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节 卖妻者的夫妻感悟
笔者手中有几则关于丈夫出卖妻子的历史资料,卖妻的丈夫与妻子如何对待夫妻生活,各怀什么感情,各以什么态度对待夫妻的分离,其情状较为复杂,非一言所能道尽。
徐孝克,祖父是南齐太守,父亲是萧梁戎昭将军、太子右卫率,长兄徐陵官尚书右仆射、建昌县侯、安右将军。孝克本人“遍通五经,博览史籍”,出仕为太学博士。当侯景之乱时,京城大饥,十人中有八九个饿死,作为官僚的徐孝克家里没有米,连稀粥都喝不上,可是孝克想让生母陈氏活下去,就打了妻子臧氏的主意。臧氏是领军将军臧盾的女儿,长得俊美。孝克向妻子说:现在遇到战争灾难,连母亲也养不活,不如把你嫁给富人,对我家对你都有好处,不知你的意思如何?臧氏不同意。孝克秘密与侯景的将领孔景行商量好,强迫臧氏出嫁给孔,臧氏不得已哭泣离去。孝克将卖妻所得,供养母亲。臧氏仍然怀念徐家,几次偷着送东西给他们,保证陈氏没有断顿。
孝克为养母,出家当了和尚,要饭兼带养活母亲。次后孔景行打仗死了,臧氏在街头寻找孝克,等了好多天终于见到了,对他说:当初你卖我,并不是我对不起你。今日我可以离开孔家了,该回去侍候你母亲,不知你答应不答应?孝克同意了,自己也还了俗,与臧氏重为夫妇。孝克官至散骑常侍,家里仍然很穷,母亲想吃粳米粥,也不能经常办到,母亲死后,只吃麦饭,不忍再吃粳米(《陈书·徐孝克传》)。孝克对母亲感情很深,是孝子,但对妻子薄情,对不住妻子而毫无歉意,臧氏却对他一往情深,是多情的妻子。臧氏的父亲臧盾是“有孝性”的人,居父丧,五年不出庐门,形骸枯悴,连本家都认不出他来(《梁书·臧盾传》)。臧氏可能从父亲那里知道孝子的心情,原谅了孝克的寡情。
酷吏来俊臣是有名的告密专家,他的父亲来操是个赌徒,与同乡蔡本是好友,并与蔡妻私通。来、蔡二人赌博;来操赢钱数十万,蔡本没有钱还,就把妻子赔给来操(《旧唐书·来俊臣传》)。这是两个无赖,拿妻子当金钱财物,随便交易。蔡本夫妇没有感情,蔡把赌博看得比妻子还重;妻子也不讲道德,不以丈夫为意;来操乘人之危夺人妻子,事实上也不尊重蔡妻。
明朝万历年间,甘凉地区大旱,许多人家没有吃食,丈夫就把妻子卖了。有对夫妻在分别时,妻子频频回头相看,不忍离去,丈夫也舍不得妻子,于是上前相对痛哭,难舍难分,最后一横心,一齐投到河中淹死(吕坤《实政录·救命会劝语》)。这对夫妻感情很融洽,分离不是自愿的,是天灾人祸逼迫的结果。
明末高淳县有个游姓佃农,欠地主租子还不起,不得已把妻子卖了30两银子,准备还租。大概是卖妻伤心过度的缘故,不留心把银子丢了,他越想越难过:老婆卖了,银子丢了,租还不了,该到死的时候了。
所幸拾主何调元在那里等候失主,才使汤某得以活下去(光绪《高淳县志·好义》)。
《点石斋画报·当妻谈新》清康熙年间,安徽芜湖受灾,大量的居民缺食,城北有一个男人要卖妻子,一个买主出了12两银子,已经商定成交了,但是妻子伤感地大哭,不愿离开丈夫。这生离死别的场面引起路过的邓光远的同情,立即回家筹措了银子,交给那个卖妻者,使得将要分离的夫妇得以完聚(嘉庆《芜湖县志·孝义》)。
嘉庆时,福建长汀人兰贵陇,娶妻吴氏。吴氏结婚时17岁,与兰贵陇堂兄兰应陇通奸,被丈夫发现,就以贫穷为名,托媒婆邓秋妈出卖吴氏。媒婆找到王恩封,王出财礼番银50元,兰贵陇写立婚书,收清财礼,这时吴氏20岁。但是兰应陇从中作梗,杀死王恩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婚姻类,嘉庆四年第105包)。
