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老师能不能有错别字?



  老师能不能有错别字?

  读者可能还记得,我在《引言》中提到我刚做老师的时候,有位教授对我的教案提出忠告一事。

  那是1982年,我大学毕业留校当老师。按要求,设计了有关课程的教案。有一位热心的教授“审查”了我的讲义,在表示满意的同时,又很语重心长地指出了两个问题:

  第一是我多次对传统理论提出质疑,但不少地方只有质疑,没有答案。特别是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说:'俄也不知道什么是答案……“这不好!所谓”传道,授业,解惑“。你不懂答案,你是老师,就要去研究嘛。不然,怎么叫解惑?!学生可以说不懂,可以提出疑问,老师就不好这样做。要注意为人师走嘛。

  第二是讲义中有错别字,过去是学生可以有错别字,当了老师就不允许了。特别是要板书在黑板的,一定要慎之又慎!

  老教授对我说的句句是肺腑之言。因为我在留校当老师之前,是他的得意门生之一,换了他人可能会说一些冠冕堂皇的话,还不一定这样掏心掏肺地说呢。我知道系里曾将一位讲课较受欢迎的老师下放在地区师专去。当然,下放的原因可能是较复杂的,但”罪名“之一,就是曾经在黑板上写了错别字。

  对传统理论的质疑之处,如果仅仅是提出问题,自己还没有研究出答案,就先不要提出来,而是按照传统理论去”传道,授业“,这还比较容易办到,闭着眼睛讲就是啦。怕就怕正好有学生提出来,那种千金易得、知音难觅的恰到好处地”挠痒痒“,那种欲罢不能、欲言又止的滋味,是不太好受。

  我这个人有个毛病,灵感一来,一写上兴头,就懒得查字典。当老师了,不能误人子弟,这毛病得改,要注意为人师表。于是,我把相当多的精力放到消灭错别字上面,特别是那些需要板书的字,更是个个先查了字典再说。慢慢地我就有些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比如:

  “夺”和'倚“:“夺”字上部的“大”必须要大于井盖住下部的“寸”。“奇”字上部的“大”则必须小于下部的“可”。

  “事”和“争”中间那一横必须穿头。

  “新”字,“立”的下面那一横必须要长过“木”上面那一横。

  “羊”字的三模也必须区别:下面那一横最长,中间那一横最短,上面那一横次长。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当我反过来这样要求学生,他们叫苦连天。于是,他们也七七八八,指指点点:“你的这一横写长了,那一竖写短了……”

  正人先正己。这样一来,我就把自己弄得处处谨小慎微,时时瞻前顾后,常常左望右盼,每每患得患失;有时甚至不得不欲盖弥彰,讳疾忌医。

  其实,有时我也想,“新”字的“木”那一横拖长点点,“立”那一横画短一点点又会怎么样?天会场下来吗?第三次世界大战会爆发吗?世界末日会来临吗?只要不把“土”写成“土”就可以了。比比别人简简单单的26个字母,汉字本来就够为难中国人的了,何必吹毛求疵,处处设牢狱,自己苦自己、自己“囚”自己?!

  这种话,我不敢对其他老师说,更不敢对学生说。

  有一年,我检测过不下100名学生,按照我的要求写“新奇”、“争夺”等字,没有一个人是全对的。我也暗暗观察过周围的同事,也难有一个是全对的。

  在中国,教师被看成是知识的载体,是字典,是电脑,是无所不能的“圣人”。因此,如果老师碰到一些实在不能回答的问题,也会用或者不得不用八面玲珑的外交辞令巧妙地搪塞过去。

  到美国之后,我发现多位教授对我的提问坦白得让人难以置信地回答道:

  “我不知道!”

  “我无法回答你!”

