当看到,虽然总则部分的分值有所下降,但由于总则是理解分则的关键,因而,还是应当首先做好总则的理解。(3)2002年试卷加强了对分析题的测试,而且也应该是法硕考试的方向之一,因而对此方面薄弱的考生,应加强相应的练习。
2002年法硕民法试题,去掉了名词解释、简述、论述,而增加了不定项选择题和法条分析题,同时加大了单选题的比例。 这一变化,反映了目前法硕命题仍然处在改革、探索阶段性,尚未形成比较稳定的命题模式。一方面,反映的趋势是民法学试题正在摸索适合法硕自身专业特点的题型模式,增加法条论述题,就是比较明显的例子;另一方面,法硕民法的命题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去掉了一些比较机械的背诵题,而增加了法条分析这类题型,说明考核方式更加灵活,对考生知识的灵活掌握能力要求更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张试卷中,对债权和合同法的考查相当多,占了试卷总分的三分之一,尤其对其总论部分考查更多。而对物权的考查相对较少,这一方面,债权及合同法在法硕的专业培养中会占相当大的比重,说明法硕命题受目前立法及研究现状的影响也比较大,目前新的合同法已经颁布数年,无论是立法和学术研究相对比较完善,而物权法尚处在制定中,学术上争论也比较大,因而考查的知识点较少。
2003年法硕刑法试卷和民法试卷在一张卷子上考,前面分为刑法部分,后面是民法部分。刑法学部分不像2002年那样有一道论述,而是换成了2个每题5分的简答题。民法沿用2002年的题型。说明题型已经比较稳定。刑法对分值影响最大的是简答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民法对分值影响比较大的题型是比较概念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2004年法硕刑法试卷和民法试卷沿用2003年题型。刑法大题知识点涉及到教唆犯、自首(考了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考了法条分析)、盗窃罪、侵占罪(以上两点这次合起来考了两个罪的区别)、贪污罪(这次考了案例分析)、牵连犯等知识点。民法这次涉及的知识点如下:物权(考了简答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案例分析)、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继承权、遗产分配等知识点。从以上列举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很多都是往年考过的知识点又拿出来反复考,说明我们不仅要抓住重点复习,还要全面复习,不能觉得考过了就不可能再考而不复习。综合课今年出了一道论述题:用法理的知识,联系宪法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论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往年从来没出过这种把法理、宪法和法制史综合在一起考的论述题,这是头一次。所以今年刑法和民法出题符合常规,综合课出题有点偏,不符合常规,论述题很活,需要综合宪法、法理和法制史的各科知识点,题目很难,不是把书看活的人很难答好。这是出题的新方向,2005年的考生要引起足够注意。
(二)结合具体的题讲解答题技巧
以2003年的一道刑法法条分析题和一道民法的案例分析题为例:
2003年刑法的法条分析题43题《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解题技巧:拿到题后先看几遍,回忆书上与之相关的内容。比如这道法条分析题涉及绑架罪,那么就应该想一想绑架罪的四条基本构成要件是什么。接着拿草稿纸把想到的都记下来,防止后来答题的时候忘记一些该答的内容。然后分析该题该如何答,该答哪些内容。比如这道题:很明显是考绑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侵犯的客体。
第三步开始答题,1.首先是比较程式化的内容:本条是关于某某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或者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一般是叙明罪状,其他三种不大可能出题。2. 接着答绑架罪的定义:定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答完定义以后要注意还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暴力,什么是胁迫和其他方法,这些解释很重要,答题的时候不能漏掉。然后答绑架罪的四个构成特征: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向他人勒索财物,只要出于上述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其目的是否达到。3. 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的,不论是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还是因目的没达到故意杀死绑架人的,都按绑架罪一罪处理。这是典型的吸收犯。这是解释法条的第二句话。4. 最后说明本罪的法定刑是属于法定刑三种类型中的哪一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还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本法条的法定刑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附加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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