嘉庆三年(1798),四川德阳人黄透元26岁,其父黄同兰52岁,他们原籍汉川,在老家无法生活,迁移到德阳,没有田地,租种地主的土地。黄透元娶江子陇的女儿为妻,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闹,黄同兰感到这样的局面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征得亲家江子陇的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做妾,收取财礼17千文。到过门的时候,黄家又向曾宣要酒水钱,曾宣不答应,双方争执起来,以致黄透元误将来抬人的轿夫打死。卖妻违犯清朝法令,四川总督勒保在审理这个命案时,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供皇帝审批:黄透元拟绞监候;黄同兰、曾宣、江子陇均合依买休卖休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媒人减一等折责三十五板;财礼钱文照追入官;江氏由官府另行择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三年第73包)。黄透元的婚姻实由其父作主,江氏的命运决定于夫家和娘家父亲,当事人都没有多少发言权,江氏的被卖,包含着被休弃和被出卖的双重内容。
看到这些事实,令人气愤的是夫权的罪恶。丈夫不顾妻子的感情、愿望,说卖就卖,把妻子推给另一个“主”人,而妻子没有任何人身权利,没有人格。所以卖妻的现象是女子社会地位之低最真实的反映之一,是女子不幸的家庭生活集中表现之一。
妻子作为财产被卖,明清时代见得多,在唐朝以前,休妻的只是把女子送回娘家,并不要收一笔财礼卖给别人。宋以后寡妇再嫁遭到更多的社会阻挠,妇女社会地位更低,卖妻现象也就增多起来。在封建社会里,妻子的地位越来越低,丈夫可以出卖妻子就是它的表现。
在卖妻的男人中,有的与妻子感情融洽,夫妻生活是美好的,但由于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崩溃,丈夫乃以卖妻来维持家庭。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夫妇感情仍然维持着,妻子还谅解丈夫,对于这种家庭破裂的不幸,令人痛恨制造它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令人产生提高社会生产力以抗拒自然灾害的要求,同时也令人深思:在被损害的男人、妇女中,男女还是不平等的,男人还不起地租高利贷可以出卖妻子,即在被压迫中还可以向妇女转嫁他的灾难,把妇女推向更苦难的深渊。即使那些夫妻一块投河的,不忍离别的,男子还是有他的夫权的。
在卖妻中,也有夫妻感情恶劣的,也有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这些问题本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按照那个时代的办法休出去也就可以了,但是丈夫却采用了卖妻的手段,比休弃又惨酷得多了。
卖妻是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女子血泪生活的反映。现在我们要提出问题:丈夫为什么有权力出卖妻子,妻子为什么要接受这个屈辱的现实,社会为什么会承认卖妻的合于情理?原因就在于妻子是买来的。定婚时下彩礼,请客迎亲,所花的费用,就是妻子的身价。妻子到了夫家,就是有了“主”儿,自个身子只好听从公婆和丈夫支配了。妻子是买来的,有如物品,是一种财产,当需要时把她出让,是这种所有权的最大的也是最后的实现。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作为财产的妻子只好接受这种转让。
其实她从娘家出嫁已经被第一次出卖了,这不过是第二次出卖,并不奇怪。所不同的是第一次被卖的是童贞,第二次则是不值钱的再嫁妇了。究其实质,是在古代私有制社会里,妻子是被丈夫占有的,是一种财产,根源就在于私有制和买卖婚姻。所以只要婚姻要财礼,卖妻现象就不可能根绝。关键是要解决买卖婚姻制度,舍此别无他途。
|
|
|
|