  写这本书时,为了证实美国的高中生能过多少次SAW美国高校入学考试,我电话咨询了几位教授,有的竟然说:“不知道。”“我从来没注意这个问题。”

  由于美国人认为,只有上帝才是完美的,因此作为芸芸众生的凡人,他们一般都能较坦然地对待自己的缺陷。

  举一个很有趣的例子。丹·奎尔与布什搭档竞选美国总统和副总统后,社会上都流传奎尔的智商很低,连“土豆”这个英文单词都不能正确地拼写出来,本来应该是'Poato'却写成了'POt。theO

  这就有点像中国民间取笑韩复菜点戏点了“关公战秦琼”一样。不管是真有其事,还是政敌的抹黑,我以为奎尔一辈子都不会公开与“土豆”这个词沾边的了。因为,除非你公开承认小时候曾经错误地拼写过“土豆”一词,否则一切辩解都是无效的,只会越辩越糟,还不如远远地躲开为妙。

  这也是一般中国人的思维。

  大约在1993年,奎尔下台以后,有一天,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广告:

  画面背景是人声鼎沸的橄榄球赛场。一小孩在叫卖“土豆片”。一会儿,有一个人回过身来买“土豆片”,然后,意味深长地笑笑,用英文说:“POtato(土豆)!”

  当这个电视广告连续播放了几次以后,我总觉得买“土豆片”这个人似曾相识,但是在哪儿见过?就是想不起来!

  有一天,我又在电视上看到这个广告,记忆的深处突然闪过奎尔的形象,但我立即又打消了这个荒唐的联想。我把这个联想当作笑话一样告诉妻子和儿子,大家都认为:不可能。躲都躲不及,还去做“土豆片”的广告?!

  又有一天,我们三人都同时看到这个广告,并且都同时惊叫起来:“奎尔!奎尔!”

  本来奎尔给我的印象不怎么样,好像真有些政治智慧不足似的。自认证实这个“土豆片”的广告是奎尔做的以后,我不得不从心底里佩服奎尔,佩服他作为一个政治家所具有的胸怀!至于他是不是曾经把“POtatO”写成“Poatoe”已变得微不足道了。即使不是政敌的抹黑,而是真有其事,也是可以理解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中国人本来就特别爱面子,教师——作为知识的载体,就更是其中的校校者。

  老师是人,不是神。当我们把毛泽东请下神坛,把周恩来请下圣坛的时候,我们为什么要把老师推上神台呢?

  西方人认为,环宇之内只有上帝是完美的,至于芸芸众生乃至万事万物都是有缺陷的。再说,生命是有限的,而知识是无限的,以老师的有限生命、血肉之躯,怎能完美无缺?

  正因为在美国的校园里,老师不被看作是一个完美的神,而是一个有限的人,学生才能平等地与之交换意见,甚至争论问题。

  我在“创造性能不能教”一章中,谈到儿子在学习绘画中走过的弯路。后来,孩子慢慢地“悟”到了一些东西,到了初中一年级,他与一位采用中国教学法的美国绘画老师发生了冲突。

  这位老师拥有美术硕士学位,但她的绘画课有许多条条框框:

  1.不能画武器及一切可能与犯罪有关的东西,甚至不能画那种带滚轮的滑板,因为容易让人联想到街上那些不太“规矩”的男孩。

  2.每一幅画的内容必须触及到纸的四边。

  3.色彩需要浓重。

  4.创造的范围被规定为:不可能的与现实的相结合,诸如会飞的鱼,能开车的乌龟,能搭载人的老鼠,以及“画蛇添足”,等等。

  5.这些“飞”兽“走”禽又必须是快乐的,有一张愉快的笑脸。

  对于她的种种烦琐规定,男孩子们特别反感,他们用各种各样的形式进行反抗,其中包括反驳她的美术观点。

  有一次,当她谈到:“任何艺术都是由线条和色彩组成的…

  矿矿就当堂进行反驳:“空白也可以是一种艺术!中国画中就有'飞白'一说。”

  “一张空白的纸总不会是艺术吧?”

  “有人也会认为是艺术。可能在我们中间就有这样的人。”

  班上几个调皮的男孩为矿矿捧场:

  “对,对。我在华盛顿的国家艺术馆里就看见过一张上面什么都没画的画。”

  “艺术是没有标准的,有人欣赏它,它就是艺术!”

