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它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光绪四年(1878)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求禁止民间溺女。他写道:

  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毙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

  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璋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除溺女之源,还令谘行各直省督抚,一律照此办理(《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卷二十八)。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就来谈谈这些具体问题。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风行全国的事情,兹就笔者所见资料,列表以明之。

  地区状况资料出处

  江西于都溺女相沿已久,皆以为当然同治《雩都县志》卷五《风俗》

  宜黄民俗多溺女孙星衍《平津馆文稿》下《连江知县王艺山行状》

  乐平生女辄溺之嘉庆《松江府志》卷五十七《朱衮传》

  石城溺女,邻邑皆然,石为甚道光《石城县志》卷一《风俗》

  兴国溺女之俗由来已久,目下为少同治《兴国县志》卷十一《风俗》

  浙江金华江右风俗多溺女,浙江而金华尤盛钟琦《皇朝琐屑录》卷三十八《风俗》

  永康俗产女多溺嘉庆《松江府志》卷五十七《沈藻传》

  浙东吴恩诏任金衢严道,禁当地溺女民国《歙县志》卷三《官迹》

  镇海俗生二女辄不举光绪《嘉定县志》卷十六《张骏业传》

  永嘉奁资盛而女溺光绪《永嘉县志》卷六《风俗》

  长兴俗多溺女光绪《锡金县志》卷二十五《顾璞传》

  安徽和州俗多溺女不举民国《吴县志》卷六十八《宋思仁传》

  泾县同上嘉庆《泾县志》卷十九《懿行》

  芜湖风俗喜男厌女,弃者众嘉庆《芜湖县志》卷二十《育婴堂碑记》

  宁国府俗多溺女光绪《嘉定县志》卷十六《程候本传》

  旌德女多辄不举嘉庆《旌德县志》卷一《风俗》

  徽州府俗多溺女道光《徽州府志》卷十二《余铭传》

  铜陵旧习产女有勿举者,近严溺女之禁乾隆《铜陵县志》卷六《风俗》

  福建尤溪俗生女多不育,相效淹溺乾隆《尤溪县志》卷九《恤政》

  古田其俗溺女同治《上元江宁两县志》卷二十四《叶世纪传》

  漳州俗多溺女乾隆《尤溪县志》卷九《恤政》

  湖南常德府彭希郑任知府,禁民溺女民国《吴县志》卷六十八《彭希政传》

  广西陆川嫁女者多厚妆奁,中人以下之家因而溺女民国《陆川县志》卷四《风俗》

  江苏句容产女者多溺之光绪《句容县志》卷十《曹之辛传》

  苏州府吴俗溺女火葬光绪《锡金县志》《耆硕传,华久藻传》

  高淳溺女风习之酷烈,无如淳者光绪《高淳县志》卷二十一《溺女戒》

  吴县地多溺女民国《吴县志》卷七十《葛以位传》

  表中所列七省的府县,无疑是溺女风习严重的地方,其他区域的情况,由下面将要叙述到的各地针对溺女而设立的育婴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笔者阅读载籍尤其是方志不广,不得其详。

  何以造成民间溺女呢?王邦玺说得对——“抚养维艰”。嘉庆间修的《绩溪县志》说,“贫者生女多不举”,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更不好维持,只能忍痛淹毙。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婴呢?所以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基本原因。清代社会风气重陪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陪嫁,不如不要养活了。这就是王邦玺所说的“风俗浮靡,难以遣嫁”,故而成为溺女的一种原因。光绪上谕的“嫁娶务从简俭”,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县志》说:“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户嫁女儿,要先向地主送银子,名曰“河例”,佃户为免除这种负担,多溺女婴(《吉安府志》卷三十六《义行》,转引自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

  宜男萱草,古时以为孕妇佩其花则生男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在这里封建的传统继承制和重男轻女的思想起着重要的作用。传统社会家庭财产由男性子孙继承,每个家庭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接烟火的人啊!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由此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哺育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婴了。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10%以上。人口性别不平衡,关系到人类本身的发展,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毙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乾隆尤溪县志》卷五)。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武进西营刘氏宗谱》卷六)。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载在他的《愚山先生别集》中。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妨碍生儿等,一一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何必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富,家无担石身无裤。”(《熊氏续修族谱》卷首《家训》)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的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光绪《华亭县志》卷十四)。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候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光绪《嘉定县志》卷十六)。究竟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柏梘山房文集》卷十一)。他承认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民国《吴县志》卷三十)。康熙四十五年(1706),左副都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四)。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锡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锡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时“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道光《怀宁县志》卷十)。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十七)。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3700两,租谷263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1400多亩,岁收谷11万8000斤,钱6484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产业增至田1868亩,山210亩,地52亩(光绪《奉化县志》卷三)。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400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同治《萍乡县志》卷二)。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份,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100股可得600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在《松江衢歌》中咏道:

  水云亭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

  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

  育婴堂在各地设立,无疑救活了一些弃婴,做了好事。但是各地育婴堂受着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制约,堂田时存时没,难于一贯坚持,所以办办停停,甚至在一些地方仅是昙花一现。即使在开办期间,它的有限经费,对于众多的贫困人家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也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常常是统治者“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解决溺婴的社会问题。是以有清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但是,育婴堂是社会慈善事业的一种,对本无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社会而言,育婴堂的问世,是社会前进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