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2)
灯火管制①
①见(原书)第438页。
海军大臣的意见 1939年11月20日
1.我冒昧向我的同僚建议,当现在的月亮开始亏缺的时候,灯火管制办法应该作合乎情理的改变。我们知道,德国政府现在的政策,并不是要在英法两国境内不分青红皂白地滥施轰炸。轰炸非军事目标对他们并无好处。而要轰炸军事目标,最好并且或者只有在白天或月夜才能有好的效果。如果他们改变这个政策,或者我们实行空袭警报,那时我们再熄灭灯火不迟。现在这个时候,可以在有空袭预报时才熄灭街道的灯火。如果进行夜间空袭单是为了杀害平民,那么无论伦敦是否熄灭灯火,他们只要按定向方位和地图就可以很容易找着伦敦。敌机是无需用城市的辉煌灯火来作引导的,而且如果在空袭敌机进入我国之前就把灯火熄灭,那也就没有什么引导了。
不管怎样,灯光是没有多大的关系的。
2.当然,我们也不要把街道照明完全恢复平时状态。可以有种种改变方式。巴黎街道所实行的灯火管制,是很切实际而又有效的,可以看得见六百码以内的一切。街道的灯光亮度足以使车辆安全行驶,但又比和平时期的灯光暗得多。
3.我们为了目前所采用的方法,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第一,丧失生命;第二,就像空军大臣所提出的抗议一样,妨碍了军火生产,并且妨碍了海港工作,甚至妨碍西岸的工作;第三,引起群众焦躁和情绪低落,妨碍他们发挥作战的能力,并且因为大家认为这种办法不合理,使英国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第四,使夜晚在黑暗街道中或闭灯的火车中的妇女和少女们担心受怕;第五,使商店营业、娱乐场所等事业受到影响。
因此我主张自12月1日起实行以下各点:
(1)各城镇和乡村的街道应该恢复较暗或限制的照明。
(2)汽车和火车,应该许其使用较大的灯光,即使也许要冒一定的危险。
(3)现有关于房屋住宅灯火管制的种种限制规定,群众已经习惯的,则仍应予以保持;但是为了轻微的违反规定就加以使人反感的惩罚,就不应再有了。(我在报上看到,一个男子因在某处吸烟,火光太亮而被处罚,又有一妇人因为开灯照料她生病的婴孩,亦被罚款。)
(4)这种通融办法如获批准,应佐以一种有效的宣传,用无线电多次广播,印发布告,在各加油站分发给汽车司机,要他们知道,空袭警报时,司机应立即停车灭灯,所有其他灯光亦应一律熄灭。警报响后再露灯光者,应予严惩以儆效尤。
4.我们或许可以按照这些情况度过以后云雾甚多的冬季三月。假使战争激烈起来,或我们做了任何足以引起敌人报复的事,我们随时可以恢复现在的灯火管制办法。
丘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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