  “古埃及的人把造纸当成艺术!今天的人把制造更高质量的纸,看作一种艺术。”

  老师生气了,说:“如果你们想教美术课,等拿了美术的学位,才来教吧!”

  矿矿在一家人吃饭时,经常谈论这个老师的不是。

  我们很为难,既为儿子在绘画上不人云亦云而高兴,又怕他不能处理好与老师的关系。既要肯定他对的方面,又要找各种理由维护老师。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美国学校每个学期结束都有一个正式的成绩单,在期中有一个非正式的成绩报告。如果家长在收到期中的非正式成绩报告时,认为有需要,可以通过电话与有关老师交谈。若电话解决不了问题,也可以面谈。

  矿矿期中的非正式成绩报告门门功课得A,只有美术是c。儿子的成绩从来没有哪一门得过C,美术更不应该!

  矿矿说,那是因为老师认为他没有完成一幅比较重大的创造绘画。

  我问儿子:“你为什么没完成它呢?”

  “谁说我没完成?我完成了!”

  “那老师为什么说你没完成?”

  “老师说我没上完颜色!”

  “你告诉我,你画了什么?为什么老师认为你没上完颜色?”

  “我的画中间是条勾画清楚的大鱼(重心突出),在飘动的海草之间是模糊一些的鱼,有些只见半条(相映成趣),我还画了鱼的影子(浓淡有致)。老师说我没涂完颜色。她不是说我画不好,她是说我没完成作业,才给我C的。”

  “你怎么看这件事情?”

  “我认为老师对我有成见。她认为我不听她的话。其实,是她自己有问题,眼光太窄,条条框框又特多……”

  我明显地察觉到,很可能并不是老师对矿矿个人有什么偏见,而是对绘画有不同的见解。

  第二天,我给这位老师去了电话。

  果然,她不是认为矿矿画不好,她是认为矿矿设完成作业,才给了他C。

  我说,可能中国画对矿矿影响比较深,他不喜欢西方油画式的浓墨重彩,而喜欢中国画式的淡雅清新。中国画有时用浓淡不同的墨来表示不同或多种色彩……

  老师在电话那端沉默了一会儿,说:“明天,我找他谈谈。”

  第二天,矿矿回家,说老师问他:“你是全盘设计好要这样画的.还是没完成作业?”

  矿矿说,是设计好要这样画的。

  老师把他的成绩改为此

  在我忘了这件事后,有一天,我们收到学校寄来的一封信,是这位老师签的名。说是矿矿的一幅画被选送到学区参展,邀请我们有时间去观赏。

  遗憾的是,参展那天我们因为另一件什么事,把这件事给忘了。

  后来,听说参展的就是那幅关于鱼的画。

  这位有局限的图画老师,却有着无限的胸怀!

  这样的老师能不使人肃然起敬!?长辈是不是孩子的朋友?

  中国孩子在非血缘关系的同辈人之间也称哥哥弟弟,或姐姐妹妹;称非血缘关系的长辈为叔叔阿姨,爷爷奶奶。

  美国孩子在没有血缘关系的同辈之间,绝不互称哥哥弟弟或姐姐妹妹,而是直呼其名;称呼有血缘关系的叔叔阿姨,一般都加上这个人的名,而不是姓。如叫“全愈叔叔”,而不叫“黄叔叔”。更经常的是直呼其名。甚至对自己的父母,有时也直呼其名。

  这让我们中国人听来,感到很不习惯。

  美国中、小学的老师也从来不被称为“'老师”。年轻的。没结婚的、离了婚后单身的女性,一般都称呼“小姐”。结了婚的女性则被称为“太太”。所有的男性老师一律冠以“先生'称号。就连学校的校长,学区的督导(如果没有博士学位)都概不例外。从学前班的小毛头,到半大不小的高中生,叫起他们的老师来,全都是姓外加”小姐“、”太太“或”先生“。

  矿矿五年级时有一位老师,是位五十有几的离了婚的妇女。矿矿告诉我,以前她是”维尔安太太“,现在她是”哈森小姐“,因为她离婚了。

  矿矿在二年级时,他的班里来了一个大学教育系的女实习生。二十出头的大学生还跟孩子一样,有时矿矿喝水,她会悄悄过来胳胶一下。她有一个很好听的姓,叫”戴蔓“,英文的意思是”钻石“。孩子们都很喜欢她。矿矿甚至把她当成最好的朋友,每天放学回家都要告诉我们戴蔓小姐今天让他们干了什么,戴蔓小姐今天教了什么。

  有一天,矿矿从学校回来,一进门我就发现他一脸的不高兴:“戴蔓小姐今天说,从现在开始,她不叫'戴蔓'小姐了,她要我们大家叫她'舒梅克太太',她要结婚了,要走了……全班小朋友都说,不好不好,不要走,不要姓这个'舒梅克'。可是戴蔓小姐说,没办法了,谁让我跟'舒梅克'先生结婚呢…

  舒梅克是英语社会中较流行的一个姓,意思是”修鞋匠“,正好戴蔓小姐的对象就这个姓。从”钻石“小姐一下子变成”修鞋匠“太太,这个弯子也转得太大了些,无怪乎孩子们一下子接受不了。

  中国人讲究”长幼有序“,美国人讲究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如果我们一家遇到一个与我平辈的中国人,在介绍到我儿子的时候,儿子需要叫”叔叔“或者”阿姨“,这时对方可能摸摸矿矿的头,或拍拍肩膀,称赞一两句,但绝不会与矿矿握手。

  如果遇到一个与我平辈,甚至是长我一辈的美国人,情况就不同了,儿子不用叫什么”叔叔阿姨“或”爷爷奶奶“的。笑笑,问候一声”Hi!“或”HOWareyoll?“就行了。

  不管对方是'爷爷奶奶”级的或“叔叔阿姨”级的,都会正儿八经地回复问候,并主动伸出手来与矿矿握手。还会像对成年人那样对一个只有五六岁的孩子说:“你好!年轻人。”

  高我一辈的我的博士导师塔克曼博士,我的博士论文指导教授奎茨博士和他的妻子——牛津市市长,等等,都是这样把矿矿当作一个“人”来平等对待的。

  当然,孩子也就十分自然地把自己也看成与成年人一样平等的人了。

  美国孩子的少年老成会让你常常忘了他们的实际年龄。美国孩子常常爱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你伤害了我的感情”。大人们只要有一点事做得不合孩子的意,孩子就会抗议,“你伤害了我的感情”。

  这言下之意就是,“我也是一个同你一样的人”。

  我们刚从牛津市搬到西金库市时,矿矿交了一个很要好的朋友。这个男孩的父亲很有钱,拥有数十间食品店。同那些传统的故事里讲的一样,他也是一个不爱学习的孩子。

  有一次,老师让孩子们自己创作并拍录像故事。矿矿和这位同学分在一组。放了学后,矿矿就让我把他送到这位同学的家去。那真是一幢豪宅,石头建的四层楼。说是去拍录像,晚上快12点了,矿矿才打来电话让去接他。

  第二天,我一看他们创作的所谓“录像”,气就不打一处出。那录像既没有情节,也更谈不上艺术,从头到尾都是两个孩子无主题地乱打乱跳,与老师的要求差得太远。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中国古老的名言立即跳进脑子,与不爱学习的孩子在一起混,还能学什么好?

  等矿矿一放学回家,我就对他说,以后少与这个同学来往。

  矿矿睁大了眼睛,像是看陌生人似的看着我,眼睛里还含着眼泪,说:“爸爸,你这样说他,不但是伤害了我的感情,还伤害了我的朋友……”

  我们做家长的,往往只想到要孩子去做家长认为对的事情,但我们很少想到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人,是一个有其独立尊严的人。我们往往只想是“为了孩子好”,但我们很少想到我们的行为会不会伤害到孩子……

  大约是在1992年的夏天发生的一件事情,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一天黄昏,一群迈阿密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和家属们,在宿舍楼群旁边的球场上打排球。不到八岁的矿矿,在跑前跑后帮他们捡飞出场外的球。

  我在楼上,凭栏眺望。

  矿矿在场边偶尔也能垫起一两个正好飞到前面的球,高兴得他手舞足蹈.有时干脆来个侧手翻。这样,叔叔阿姨叫他到多远的地方捡球,他都撒开脚丫去追……

  后来,有一两个人被家里叫回去做饭或者吃饭,场内出现了空当。本来这帮子人就打得不怎么好,人满“不”为患,一走了人,空当更显。矿矿就跃跃欲试地慢慢往场里挪……

  这时,家里的电话铃响了。我进家接电话。

  不一会,矿矿嘟着嘴,红着眼睛回到家里。

  “打球摔跤啦?”

  “没有!”

  “谁欺负你啦?”

  “没有!”

  “那怎么回事?”

  “叔叔阿姨只叫我捡球,不让我打球。把我赶开!”

  远处,隐隐传来钟楼的钟声。

  窗外,夕阳西下,残阳如血。

  看着一头大汗,小脸通红而又垂头丧气的孩子,我能说什么呢?我不是有时也嫌孩子碍手碍脚,一样把孩子赶走吗?

  第二天,是星期六,晴空万里。

  妻子的老板伯格博士和他的韩国妻子,以及阿莱希欧博士一家四口,还有我们家,一共大小九个人,到休斯顿森林公园的湖畔吉野炊。

  周末,如果天气好,美国人爱约上几个亲朋好友,开上车子到外面搞野炊。

  美国的公园可谓星罗棋布,说得夸张些,其密度可能与中国的菜市场差不多,稍有人口的地方,就有公园。许多公园都依山傍水,有一片片古木参天的森林,有各式各样的运动场,还有许多野炊场所,备有一个个现成的烧烤炉、一张张餐桌凳子供游人使用。在超级市场买上一小袋燃料,就能享用一顿原汁原味的烧烤。

  写到这里,我忍不住要加一段小小的插曲。

  中国有句古话,“人贵有自知之明。”这句话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其意是人最重要的是谦虚,知道自己的短处,这才是最宝贵的。我想,这句话若用于美国人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时,其实也是很合适的。在这个意义的范围内,美国人也是崇尚“人资有自知之明”的。这首先,是知道自己的权利,其次是知道自己的义务。贵就贵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等同的。中国人大多对美国人维护自然环境的自觉意识印象深刻。其实说穿了,在这一点上,就是美国人崇尚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有一次,我们全家同一位好朋友瓦莱莉博士,一起去肯塔基的大山里野营。走在人烟稀少的山道上,看到一个废可乐罐,瓦莱莉博士随手拉了起来放进背包里,走了几个小时的山路。出了山沟后,看到一个垃圾箱,才把那废可乐罐丢了进去。

  她做这件事就像是做自己的事一样,那么自然,平常,完全没有承担义务的负重感。维护自然环境是她的义务也是她的权利。

  这时,你会觉得人与自然是那么的和谐,那么的亲近。

  实际上,美国人搞野炊,主要目的不是吃,而是玩,是体验人与大自然的和谐。

  这不,阿莱希欧博士的丈夫古瑞克,点上烧烤炉,把各种肉往上一摊,就仰天八叉地躺在湖滨的草地上,他那刚一岁多的女儿杰西卡,在他身边爬来爬去。

  其余的人在打排球。我们叽叽喳喳地一开打,又吸引几个其他来野炊的人。

  儿子昨天被人“忽视”了,今天是肯定要参加的。看着儿子玩得开心,我们就更开心了。

  谁知道,阿莱希欧博士的三岁大的儿子泽克,见大人们玩得欢心,他不干了,直嚷嚷也要打球。八岁的矿矿,我还嫌他小了。不是昨天受了委屈,我还不让他打呢。泽克才三岁,整个身子比排球大不了多少!怎么能打?

  我刚刚闪过念头:是不是要把他抱到他爸爸那边去,与他妹妹杰西卡一块玩……

  只见伯格博士,一手抱起他,加入打球的人群。其实,伯格博士并没有让泽克真正碰球,球还没近身就打走了。他们只不过参加到打球的人群中,参加了打球的氛围,偶尔也象征性地碰碰球,直乐得泽克“嘎嘎嘎”地开怀大笑!

  就这样,三岁的泽克,被当作一个“平等”的人参加了打球。

  看看阿莱希欧博士,她却没有太特别的表情,好像一切都是那么自然。

  我们却是心里久久不能平静!

  据说,1951年日本在借鉴西方文化基础上,制定了“儿童宪章”,下面列出的,是该宪章的头两条:

  1.儿童的人格应受尊重。

  2.儿童应作为社会的一员受尊重。

  当孩子的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孩子的“自然人”不管有多幼小,也能以平等的“社会人”出现在社会交往中。

  前面曾提到过的芯西亚,她是妻子刚来美国时的英语家庭教师。她建议我们与儿子建立“朋友”式的关系。开始,我很不能理解:父亲就是父亲,儿子就是儿子,怎么要在父子之间建立朋友关系呢?

  其实,“朋友”是一个很特殊的概念。

  首先,朋友之间的角色关系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的角色关系,不像父子间的角色关系,或上下级之间的角色关系那样存在着“长幼有序”、领导与被领导、一方必须听从另一方的不平等状况。朋友之间可以平等地讨论问题、争论问题、分事各自的喜怒哀乐。这种平等的朋友关系非常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比如说,我眼中的世界与儿子眼中的世界是不一样的。如果我总是用我的感觉,我的观念去指导孩子,他就会失去独立性,缺乏创造性。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雪,在矿矿眼里纯粹是自然世界的产物。因此,一下大雪,他就高兴得又叫又喊,立刻戴上帽子,穿上靴子,带上他的狗和滑雪板,到屋外尽情地玩去了。

  雪在我眼中就大不一样啦。大雪会使我想到很多很多:车子停在办公室外面,车窗要被冰覆盖住,车门可能打不开;我们将要付更多的暖气费;妻子能安全回家吗;赶快'名人自扫门前雪“,否则自己的车开不出去是小事,别人在你门前摔跤,投诉起来就不得了;还有”卖火柴的姑娘“和那些无家可归的流浪汉…

  总之,雷,在我眼里是一种对命运、对人类的挑战。因此,当我看着窗外随风飘舞的鹅毛大雪,心底里就会有一股莫名的多愁善感,宁以独自待在家里。

  据此,如果让我和儿子两人各画一幅雪景,其结果一定是大相径庭的!

  如果我用我的眼光、我的感觉、我的观念去指导矿矿画一幅雪景,他能不失去独立住吗?他还能有自己的个性和创造性吗?

  所以,芯西亚会这样对我们说:“不要总是告诉孩子:他一定要画什么;而要让他告诉你们:他想回什么,他画了什么?”

  中国不是有一个说法,叫“忘年之交”吗?

  大概,这就是称西亚为什么要建议长辈和晚辈之间建立朋友关系的深刻道理。

  其次,朋友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A朋友并不对B朋友拥有更多的权利,也不承担更多的义务;反之,B朋友既不对A朋友拥有更多的权利,也不承担更多的义务。所以,A朋友请B朋友的客,或者B朋友请A朋友吃饭,都可以既是他们作为朋友的权利,也是他们作为朋友的义务。

  但上下级之间,或长晚辈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则是不对等的。比如,请假,是下级A的权利;但,审核A的请假却是上级B的义务。

  一般来说,了解孩子的隐私,既可以是父母的权利,也可以是父母的义务;但孩子却无权利和义务去了解父母的隐私。

  又如,家里只有一条电话线,在一般情况下,父亲用电话是他的权利,而儿子没有权利与父亲争电话,让电话则是他的义务。如果是朋友之间,就要商量看看,谁更有理由先用电话。

  也就是说,在长辈和晚辈之间建立朋友关系,双方在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上,就会是对等的,就不会在某些事情上,为“谁的义务”、“谁的权利”的界定问题,纠缠不清。比如说,上面提及的使用电话的问题,如若父子间建立朋友关系,谁有权利先使用电话,就要看谁更有理由先使用,而不是用电话是父亲的权利,让电话是儿子的义务。

  据说,日本的“儿童宪章”的第三条是“儿童应在良好的环境里受养育”。

  我认为,在长辈和晚辈之间建立朋友关系,使得双方在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上对等,在不少情况下(请注意,我这里说的是“不少'而不是”一切“),是在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不要尊师爱生?

  “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师道尊严被“油炸”、“火烧”“砸烂狗头”。弄得师不师,生不生,人不人,鬼不鬼。师道尊严威风扫地,文盲小丑横行霸道。于是,“文革”后,人们重倡“尊师重教”,“尊师爱生”。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日渐显现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和可质疑性。我认为,“尊师爱生”这个提法有毛病,也不科学,值得我们反省。

  首先,“尊师爱生”把教师的角色神圣化,并确立了一方被“尊”,另一方必须“从”的一高一低的“尊”与“从”的地位。

  教师是一种社会角色,是由千千万万的个人去扮演的角色。正是由于这些千千万万的个人有着他们自身的千差万别,才有了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去引导、去匡正个人的“自我”。

  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是理想化的东西,由不同个人扮演的相同角色,一定会表现出不同的结果。模范教师与误人子弟的教师之间的区别,不是角色期待的区别,也不是角色规范的不同,而是个人本身的差异使然——有模范教师,也有误人子弟的教师。

  即使是受人尊敬的“模范教师”,也是由凡人扮演的角色,而不是神。神才是没有缺陷的。既然教师不是神,就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但是“尊师”的前提是抹杀个人本身的缺陷和差异,把教师这个角色神圣化。

  当“尊师”绝对化地规范了双方“尊”与“从”的地位,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以及独立思考就被抑制,其结果是老师的差错往往只能由老师来纠正。

  读小学的时候,我跟着一位老师把“恬”字读成“刮”字,父亲纠正多次,本人均置若罔闻,就因为他不是“老师”而是右派。后来上了中学,我听到另一位老师念“恬不知耻”而不是“刮不知耻”,我才根据“中学老师应该比小学老师水平高”的判断,纠正这个长达数年的错误。直至1980年,我亲耳听到一位全国知名的语言学教授把“造诣”念成了“造旨”,我才对“尊师”有了自己的判断。

  后来我曾经想过,父亲毕业于西南联大,曾得闻一多等名教授的濡染,水平何尝不比中学老师更高……

  现在我反省这种“中学老师应该比小学老师水平高”、“曾受教于闻一多等名教授的,又比中学老师水平高”的判断,都是在“尊师”的范围里打转转。

  其实,教师是一种社会角色,是一种由千千万万的个人去扮演的角色。教师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可以制定得尽善尽美,但是一旦由具体的个人去扮演这个角色,就一定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在校规中确认这一点,在教学实践中承认这一点,学生才有了“启疑”的前提。

  只有具备了“启疑”的前提,学生才有机会磨炼自己的批判性思维,提高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才能既“尊师”又“尊己”。

  其次,在“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中,一方面是教师角色神圣化,另一方面是老师并无尊重学生的义务。

  在这种师生关系中,老师承担的义务仅是“爱生”。中国有句俗语,“打是亲,骂是爱”。不可否认,在很多情况下,“打”确实有“亲”的意味,“骂”也的确有“爱”的内涵。但是,“打”与“骂”体不体现尊重呢?很显然,这是与“尊重”背道而驰的。

  但是,在“尊师爱生”的观念指导下,只要老师“爱生”,就符合教师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老师并不需要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和创造性。

  再次,“尊师爱生”忽略了学生的权利。

  在中国的文化概念中,“尊敬”只能是晚辈对长辈而言,而“爱护”则是长辈对晚辈的专利。如果说:长辈“尊敬”晚辈,晚辈“爱护”长辈,那一定要被人认为是文化“短路”或者神经搭错线。

  因此,是“尊师爱生”,不是“爱师尊生”。

  “尊敬”师长是晚辈的义务,“爱护”学生是长辈的责任,也是权利。这样一来,在“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利有义务;但学生只承担义务,不讲权利。

  比如说,老师指出学生的错误,是师长的权利和义务。这符合“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原则,符合教师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但是,学生指出老师的错误,或者持与老师不同的观点,这本来是学生拥有的权利,但由于不是学生的义务,故不符合“尊师”的师生关系原则。

  囿于这种“老师有权利有义务;学生只承担义务,不讲权利”的师生关系,在中国的教育中,我们极难看到美国校园里常见的师生之间平等地争论,学生当堂对老师的论点提出异议的现象。

  人云亦云,“云”得再好也是“云”人家之所“云”。

  要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就必须在师生关系中让学生既承担义务,又拥有权利。

  学生应该拥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根据马歇尔·詹姆森的观点,孩子应该拥有如下权利:

  1.被了解的权利。

  2.发问的权利与了解的权利。

  3.与别人不同的权利。

  4.学习成功的权利。

  5.做儿童的权利。

  6.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

  我总觉得马歇尔·詹姆森的上述概括不够全面,有的条文表述也欠明晰。例如,本来只要在所列的权利前面加上“没有”二字,就表示是他要反对的现象。诸如:没有“与别人不同的权利”;没有“被了解的权利”,等等。但如果我们把“没有”二字加在“学习成功的权利”的前面,否定的就是形容词“成功”而不是名词“权利”,这就使得詹姆森先生所要否定的东西含糊不清。如果这一条改为“学习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很清楚,他要反对的是:没有“学习的权利”之现象。

  根据美国孩子的情况,我将孩子应有的与教育有关的主要权利概括为如下几条:

  1.孩子应有受教育的权利。

  2.孩子应有发问的权利与了解的权利。

  3.孩子应有说“不”的权利。

  4.孩子应有不同于他人的权利。

  5、孩子应有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利。

  6.孩子应有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

  7、孩子应有发展自己的个性和兴趣的权利。

  当然,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是有相应的条件的。但是,当我们把这些孩子应该有的权利考虑到师生关系中,我们就会觉得我们应该拥有更先进的新型厂生关系。

  那么,我们应该提倡什么样的师生关系呢?

  我认为,应该是“互尊互爱”的新师生关系!

  在现行的师生关系中,“尊师”是对学生而言,“爱生”是对老师而言;双方的行为是单向的。

  “师”要不要“尊”?要!“生”要不要“爱”?要!但不能是单向的。新型的师生关系既不否定“尊师”,也不否定“爱生”,它提倡的是平行的、双向的行为。

  在“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摧毁师道尊严有极其复杂的原因,远非三言两语能说得清楚。不过,学生长期被困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师生关系,因而没有正常的发泄渠道,积压愈久,反弹愈猛,不能说不是原因之一。

  尝一尝“师道尊严”威风扫地的快感,恐怕是当年不少红卫兵自己也未意识到的潜意识。

  “互尊”是把教师当成可敬可爱、可圈可点、有血有肉,可以互相探讨的人,不是说一不二的神圣化角色。

  “互尊”才能让学生从一个无论何时何地都是被“传道”。被“授业”、被“解惑”的角色,变为有主观能动性,有独立“启疑”能力的人。

  中国的俗话说,“打是亲,骂是爱”。如果指出对方的不足或错误,是爱护对方的行为,“吾爱吾师,尤爱真理”,则是对“互爱”的补充。

  有了“互爱”,学生才能有“为真理”的勇气,才能杜绝红卫兵批判、斗争式的“反叛”行径。

  “互尊互爱”的新型师生关系,是师生双方在“教”与“学”的相生相克关系中,在“人”与“角色”相辅相成的关系中,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